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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关于加强环境保护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

2019-01-17 15:1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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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摘要总体要求。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按照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要求,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

福建省关于加强环境保护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实现经济发展和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环境保护目标,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一)总体要求。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按照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要求,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坚持以人为本,集中力量先行解决危害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致力于让人民喝上干净的水、呼吸清洁的空气、吃上放心的食物,在良好的环境中生产生活。

(二)主要目标。到2005年,全省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趋势得到有效控制;90%以上的主要水系水质达到功能分区的环境质量标准,城市空气质量按功能分区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达到96%以上,近岸海域的水质达到环境功能区划的标准;环境管理水平明显提高;生态破坏和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基本形成;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和自然保护小区面积占全省国土面积的10%以上。到2010年,生态环境质量继续位居全国前列,95%以上的主要水系水质达到功能分区的环境质量标准,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进一步提高,城市环境质量进一步改善,现代化环境管理体系基本形成。到2017年,可持续发展能力明显增强,城乡人居环境优美舒适,生态环境全面优化,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环境保护目标,推动整个社会走上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

二、突出环保重点治理工程,着力改善环境质量

(三)深化“五江两溪”水环境综合整治。推进闽江、九龙江、敖江、晋江、汀江、木兰溪、交溪等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省组织跨设区市的闽江、九龙江和敖江流域整治工作,其它流域由所在地设区市组织实施。2004年起,从省级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和排污费收入中切块,并通过其他方式筹集资金,设立省级重点流域整治专项资金:“五江两溪”涉及的市、县(区)也要分别设立流域整治专项资金。其中2003年-2007年,厦门市每年安排1000万元专项资金,漳州、龙岩市每年各安排500万元配套资金,专项用于九龙江流域整治。

(四)狠抓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三同时”制度。按照畜禽养殖场禁建区的要求,禁建区内禁止建设畜禽养殖场;禁建区划定后新建的畜禽养殖场必须限期予以拆除;禁建区划定前已建的畜禽养殖场必须于2005年底前治理达标,未按期达标的一律搬迁或关闭。九龙江流域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必须于2005年底前治理达标,全省其他地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必须于2007年底前治理达标。

(五)全面推进城市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放开城市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市场准入,鼓励各种经济成分积极参与,采取一切有效措施加快城市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到2005年底,设市城市至少建成1座污水处理厂、1座垃圾无害化处理场,污水处理率达45%以上,垃圾无害化处理率明显提高,福州、厦门、泉州市污水处理率达60%以上。新建的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场要采取先进实用处理技术;已建的要完善处理工艺,提高技术和管理水平;污水处理厂应采取除磷、脱氮、消毒措施,稳定达标排放。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场必须申领排污许可证,安装主要污染物在线监测设备。垃圾处理场要依法及时足额缴纳排污费。对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接纳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污水,其处理后排放污水的有机物(化学需氧量、生化需氧量、总有机碳)、悬浮物和大肠菌群超过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的,按上述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计征的收费额加一倍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单位征收污水排污费,对氨氮、总磷暂不收费。对超标排污的垃圾处理场、污水处理厂,由环保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六)加快乡镇垃圾无害化处置。要加快制定“五江两溪”流域沿岸乡镇垃圾治理规划,2005年底前要完成规划编制,并按规划要求全面实施垃圾无害化处置;2010年底前全面完成治理任务,其中九龙江流域在2007年底前完成。乡镇垃圾处理要采用先进实用处置技术,有条件的乡镇应实行产业化运作、市场化运营。各级政府应从设立的流域整治专项资金中给予适当补助。

(七)安全处置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下同)。加快危险废物的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处理处置。省及设区城市要在2004年底前分别建成省危险废物综合处置场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场,设市城市要在2005年底前建成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场。全省范围内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按国家规定的要求处置危险废物;无法处置或处置不符合规定的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依法将危险废物送往省级环保部门指定的有资质的处置单位集中处置,并按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向负责处置的单位交纳危险废物处置费。医疗机构交纳的医疗废物处置费计入医疗服务成本,通过调整医疗服务价格解决。从事危险废物处置的企业用电按大工业用电价格执行,在高峰时段不上浮,低谷时段按基价下浮60%;水价按城市公共设施用水价格执行;由省发展改革委员会按每100吨/日的建设规模补助100万元用于危险废物处置场的配套设施建设。从事危险废物运输、处理的专用车辆,免征公路通行费(过桥费)、养路费。凡是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生产的电力、热力,符合并网调度条件的机组允许并网,并免征小火电上网配套费。对符合国家《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和《再生资源加工利用目录》的危险废物回收利用项目,享受相关财税优惠政策。

(八)营造优美舒适的人居环境。深入推进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厦门市要巩固和发展国家环保模范城市成果,福州、漳州、泉州市要在2005年底前建成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其他设区城市和有条件的设市城市也要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全面推进绿色社区和环境优美乡镇创建工作,2005年底前,福州、厦门、漳州、泉州市建成区内40%的社区达到绿色社区要求,其他设区城市也要积极创建;生态示范区内80%的乡镇达到环境优美乡镇要求;各设区城市内河水环境质量必须达到功能区标准。

(九)保障饮用水源安全。全省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禁止排放污水,禁止从事旅游、游泳和其他可能污染水体的活动,禁止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并于2004年底前由所在地政府拆除现有污染和破坏水源的设施;二级保护区内的装卸垃圾、油类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的码头由所在地政府于2005年底前予以拆除。

(十)整治石板材业污染。推行石板材业污染集中控制和产业集约化发展,以“五江两溪”沿岸为重点,全面治理石板材业污染。2004年上半年建成古田县石板材工业园区,2005年底前建成罗源县、连江县石板材工业园区。

(十一)治理机动车排放污染。2004年底前,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市区燃用柴油的公交车必须达标排放,其他设区城市市区燃用柴油的公交车必须于2005年底前达标排放;2007年底前,其余所有城市市区公交车必须达标排放。年检或抽测排放污染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机动车,要限期治理,治理仍不达标的按规定强制报废。

(十二)治理近岸海域养殖污染。严格执行福建省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一般工业用水区、滨海风景旅游区、海洋港口水域和海洋开发作业区禁止养殖,已经养殖的应实施“退养还海”;合理布局,科学养殖,防止过密养殖、过度投放饵料、滥用鱼药造成近岸海域水质污染和鱼病传播;综合治理互花米草和大米草,可比照开发荒水荒滩给予相应的优惠政策。

三、围绕发展新型工业化要求,提高工业污染防治水平

(十三)加快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将循环经济的发展理念贯穿到区域经济发展、城乡建设和产品生产中,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环境友好产品,实现资源最大限度的优化配置和污染物产生的最减量化。2005年底以前,福州、厦门、泉州要分别开展生态工业园区试点,探索循环经济产业链和共生产业群模式,其他市也要积极推进。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坚决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推进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大力推行清洁生产,加大工业污染治理力度。污染物排放达标的企业,应当积极开展清洁生产;对污染物超标或超总量排放的企业,以及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要依法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定期公布其排污状况。出口加工型企业和重点工业企业,要推行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提高清洁生产水平。

(十四)优化能源结构。加快实施LNG燃气电厂项目。燃煤电厂应使用含硫量低于1%的低硫煤。新、扩、改建燃煤电厂必须配套脱硫设施,现有燃煤电厂应于2010年底前配套脱硫设施。脱硫燃煤电厂和燃气电厂享受相关环保折价优惠政策。推广清洁能源,设区城市的建成区内及县(市)建成区逐步禁止燃煤,改用清洁能源。有条件的地方应大力发展农村沼气,改善农村能源结构。

(十五)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2004年底前,完成全省水环境容量和重点城市大气环境容量核定,完成全省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或临时排污许可证)发放工作。所有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必须稳定控制在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内。超过环境容量或污染物允许排放总量的区域,应限期削减总量,不再新建、扩建加重环境污染的项目;改建项目必须削减总量。

(十六)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三同时”管理。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建设项目中的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等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实行分级审批和属地管理,经立项的建设项目由批准立项部门的同级环保部门审批环保手续,不需立项的建设项目由所在地环保部门审批。开发区已实行总体环境影响评价并已建设集中污水处理厂的,区内具体项目也符合总体评价要求,其环境影响评价形式予以简化,属应编制报告书的可改为编制报告表,属应编制报告表的可改为填报登记表。

四、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生态平衡

(十七)综合治理“青山挂白”。强化矿山环境综合整治和水土流失治理,取缔关闭不符合最小开采规模规定的矿点;2004年6月底前取缔关闭现有在禁采区内的矿点,2005年底前基本完成“青山挂白”专项治理工作;严禁在禁采区内新建矿山、矿点,严禁在流域干流、高速公路、国道、省道以及主要交通干道一重山开山采石。取缔关闭的矿区的生态恢复由采矿权人负责。采矿权人无法恢复或恢复不力的,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指定单位完成,生态恢复费用由采矿权人承担。

(十八)加大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建设力度。2005年底前,各级政府要在饮用水源区、江河源头区、重要水源涵养区、重点水土保持区、江河洪水调蓄区、防风固沙区、野生动植物集中分布区、重要湿地、主要港湾以及重要渔业水域等区域建立生态功能保护区。

(十九)强化自然保护区的建设、监督和管理。全省自然保护区发展规划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经计划部门综合平衡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严格执行有关自然保护区内核心区、缓冲区、实验区的管理规定,清理整顿现有自然保护区内各种破坏自然资源和环境的开发建设活动。

(二十)加强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控制面源污染,全面禁止销售和在经营中使用含磷洗涤用品;以饮用水源和水源涵养为主要生态功能的区域,氮、磷污染严重的水域、土壤,以及农产品中农药等污染物残留量超标的地区,要科学合理施用农药、化肥、植物生长调节剂等农用化学物质。进一步加强生态示范区、可持续发展试验区、生态农业示范(试点)县建设,建立食品安全关键技术应用综合示范区。大力发展有机食品、无公害食品和绿色食品,优先在自然保护区、生态示范区、可持续发展试验区、生态农业试点(示范)县推广生态农业模式,培育和发展有机食品、无公害食品和绿色食品基地。各有关部门要定期对有机食品、无公害食品和绿色食品基地开展环境质量监测,所需经费列入政府财政预算。有关部门要将有机食品、无公害食品和绿色食品产业列入优先发展产业目录,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五、多渠道筹措环保资金,推进环境保护市场化和产业化

(二十一)发挥政府投资的引导作用。将省级财政原定至2005年每年安排2200万元的省环境污染防治资金延长到2007年。每年从省级预算内基建投资中安排部分资金用于生态环境建设与保护。各市、县(区)政府也要加大对环境保护的投入,引导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项目的产业化运作。

(二十二)用足用好排污收费政策。严格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及达标情况,依法、全面、足额征收排污费,运用经济杠杆促进排污单位治理污染、改善环境。建立完善排污费征收稽查机制,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应当征收而不征收或少征收排污费的,可依法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直接对排污企业征收排污费,所征收的排污费缴入同级财政。各级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安排必要的征管费用,确保依法全面足额征收排污费。实行分级管理,规范排污费的使用,对总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电力企业的二氧化硫排污费由省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征收,其中10%上缴中央国库,90%缴入省级国库作为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征收的其他排污费的10%上缴中央国库,10%缴入省级国库作为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80%缴入市县级国库作为市县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排污费收入形成的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应用于环境污染防治。

(二十三)鼓励多种经济成分进入环保领域。各级政府应制定完善优惠政策,充分运用财政贴息、投资补助、收取污染物处理费、安排前期经费等手段,吸引社会资金投资环保事业,并加强对优惠政策执行情况的检查监督,保证社会投资的合理回报,建立起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环保投融资和运营管理体制,实现环保投资主体多元化、运营主体企业化、运行管理市场化。城市污水、垃圾处理费应足额征收,专款专用于城市污水、垃圾集中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营和维护,不得挪作他用。环保治理设施应逐步实行专业化运行、市场化运作、企业化管理。

六、加强环境监测与科研能力建设,大力发展环保产业

(二十四)建设全省环境监测体系。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环境保护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

巩固省环境监测体系一期工程成果,2005年底前完成省环境监测体系二期工程建设。省、福州市、厦门市要率先配备应急监测车、监测设备,及时妥善处理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保障环境安全。2004年-2005年省级财政每年应从预算内安排一定资金用于省级环境监测、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各地也应从财政预算内安排相应的资金,加快环境监测、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

(二十五)提高环境自动监测监控水平。2004年底前建成省环境自动监测监控系统,省及设区市应分别建成环境自动监测监控中心、分中心,对重点工业污染源、城市污水处理厂、垃圾无害化处理场、医疗废物和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场以及重点流域水环境质量、城市环境空气质量和生态环境实施在线监测监控。

(二十六)加强环保科研工作。省级财政每年从科技经费中安排一定资金作为环保科技专项经费,用于重大环境科研项目。重视对环境、资源、生态保护等方面的科技项目的支持,鼓励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建立产学研体系,加快环保科研成果的转化。加快建设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工程技术中心,培育并形成一批产学研一体化基地,提高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水平。

(二十七)发展壮大环保产业。重点发展以水和空气污染防治技术、废物处理及综合利用技术、环保监测监控仪器设备制造为主的环保产业。大力发展燃煤电厂烟气脱硫除尘、城市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医疗废水和废物处理、危险废物综合处置、汽车尾气催化净化器等技术和装备。组织实施一批环保产业化示范工程,培育扶持一批有特色和优势的环保产业园区、企业、高新技术设备和产品,使环保产业成为我省新兴的绿色产业。在政府采购和公共采购中优先选用环境友好产品、洁净产品和节能产品。

七、落实环境保护责任制,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

(二十八)落实环境保护责任制。实行环境保护政府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健全考核制度,完善有关部门齐抓共管、社会公众积极参与和环保部门统一监管的运行机制。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将环境成本纳入各项经济分析和决策过程。省、市、县三级成立环境保护领导小组或环境保护委员会,领导和协调相关部门真正形成综合治理的合力。建立并充分发挥省、市、县三级环境保护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定期召开环保厅、局际联席会议,协调解决环保重大问题。对涉及土地利用,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规划以及其他重大经济政策、决定等,都必须开展环境影响评价。进一步完善市、县(区)长环保目标责任制,定期开展环保目标责任书考核,通报完成情况。

(二十九)依法保护环境。环保部门要依照统一法规、统一规划负责对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监管,加大执法力度,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要坚持严格执法与热情服务相结合,转变职能,提高效率,强化服务。各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行本部门环境保护职责,分工协作,齐抓共管。各级政府要支持环保执法工作,制定的相关政策要符合环保法律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干扰环保正常执法活动。要落实环保行政责任追究制,对违反国家法律政策造成重大决策失误,或者干扰执法、执法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三十)保障环保执法所需经费。各级政府要将环保部门的人员经费、公用经费、专项业务经费和执法成本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对享受财政转移支付的县(市),2004、2005年每年可在排污费中分别按照2002年在排污费收入中列支环保机构经费数的50%和25%,用于补助环保机构经费,排污费的其余部分用于环境污染防治;2006年起环保机构的经费全额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排污费收入用于环境污染防治。其余市、县(区)应于2004年起将环保机构的经费全额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排污费收入用于环境污染防治。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00四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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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赵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