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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城市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应急预案的通知

2018-05-05 09:1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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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摘要为有效预防和控制非典型肺炎在我市的扩散和蔓延,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制定本应急预案。

山西省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城市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部门: 山西省晋城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晋市政发[2003]1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现将《晋城市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晋城市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应急预案

为有效预防和控制非典型肺炎在我市的扩散和蔓延,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制定本应急预案。

一、组织指挥保障体系

(一)成立晋城市非典型肺炎疫情防治指挥部。总指挥由市长李雁红担任,常务副总指挥由副市长赵学梅担任,副总指挥兼办公室主任由市政府秘书长梁宏堂担任。指挥部成员由市政府办公厅、监委、经贸委、卫生局、公安局、安全局、交通局、农业局、林业局、城建局、教育局、工商局、技术监督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广电局、太行日报社、文化新闻出版局、粮食局、旅游局、安监局、气象局、计生委、科技局、军分区、武警支队和各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组成。指挥部负责组织指挥和完成全市非典型肺炎疫情的预防、控制和救治任务。  (二)县、乡、村三级相应成立本级非典型肺炎防治指挥工作机构,负责统一指挥和协调本辖区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

(三)全市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实行各级领导负责制。市级领导包县(市、区),县(市、区)领导包乡(镇)、办事处,乡(镇)领导包村,村干部包组包户。

二、预防控制保障体系

(一)市卫生防疫站负责组建非典型肺炎应急分队,分队要具备同时应对10名以上非典型肺炎病人的防控能力。负责流调、监控、消杀等疫控所需的人、财、物筹备工作,按照市非典型肺炎防治指挥部指令,完成疫情防控任务。

(二)各县(市、区)卫生防疫站按照应对本县(市、区)并发5名以上“非典”病人的条件组建应急分队,筹备控疫所需的人、财、物,按照同级指挥部指令,完成非典型肺炎疫情防控任务。市指挥部有权根据特殊紧急情况,调用各县(市、区)应急分队支援其他疫区。

(三)乡(镇)卫生院组建3-5人的疫情调查监控组,配备相应的监测监控设备,争取在第一时间内发现疫情,20分钟内报告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防疫部门。县级应急分队应在收到疫情报告后立即赶赴疫情现场采取防控措施,并在30分钟内将疫情报告市卫生局和市卫生防疫站,市级应急小分队应在收到疫情报告后立即到达疫情现场,展开防控工作。

三、医疗救治保障体系

(一)晋城市人民医院为全市非典型肺炎患者定点收治医院,建立“非典”隔离病区,开放专门床位30支和2间ICU,时刻准备接诊和收治非典型肺炎患者。

(二)在市开发区筹建“非典”后备医院,设置开放床位50支,于6月1日前建成待命。

(三)市第二人民医院、泽州县人民医院、晋煤集团总医院,各分别组建一个非典型肺炎应急医疗分队。医疗分队专业技术构成应为院领导1人,医师3-5人,护师3-5人,放射技师1-2人,检验师1-2人。必要时参加定点医院隔离病区医护队伍的轮换。接到市指挥部指令后,立即参加救治。在常规状态下,按照市指挥部指令,完成相关巡回医疗任务,必要时支援各县(市、区)的医疗救治工作。

(四)全市二级以上医院各备一辆“非典”专用急救车辆,随时准备接受市指挥部指令,急救和转诊非典型肺炎患者。

(五)各县(市、区)人民医院要根据农村人口数量,尽快改造或组建有5-10间留观房间的发热门诊,具备接诊和对可疑发热病人进行医学观察的能力。常规状态下作为传染科使用,可收治其他传染病人,一旦发生非典型肺炎疫情,立即转入单人单间和专诊专治。

(六)由市卫生局部署,在6月15日前分期分批完成对全市县、乡两级内科、传染科、急诊科、发热门诊等相关医务人员非典型肺炎防治知识的专业培训工作。

(七)各乡(镇)卫生院要建立规范的有2-3间隔离观察病房的发热门诊,配备相应的诊治设备,建立严格的规章制度,要有1-2名受过非典型肺炎专门知识培训的医务人员接诊或检诊。

四、医用物资保障体系

(一)市、县两级财政建立储备农村非典型肺炎防治应急保障专项资金(按人均15元储备)。市级财政不得少于1000万元,县级财政按实际人口数储备。

(二)用于农村农业人口非典型肺炎患者的医疗器械,医用材料、药品等医用物资,在现阶段由市、县(市、区)非典型肺炎防治指挥部物资保障组统筹解决。

(三)各非典型肺炎防治应急分队组建所需费用,按照财政隶属关系,由各级财政解决。组建工作要在5月25日前完成。

(四)县级非典型肺炎防控救治所需物资经费,由各县(市、区)负责。要实行逐级审核审批制、公开招标制、会计核算中心结算制,严格各项管理制度,认真监管好专项资金和专用物资。

(五)市、县(市、区)财政局、卫生局、民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财政部、卫生部、民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农民和城镇困难群众非典型肺炎患者救治有关问题的通知》和有关政策规定,对因费用问题延误或推诿病人的单位和个人,要按照有关规定从严处理。

五、非典型肺炎患者的医疗生活费用保障

(一)全市所有农民和城镇特困群体非典型肺炎患者从留验、隔离到治疗的全过程,一律实行免费医疗。其费用从非典型肺炎专项资金中解决。

(二)农民和城镇特困群体的非典型肺炎患者住院期间伙食费用标准为每人每天18元。其费用从非典型肺炎专项经费中解决。

(三)对其它“非典”患者一律执行先救治、后结算费用的规定,非典型肺炎患者住院或留院观察时,免交住院预交金等一切费用,办理登记手续后直接留院观察或住院治疗。救治过程中产生的一切费用,采取记帐方式,患者无需逐项缴纳各项费用。

六、舆论宣传与组织纪律保障体系

(一)市、县、乡三级宣传部门要及时宣传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防治非典型肺炎的工作部署和要求,运用多种形式向人民群众宣传相关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以及预防和控制非典型肺炎的知识,引导和教育群众增强自我防护意识和能力;电视、报纸对非典型肺炎控疫所需的公开报道应免费刊登和播放。

(二)市、县、乡三级组织、纪检、监察、公安部门要把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作为当前一项重大政治任务,列入对各级干部考察、考核和监督的主要内容;作为当前保持社会稳定的一件大事严抓细管。对在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要予以表彰奖励;对玩忽职守、推诿塞责、挪用专款等失职、渎职和违法乱纪行为,要予以严肃查处,对乘机造谣惑众、利用封建迷信蛊惑人心、借机哄抬物价、扰乱市场、破坏社会秩序的不法分子,要严厉打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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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赵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