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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建设的通知

2018-12-31 16:4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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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办发[2004]2号)及市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晋市政发[2003]3号)的有关规定,为切实加强全市各级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建设,特别是强化对各企业、街道、办事处安监机构的建设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山西省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建设的通知

发布部门: 晋城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晋市政发[2004]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市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办发[2004]2号)及市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晋市政发[2003]3号)的有关规定,为切实加强全市各级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建设,特别是强化对各企业、街道、办事处安监机构的建设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构建覆盖全市的安全生产监管网络,切实提高安全生产监管权威

自2003年市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实施以来,全市各级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总方针和“突出重点、强化监督、分级负责、重在基层、加大追究”的二十字工作方针,在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明确目标、突出重点,严明奖惩、加大追究,齐抓共管、强化监督、建设队伍、构建网络等方面取得了突出成绩,明确了各级政府、各部门和各企事业单位的行政“一把手”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均调整配备了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县(市、区)长和副乡镇长,并制定了一系列安全生产措施,促进了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的平稳发展。但是,在执行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1、一些企业、街道办事处、村委落实《决定》不到位,安监人员的底子不清,机构不全,安全监管流于形式,特别是部分企业安全监管人员数量不足,严重影响了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2、全市还有部分乡镇没有设立安监站。3、各县(市、区)安监部门人员编制、经费等严重不足。针对以上问题,提出如下落实意见: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依照《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市政府《决定》中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认真贯彻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安全监管机构建设的通知》精神,健全独立的、有权威的安全生产监管机构,要理顺职能、增加编制,充实各类专业人员,按省里要求,县安监局人员编制至少要达到十五人以上。

(二)有条件的,可聘请3-5名有安全工作经验或专业技术的离退休干部为安全生产监察巡视员,财政部门要适当给予经费和交通工作的支持。

(三)全市各乡镇都要明确1名专职副乡镇长专门负责安全生产工作。产煤乡镇必须设立安监站,由专职副乡镇长兼任站长,配备5一10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

(四)各村委、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等要依据《安全生产法》,落实配备分管安全的专职领导和安监机构,并配备专兼职人员,形成市、县、乡、村(社区、居委、企业)四级安全监管网络。

(五)根据《安全生产法》第 十九条的规定,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设置安全生产机构并配备专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不超过三百人的应当配备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搞好煤矿停产整顿复产验收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通知》要求,乡镇煤矿要配备驻矿安全监察员。

(六)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安监部门人员实际情况,调整和充实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专项监管和道路交通、烟花爆竹和民爆器材等综合监管方面的安全专业人才3一5人。

(七)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在上半年完成对安监机构、人员的调整和充实工作,特别是对乡镇安监站或安监办的调整充实及企业、街道、村委安监人员的明确和到位工作。并于6月30日前将执行情况报市政府。市政府将于7月份组织力量对全市各级安监机构的调整充实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二、进一步理顺职能、落实责任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在进行安监机构调整充实的同时要进一步理顺职能,层层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切实把安全监管工作落实到工作部门和有关责任人。各县(市、区)安委会办公室要设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县两级编制机构要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的通知》(国办发[2003]89号)及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调整意见的通知》(中央编办[2003]15号)文件的要求,调整安委办的职能,充实增加专项编制;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非煤矿山、危险化学晶的安全监管职能。根据省里要求,各县(市、区)都要成立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大队,充实安全生产各方面的专业人才,规范名称,根据国家局的要求,由市安监部门领导的称安全生产执法监察支队;由县(市、区)安监部门领导的称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大队;由乡镇(街道)领导的称安全生产执法监察中队;所有的执法监察队伍要经当地安监部门履行行政委托,才能进行执法活动。各级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和各有关工作部门要明确职责权限,理顺体制,建章立制,形成分工合作、密切配合、高效运作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机制。凡因安全生产监管机构不健全,造成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断档、断线,导致严重后果的,要追究县(市、区)主要领导的责任。

三、落实安全生产监管机构编制、经费、充实人员,确保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需要

安全生产事关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是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之所在,各级领导要正确处理好经济发展与安全生产的关系,千方百计为安全监管机构解决必需的编制和经费,各县(市、区)对新成立的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大队和安委会办公室,经费要纳入全额财政预算,充实必要的人员,落实办公场所和装备,做到编制、人员、经费、职能、装备“五落实”,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有效开展。危险化学品、煤矿、非煤矿山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和技术性很强的工作,各县(市、区)编制委员会和人事部门,要调整专业技术人才充实安监部门,各级安监部门要加强安监队伍的思想建设、业务学习、作风建设和廉政建设,不断提高业务素质,适应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多专业、多学科的需要,成为能够胜任多行业安全监管工作的多面手。市、县两级安监机构及人员经费,凡纳入编制的,各级财政要予以足额拨付。各县(市、区)要按照省政府晋政办发(1986)103号和省煤炭工业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晋煤财字[1986)167号文件要求,加大对矿管费和煤炭企业管理费的征收力度,实行“收支两条线”,财政专户管理,各县(市、区)财政部门要严格管理专款专用,集中用于补充市、县两级安监部门未列入行政编制人员的经费开支及奖励、办公、交通、宣传、培训、安全评价、新技术推广、安全整治和事故抢险及安全仪表购置维修等,不得用于其它行业,其它部门和其它事项的支出,凡挪作它用,一经查实,要严肃处理,确保安全经费的落实。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把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纳入政府履行社会管理和市场监管的职能,形成强有力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领导和协调管理机制,要努力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全社会广泛支持”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增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权威性和威慑力,更加扎实有效地做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为实现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推动全市经济和社会进步做出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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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赵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