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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2018-12-31 16:4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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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摘要2003年以来,全国发生多起煤矿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对此高度重视,要求各级政府本着对人民生命财产高度负责的精神,采取强有力措施,制止一些煤矿超能力突击生产、已关闭小矿死灰复燃的情况。

北京市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发布部门: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京政办发[2003]43号

门头沟区、房山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北京京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003年以来,全国发生多起煤矿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对此高度重视,要求各级政府本着对人民生命财产高度负责的精神,采取强有力措施,制止一些煤矿超能力突击生产、已关闭小矿死灰复燃的情况。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58号)精神,结合本市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真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一)门头沟区、房山区政府要加强对辖区内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明确责任,健全和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真正做到一级抓一级,逐级负责,逐级落实。两区政府要依照《北京市关于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市政府令第76号),每季度召开防范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工作会议,定期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本辖区煤矿安全生产情况进行严格检查。

(二)各级政府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依法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煤炭生产管理部门依法加强对煤矿的行业管理;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加大对无采矿许可证擅自开采煤炭资源行为的执法力度;公安机关依法加强对煤矿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监督和检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法加强对煤矿外来务工人员管理的监督和检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加大对无照经营煤矿的执法力度;环保部门依法加强对煤矿执行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和检查;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三)各煤矿企业必须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或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必须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关于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有关规定。

二、继续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

(一)凡属于“四个一律关闭”的小煤矿,即国有煤矿矿办小井、国有煤矿矿区范围内的小煤矿、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小煤矿、“四证”(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资格证书)不全以及生产高灰高硫煤炭的小煤矿,应关未关或已取缔关闭又死灰复燃的,区政府要依法强制关闭;未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非法生产的,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和《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同时依法追究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二)依法取得“四证”的矿井,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标准要求,加强煤矿安全管理,深化安全专项整治,落实矿井灾害防治的安全技术措施,完善矿井生产系统,使矿井安全技术装备和管理水平都有较大的提高。

(三)区、乡(镇)政府要坚决打击以掘进矿井风路为由从事的各类非法采煤活动,坚决取缔在“四证”齐全矿井名义下挂靠的其他矿井。

(四)区、乡(镇)政府要积极推进煤矿企业重组转制,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的职责,破除以包代管的经营管理方式。

(五)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每年组织实施针对各类合法生产矿井的煤矿安全程度评估工作,并将评估结果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备案。对评估结果为安全较差或安全不合格的矿井,按有关规定责令整改或停产整顿,拒不整改或在规定期限内整顿不合格的矿井,依法予以关闭。

(六)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支持和协助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安全监察工作。对拒不执行监察指令的煤矿,区、乡(镇)政府必须采取措施强制实施。

三、严厉查处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责任人员

(一)政府工作人员对煤矿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不力,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甚至利用职权参股办矿或收受贿赂、包庇袒护非法采矿,导致发生重特大事故的,要按照《北京市关于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肃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自2003年10月1日起,凡区发现两处、乡(镇)发现一处非法生产或属“四个一律关闭”应关却未关的煤矿,对区、乡(镇)政府主要领导人给予行政处分。

(三)要加大对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或个人经营的投资人的责任追究力度,对由于违法违规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人要依法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从业人员不服从安全管理和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及规程,造成重大事故的,也要依法处理。

(四)对从事非法采煤犯罪活动者,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5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追究有关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门头沟区、房山区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市政府责成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会同市监察局对本通知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督查。两区政府和北京京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要将落实本通知的情况于2003年12月中旬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汇总后报市政府。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三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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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赵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