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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学习宣传贯彻《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的通知

2019-01-24 16:2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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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摘要:《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5年1月6日经上海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关于学习宣传贯彻《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的通知

发布部门: 上海市总工会、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上海市法制宣传教育联席会议办公室

发布文号:

各区、县安全生产监管(察)局、法宣办,各区、县、局(产业)工会,各委、办、局,控股公司、集团总公司: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5年1月6日经上海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各区县、系统、行业要迅速开展学习、宣传、贯彻《条例》的活动,切实做好《条例》实施前的各项准备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条例》颁布的重大意义

《条例》是《安全生产法》颁布实施后本市制定的第一部安全生产地方性法规,标志着本市安全生产法制建设进入了一个新阶段。《条例》贯穿了“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反映了党和政府“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体现了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符合现阶段本市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条例》是本市各级政府和广大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循的安全生产行为准则,是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执法监督的有力武器。各级领导干部、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及其从业人员,要从讲政治、保稳定、促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条例》颁布的重大意义,掌握《条例》的精神实质,在进一步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的基础上,认真学习宣传贯彻《条例》。各区、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法制宣传部门和工会组织要把学习宣传贯彻《条例》作为今年加强本地区安全生产和法制宣传的一项重要工作,切实抓紧、抓实、抓好。

二、大张旗鼓开展《条例》学习宣传贯彻活动

(一)全市性学习宣传贯彻活动安排如下:

1.举办一次全市性《条例》宣传贯彻大会。

2.组建一支宣讲团,到各区县、系统、行业巡回宣讲;各区、县组织宣讲队,深入企业、社区广泛宣传。

3.3月1日,以《条例》和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为重点,组织全市统一的安全生产检查。

4.通过报刊、东方法治网举行《条例》知识竞赛,吸引更多的市民参赛,把“学法、懂法、守法”的活动推向高潮。

5.3月至5月份,各区县组织《条例》知识竞赛的初、复赛,并选拔一支队伍参加6月份“安全生产月”期间的决赛。

6.组织开展以《条例》学习贯彻为主题的论文征集活动。

7.组织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参加《条例》的学习培训。

8.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在有关报刊、杂志开辟宣传专栏。组织发行宣传资料,以丰富《条例》的社会宣传气氛,扩大社会影响面。

(二)各区县、系统、行业要在积极配合开展好全市性学习宣传贯彻活动的同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学习宣传贯彻计划和工作方案,有效开展学习宣传贯彻活动。

1.各区县、系统、行业要采取多种形式,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通过报纸、广播、有线电视等形式进行专题宣传和报道。采用培训班、讲座、专题会、研讨会、知识竞赛、黑板报评选等多种形式开展学习宣传贯彻活动。各区、县组织开展送《条例》到企业、社区等活动,将学习宣传贯彻活动落实到每一个企业和社区,使《条例》深入人心,家喻户晓。

2.各生产经营单位的作业场所和社区的主要活动场所通过悬挂宣传横幅、张贴宣传画、陈列宣传板报、展示宣传橱窗等方法,全方位、多渠道、多角度地进行宣传,形成学习宣传贯彻《条例》的浓厚氛围。

3.各区县、系统、行业要组织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开展《条例》学习培训工作,增强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和广大从业人员的法制意识。

4.要把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作为贯彻《条例》的有力手段。从《条例》实施之日起,严格依照《条例》查处各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三、切实加强《条例》学习宣传贯彻活动的领导

各区县、系统、行业要高度重视《条例》的学习宣传贯彻工作,切实把这项工作纳入重要议程,加强领导,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地开展学习宣传贯彻活动,做到分工明确,责任落实。要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学习宣传贯彻活动不走过场,不流于形式,真正取得实效。

各级法宣部门要把《条例》的学习宣传贯彻工作列入年度法宣工作计划,要集中力量,抓好重点部门、重点单位《条例》的宣传普及工作。

各级工会组织要从保障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合法权益出发,采用各种形式,加大《条例》的学习宣传贯彻力度。

各区、县安全生产监管(察)局,系统、行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区、县、局(产业)工会要及时总结《条例》学习宣传贯彻活动的开展情况,并于2005年4月30日前将阶段性总结分别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市总工会。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上海市法制宣传教育联席会议办公室、上海市总工会

二○○五年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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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赵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