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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决定的意见

2018-12-30 13: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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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摘要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进一步加强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完善安全生产保障措施,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实现全区安全生产状况的根本好转

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决定的意见

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桂政发[2004]37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进一步加强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完善安全生产保障措施,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实现全区安全生产状况的根本好转,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明确指导思想和奋斗目标

(一)充分认识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提高抓好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意识。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单位要充分认识安全生产工作的地位和作用,增强搞好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坚持以人为本,强化责任意识,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和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针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薄弱环节,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最大限度地防止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安全生产法治秩序为手段,以全面降低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为目标,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发[2004]2号文,把安全生产纳入全区经济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全面实施科技兴安战略,大力推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建设,落实政府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努力实现我区安全生产状况的稳定好转。

(三)奋斗目标。力争2004年全区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下降2.5%。从2005年起用三年左右的时间,实现全区安全生产状况稳定好转,矿山、道路和水上交通、危险化学品、建筑施工等重点行业和领域事故多发的状况得到扭转,全区国内生产总值亿元死亡率和工矿企业职工万人死亡率均下降至1.5以下。到2010年,初步形成规范完善的安全生产法治秩序,全区安全生产状况明显好转,重特大事故得到有效遏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和死亡人数有较大幅度下降,国内生产总值亿元死亡率和工矿企业职工万人死亡率均控制在1以下。力争到2020年,全区安全生产形势实现根本好转,各类伤亡事故指标达到全国中上水平。

二、突出重点,完善安全生产保障措施

(四)将安全生产纳入全区经济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要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总体战略布局,与经济建设和社会稳定工作同时部署、同步实施,共同推进。基本建设项目要将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和安全生产支撑体系建设同时纳入计划。发展改革、经济、建设、财政、国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统计等部门要各负其责,要将安全生产配套设施纳入全区中长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第十一个五年发展计划的总体考虑。各地、各部门要加大企业安全生产技术改造力度,加强安全生产科技开发,加快先进生产安全技术的引进、消化、吸收和自主创新的步伐,提高我区安全生产的整体水平。建立全区安全生产信息管理系统,提高安全生产信息快速反馈能力。

(五)继续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继续深化矿山、道路和水上交通运输、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破器材和烟花爆竹、特种设备、公众聚集场所消防等方面的安全专项整治。坚决关闭取缔非法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小矿、小厂、小作坊和经营网点,淘汰取缔不具备运输资格和安全条件的非法运输船舶,打击非营运船舶从事客、货运输行为。要按照国家产业政策,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逐步淘汰技术落后、浪费资源和环境污染严重的工艺技术、装备及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促使资源和生产要素向有安全保障能力的企业流动,鼓励有安全保障的企业提高生产能力。突出抓好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治工作。各地要将重大事故隐患排查作为专项整治的一项重要内容,每年筛选出若干个本地区重点监控的重大事故隐患,集中力量加以整改。要充分发挥安全工作联席会议的作用,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要求,整顿交通运输企业、机动车生产和改装企业、危险路段、道路行车秩序以及驾驶员队伍,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各地要把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与依法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保障制度、加强日常监督管理以及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结合起来,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六)加大对安全生产的投入。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安全生产的投入,加强安全生产基础设施、支撑体系和应急救援体系的建设,加大对企业安全生产技术改造的支持力度和自治区重点监控的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治力度。自治区财政从本级预算中,每年安排一定资金专项用于安全生产支撑体系建设、安全技术改造项目资金贴息、应急救援体系建设以及自治区重点监控的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事故隐患整治。各地人民政府也要相应从本级财政中每年安排一定的相应专项资金,用于加强本地区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和支撑体系建设,加大对企业安全生产技术改造的支持力度。从2005年起,对安全生产的投入将作为考核各级人民政府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的重要内容。

(七)加强安全生产法制建设。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302号)、《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发[2004]2号文,结合实际,抓紧制定和完善配套的实施办法和措施。同时,要加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提高全民安全生产法制意识,为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奠定基础。

(八)加快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的步伐。尽快建立自治区应急救援指挥中心,进一步健全广西海上搜救中心和中毒急救中心,加强华锡国家矿山应急救援大队、广西危化品救援大队南宁中队和柳州中队以及合山、右江、百色矿山救援中队等区域救援队伍、装备和业务建设,加强应急救援业务训练和抢险救援演练,增强事故抢险快速反应能力。其他高危企业,有条件的应当建立自身的应急救援组织,没有条件的应当与区域救援组织签订救护协议。尽快制定应急救援政府支持和企业有偿服务制度,保障应急救援队伍技术装备和业务运作经费。各地人民政府要依法编制各类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进行定期演练,完善应急救援预案修正和安全预警机制。举办大型文化、体育、经贸、庆典等集会活动,要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事前必须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有关主管机关审批后方可举办。主办单位要切实加强现场安全管理,确保公众安全。

(九)大力培育安全生产技术服务市场。加快发展安全培训、检测检验、评价评估、安全认证、技术咨询等中介机构,充分发挥各类学会、协会、中心等中介机构和社团组织的作用,依靠市场机制配置安全生产技术服务资源,力争在2007年以前实现全区安全生产技术服务社会化、市场化、产业化。逐步推进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鼓励建立安全生产行业协会,完善企业安全生产行业自律机制。

三、强化管理,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十)落实企业负责人的安全生产工作责任。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根据当地人民政府下达分解的安全生产管理目标,组织制定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和考核奖惩制度,层层签订责任书,并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落实《安全生产法》赋予的安全生产保障责任,建立企业自我调节、自我完善的安全生产自我约束机制。

(十一)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人员。企业要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建设。矿山、建设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下称为高危企业),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上的要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不足100人的按不少于2%的比例配置安全生产专职管理人员,但至少配置1人。其他企业在300人以上的,应当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不足300人的按不少于l%的比例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按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委托取得相应资格的安全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目前在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要按规定经培训考核取得有关安全生产管理资格。企业要强化内部安全生产监督机制,落实安全管理人员的工作责任,保障安全管理人员责、权、利的有机统一。企业应当作出明确规定,当生产与安全发生严重矛盾时,安全管理机构或安全管理人员有权作出先保证安全后安排生产的决定。

(十二)严格执行建设工程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制度。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其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必须纳入建设项目概算。在研究建设项目的可行性时,应当同时研究项目的安全可行性。凡现有科学技术水平无法控制其中的危险有害因素的,或无法解决安全技术设施的,或安全设施无法保证从业人员及他人安全的,不得立项;对矿山和生产、储存危险物品、使用危险化学品以及具有较大安全风险的建设项目,要进行安全预评价,并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其安全设施的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同意后方可进行施工;项目竣工后,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未通过“三同时”设计审查或验收合格的建设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企业不得开工投产。

(十三)开展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家关于开展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的要求和本行业的安全质量标准,建立安全生产质量责任制。要采取先进的安全管理方法规范生产流程各个环节,规范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安全生产过程和行为。要强化和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积极推行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认证、风险评估、安全评价等方法,采用安全性能可靠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各地和有关部门要认真抓好宣传发动工作,制定明确的实施方案,抓好典型,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发挥典型的示范引导作用,推动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规范化工作全面开展。自治区有关部门要率先组织开展高危行业的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尽快组织制定相应行业的安全质量标准,督促、指导企业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

(十四)建立企业提取安全费用制度。凡在我区境内从事矿山、建筑施工的企业以及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的企业,每年要从销售收入或工程款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费用,专项用于安全设施更新改造、危险源评估检测和监控、整治事故隐患、应急救援装备和队伍演练以及其他与安全生产相关的费用开支。煤矿企业按吨煤6-10元,其他企业按不低于当年销售收入或工程承包收入1%的比例提取安全费用,由企业专户储存、专项使用。企业每年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的计划和执行情况,要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财政、税务管理部门备案。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企业提取安全费用及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不按要求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的行为,要依法作出处理。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自治区有关部门制定,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十五)依法加大企业伤亡事故经济赔偿力度。要建立企业伤亡事故人身损害经济赔偿制度。在生产安全事故中负有民事侵权责任的单位或个人,要依据其承担事故损害责任的程度对受害人给予经济赔偿。死亡人员全责经济赔偿原则上按不超过20年当地平均工资的标准确定,伤残全责赔偿按造成劳动功能障碍和生活自理障碍后实际需要的基本支出确定。通过提高事故伤亡经济赔偿标准,加大责任单位事故损害经济支付力度,促进企业进一步重视安全生产管理,建立更为有效的事故防范机制,自觉保障安全生产投入,减少生产伤亡事故的发生。具体办法由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十六)推行企业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制度。要依法实施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制度。对高危企业的主要负责人,要依法经过有关主管部门考核取得资格后方可任职。要加强对危险性较大岗位从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和管理。未经专门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合格的特种作业人员以及其他危险作业岗位的人员,不得安排上岗作业。企业安排未取得特种作业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作业,其操作造成自身或他人伤亡的,企业承担主要责任。新参加工作的职工,尤其是农民工、临时工或从外单位调入的转岗工,企业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对从业人员要定期进行安全培训和应急演练,保证安全知识和操作技术不断更新。

四、完善制度,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十七)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要进一步健全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充实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编制,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队伍建设,保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能够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执法主体的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设置直属的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本级政府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能。各乡镇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办公室,各村要设置兼职安全生产管理员,履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职责。有条件的市、县(区)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执法队伍,履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职责。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保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必需的经费,配备安全生产执法必需的装备。

(十八)依法实施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凡在我区境内从事矿山、建筑施工以及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的企业,依照国务院《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对相应企业审查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负有安全生产行政许可职责的部门,要坚持“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凡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审批。对新办企业,必须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方可进行生产;已设立的企业要在规定时间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对应当申请办理而没有依法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核发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有关生产经营活动的,有关主管部门要依法予以处罚。

(十九)建立企业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为确保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有可靠的资金来源,维护社会稳定,对在我区境内从事矿山、交通运输、建设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按属地管理的原则,由企业缴纳一定数额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风险抵押金实行专户储存,专项用于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具体办法由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制定。

(二十)进一步加大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力度。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要充分发挥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和协调指导作用,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尤其是中小企业的监督检查,指导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和防范事故的措施。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要依法予以纠正,发现重大事故隐患要责令企业立即整改。对严重忽视安全生产,不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严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要依法加大行政处罚力度。要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即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原则查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严肃追究事故有关责任者的责任。

(二十一)建立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体系。按照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和以人为本的原则,建立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体系,确定全区安全生产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安全生产控制指标,逐级下达年度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层层分解,落实到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落实到生产经营单位,并作为签订年度安全生产责任书的重要内容,逐级抓好落实。分解下达的年度安全生产指标,要在确保完成国家下达我区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的基础上从严控制。年终对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情况进行考核时,指标控制情况要作为重点考核内容。凡在年度安全生产工作中对事故防范工作做得好,未突破下达控制指标的地区或部门,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奖励经费纳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凡安全生产工作抓得不力,导致安全事故严重突破指标的,取消该地人民政府当年评优资格。各地和有关单位年度安全生产指标控制情况,要通过新闻发布会、通告、简报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五、加强领导,落实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工作责任

(二十二)进一步落实政府的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认真履行法律赋予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要明确规定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政府每年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时,要与负有安全生产管理责任的部门及有关单位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同时制定明确的考核标准和办法确保实施。各地要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把安全生产作为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有关部门要加大对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力度,对安全生产工作存在失职、渎职行为,或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的地方人民政府、企业领导人,要依法严肃追究其行政责任。

(二十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各级人民政府要严格执行国务院令302号文的规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防范特大安全事故工作会议,由政府主要领导或委托分管领导召集有关部门的正职负责人参加,分析、布置、督促、检查本地区防范特大安全事故工作,协调解决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要充分发挥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作用,监督检查和指导协调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和下级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要建立成员单位联络员制度,针对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适时召开联络员会议,通过发挥各成员单位作用,解决各时期安全生产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二十四)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充分发挥安全生产的社会监督作用。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宣传工作的力度,切实办好每年开展的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各级工会、共青团组织要充分发挥社会团体的优势,在组织开展群众性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的同时,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群众监督,发动职工群众批评、检举控告各种不重视安全生产的行为,呼吁社会共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新闻媒体,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紧密围绕安全生产工作,宣传安全生产的先进典型和经验;对忽视安全生产、导致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的典型案例要予以曝光。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在大中专院校和中小学校中开设安全课程,提高青少年在道路交通、消防、城市燃气等方面的危险识别和防范事故的能力。各职能部门都要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网站及电子信箱,加大安全生产的社会监督,努力构建“政府统一领导,企业全面负责,部门依法监管,群众参与监督,全社会广泛支持”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

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在贯彻国发[2004]2号文和本实施意见的过程中,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提出具体的落实措施和工作方案。同时,要加强调查研究,及时发现和解决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不断增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针对性和时效性,为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保障全区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创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00四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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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赵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