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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山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8-12-12 12: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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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摘要:《宝山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4月5日区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原则同意,现予印发,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山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

《宝山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4月5日区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原则同意,现予印发,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二OO五年六月八日

宝山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目的与依据)

为规范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污染治理,提高环境质量,根据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69号令)及《上海市排污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沪财建[2004]204号文)的有关规定,结合宝山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金来源)

本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来源主要包括:

(一)本区征收的排污费,包括原宝山区环保贷款基金取消后回笼的资金;

(二)上海市环境保护局下拨的用于环境保护的专项补助资金;

(三)区级财政安排的环境保护专项资金;

(四)自然人、法人及社会组织的用于环境保护事业的捐赠。

第三条 (管理机构与职责)

专项资金由区环保局和区财政局共同管理,具体分工如下:

区环保局负责:编制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审和论证;根据实际情况提请区财政局进行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的中期调整;受理项目使用专项资金的立项申请;审核使用专项资金用于项目的投资、奖励、拨款补助、贷款贴息;组织对项目使用专项资金的进度检查、效果验收和效益评估。

区财政局负责:组织专项资金的筹措;审核和确定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和中期调整;审定专项资金用于项目的投资、奖励、拨款补助、贷款贴息;参与对项目使用专项资金的验收和效益评估;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条 (使用原则及范围)

专项资金按照预算资金管理办法,坚持“计划统筹、突出重点、量入为出、专款专用”的原则。

专项资金用于对本区污染防治、提高环境质量的有关项目的投资、奖励、拨款补助、贷款贴息。主要用于:

(一)重点污染源防治项目

1、对严重污染环境的限期治理项目;

2、重点污染源排放口规范化整治及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测、监控设施建设;

3、重点污染源污染事故预警系统建设项目;

4、市民反映强烈,严重扰民的污染源治理项目;

5、为消除污染而实施关、停、并、转、迁的项目;

6、位于居民生活区、文教区、水源保护区、风景游览区、疗养区等重点保护区域内的污染源治理项目。

(二)区域性污染防治项目

1、列入区政府环境综合整治的治理项目;

2、经市政府及区政府批准的有关环境功能区创建活动等环境保护项目,主要包括创建“基本无燃煤区”和“无燃煤区”、烟尘控制区、噪声达标区、环境保护模范城区、环境优美乡镇(村)、绿色小区等;

3、区域性的环境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及其配套项目,包括区域性污水收集和集中处理设施建设与改造项目、污水纳管工程、集中供热等项目;

4、区域性生态保护示范项目。

(三)污染防治新技术和新工艺的推广应用项目

1、“三废”综合利用项目;

2、对解决区域或行业污染具有典型意义的污染源治理项目或示范工程;

3、污染防治新技术和清洁生产工艺的研发、推广应用及减少污染物排放的技术革新和改造项目;

(四)环境管理能力建设与研发项目

1、环境保护管理能力建设项目,包括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建设、环境监督管理所需的技术引进和装备更新等项目;

2、对重点污染源进行实时管理的信息系统建设项目;

3、为揭示和解决区域环境保护管理疑难问题而进行的相关科研、开发项目;

4、成片开发建设项目的环保技术审查;

5、鼓励和促进区域内各单位环境保护能力提高的有关项目。

(五)国务院与市政府规定的其它污染防治项目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环境卫生、绿化、新建企业的污染治理项目及与污染防治无关的其他项目。

第五条 (计划制定)

区环保局于当年第四季度根据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和次年环境保护工作重点,提出下一年度专项资金使用项目计划草案;区财政局会同区环保局根据专项资金使用计划草案及专家评估意见,确定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下一年度使用计划,报经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需要调整时,由区环保局提出调整方案,区财政局确定。

第六条 (立项申请)

项目承担或实施单位向区环保局提交使用专项资金的书面申请,并提交项目可行性报告。可行性报告应包括:项目的目的、技术路线、投资概算、申请金额及用途、项目实施的保障措施、预期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等。

申请使用专项资金的项目,已按其他有关规定得到投资、补助或者奖励的,不再享受环保专项资金的投资、奖励、拨款补助或者贷款贴息。

第七条 (投资、奖励、补助的标准)

列入环保专项资金使用项目计划并获立项申请批准的项目,可根据项目的直接投资额、环境效益等综合因素,按以下原则核定具体项目实施后的投资、补助、奖励的额度:

(一)属于第四条第二款第(一)项重点污染源防治项目、第(五)项 国务院与市政府规定的其它污染防治项目,在项目完成后可给予项目直接投资额30%以下的一次性拨款补助或者适当的贷款贴息;

(二)属于第四条第二款第(二)项区域性污染防治项目、第(三)项污染防治新技术和新工艺的推广应用项目,在项目完成后可给予项目直接投资额20%以下的一次性奖励;

(三)属于第四条第二款第(四)项环境管理能力建设与研发项目,可由专项资金投资。

第八条 (项目实施)

项目承担或实施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组织项目的实施,在实施过程中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招投标管理规定。

第九条 (项目验收)

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或实施单位应当向区环保局提交书面验收申请,由区环保局会同区财政局组织项目验收,重点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和使用效益进行验收。

第十条 (资金下达)

项目通过验收后,区财政局会同区环保局审核确定专项资金下拨金额,并下拨至项目承担或实施单位。

由政府直接投资的环境保护项目在项目确立后可以先期下拨专项资金。

第十一条 (资金使用监督)

区财政局和区环保局依各自职责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和项目建设情况进行检查。

区审计局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进行审计监督。

项目因故撤消或终止,由项目实施或承担单位向区环保局提交书面报告,经批准后方可撤消或终止。区环保局通知财政局停止项目拨款。项目实施或承担单位对项目进行清理,并将已拨未用的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如数上缴拨款的财政局。

第十二条 (违规处理)

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者必须严格按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确保专款专用,发挥资金效益。不按批准用途使用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并逾期不改的,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三条 (法律责任)

区财政局和区环保局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依法管理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对于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截留、挤占、挪用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应当由其所在单位给予有关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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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赵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