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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2018-11-22 10:5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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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摘要: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浙江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38号),设置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是主管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关于印发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发布部门: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浙政办发[2000]96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浙江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38号),设置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是主管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入的职能

1.国务院下划的原批准实行养老保险行业统筹的在浙企业的养老保险管理职能。

2.省民政厅承担的农村养老保险职能。

3.省人事厅承担的机关、事业单位组织工人技术等级考核职能。

(二)划出的职能

1.原省劳动厅承担的安全生产综合管理、职业安全监察、矿山安全监察职能,交给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承担。

2.原省劳动厅承担的职业卫生监察(包括矿山卫生监察)职能,交给省卫生厅承担。

3.原省劳动厅承担的锅炉压力容器监察职能,交给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承担。

(三)转变的职能

1.不再对企业招用职工进行审批,改为依照劳动力市场管理法规和劳动合同制度进行管理。

2.不再审核新建的国有企业定员标准,改为重点调控这些企业的工资总额及工资水平。

3.不再制定企业职工奖惩方面的行政规章,改为制定适用于各类企业的惩处职工的基本准则,作为企业制定内部规章制度以及处理劳动关系的依据。

4.不再承担协调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的工资政策的职能。

5.职业分类、职业技能鉴定、职业技能竞赛的具体实施,以及职业技能培训教材的组织编写工作,交由事业单位或社会中介组织承担。

6.省级公费医疗和子女统筹医疗事务性工作由医疗保险业务经办机构承担。

二、主要职责

根据上述职能调整,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险工作的方针政策,制定相应政策和实施办法;研究制订劳动和社会保险制度改革方案;编制全省劳动和社会保险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受委托研究起草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险行政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经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依法行使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险的监督检查职权,指导监督全省劳动和社会保险监督检查机构的工作。

(三)统筹管理全省劳动力资源开发利用和就业工作;指导全省就业服务机构工作;制定职业介绍机构的管理规则并实施监督;组织实施农村劳动力跨地区有序流动的政策和措施;按分工管理公民出境就业和境外人员入境就业工作;负责外国在浙从事劳动力招聘中介、咨询和培训业务机构的资格管理。

(四)根据国家颁布的职业分类、职业技能标准和行业标准,组织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综合管理全省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和社会力量举办的职业培训机构;负责管理在职职工技能培训和失业人员、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培训工作;组织实施劳动预备制度。

(五)制定劳动关系调整的基本规则;制定和实施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劳动争议仲裁的规则;组织实施企业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职工福利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政策;负责有关政策性安置和调配工作;参与评定国家和省级企业劳动模范。

(六)负责企业职工工资的宏观调控工作;研究制订并组织实施企业工资指导线、工效挂钩、最低工资标准、行业工资收入调节政策和国有企业经营者收入分配政策;负责审核省、部属企业的工资总额;负责省属国有企业主要负责人年薪制的实施工作。

(七)制订全省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的基本政策和基本标准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八)制订全省社会保险基金收缴、支付、管理、运营的政策并组织实施;对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实施行政监督;制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管理规则;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实施社会保险省级调剂金的管理办法;组织实施社会保险服务体系建设规划。

(九)制订机关、事业、企业单位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的政策和补充保险承办机构资格认定标准;审查认定有关机构承办补充保险业务的资格。

(十)承担全省劳动和社会保险的统计和信息工作,组织建设全省劳动和社会保险信息网络,定期发布劳动和社会保险事业统计、信息资料及发展预测报告。

(十一)组织全省劳动和社会保险领域的科学技术研究及成果推广应用、产业发展工作;负责全省劳动和社会保险领域标准化工作。

(十二)管理劳动和社会保险领域业务技术合作。

(十三)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设12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协助厅领导处理机关日常政务工作;协调各处室和直属单位工作;承担综合调研工作;制订厅机关工作制度、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及有关重要文稿;负责厅会议组织、公文审核、文电处理、机要档案、秘书事务、接待联络、机关财务、保密保卫、后勤保障,以及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二)法规监察处(省劳动监察总队)

制订劳动和社会保险立法计划,负责草拟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险行政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规范性文件;依法行使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险监督检查权,指导和监督全省劳动和社会保险监督检查机构的工作,负责省部属、外省市及部队所属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建立全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系统行政执法监督制度,负责处理劳动和社会保险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负责普法工作及劳动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咨询工作。

(三)计划财务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处)

编制全省劳动和社会保险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承担统计和信息工作,发布统计公报、信息资料及发展预测报告;制订劳动和社会保险信息管理及其网络的规划、规范、标准并组织实施;组织劳动保障科学技术研究及成果的推广、应用工作;负责管理省级劳动和社会保险事业经费、专项经费和国际援助、贷款项目;会同财政部门制订社会保险基金的财务、会计制度并组织实施;对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提出审核意见;制订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制度,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网络,查处基金管理的重大违纪案件;认定投资机构运营社会保险基金的资格,认定有关机构承办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业务的资格并对其承办的补充保险基金实施监督。

(四)劳动工资处

制订劳动关系调整基本规则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实施规划,审核在杭省部属及部队所属单位集体合同;制订全省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和外来劳动力调控计划;负责特殊招工、政策性安置和调配工作,按分工拟定“农转非”政策;参与省级劳动模范的评定工作;制订企业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组织实施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政策,负责省属企业工效挂钩工作;制订并实施企业工资指导线政策、工资集体协调规则、最低工资标准、行业工资收入调节政策和国有企业经营者收入分配政策;审核省、部属企业的工资总额和主要负责人的工资标准。

(五)就业和失业保险处

综合管理全省劳动力资源的开发利用和就业及失业保险工作;制订企业下岗职工分流安置、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的政策,组织实施再就业工程;制订劳动力市场发展规划和职业介绍机构管理规则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农村劳动力跨地区有序流动和农民进城务工的管理办法;制订全省就业服务事业规划和促进劳服企业发展政策并组织实施;按分工管理境外人员入境就业和公民出境就业工作;制订全省失业保险发展规划、改革方案和基本政策并组织实施;制订失业保险费率确定办法、基金征缴和调剂政策、待遇项目和给付标准;研究完善失业保险基金管理政策和稽核办法;负责管理失业人员疾病、生育、死亡等有关待遇。

(六)培训处

根据国家职业分类、职业技能标准和行业标准,组织制订实施办法;建立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制订职业技能鉴定规则和实施办法;负责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人和社会劳动者技术等级考核工作;制订职业技能人才培养和职业技能竞赛的规则和实施办法;负责管理企业在职职工技能培训工作;组织实施劳动预备制度和职业准入制度;综合管理全省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和社会力量举办的职业培训机构;承担省技工学校招生办公室工作。

(七)劳动争议仲裁处(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

综合管理劳动争议处理工作,制订劳动仲裁规则;指导和监督全省劳动争议处理工作;负责全省劳动争议仲裁人员的资格培训和考核认定工作;负责处理在杭的省、部属及部队所属单位与职工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负责办理在杭的省、部属及部队所属单位的劳动合同鉴证;指导、协调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工作;负责劳动保障信访工作;承担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工作。

(八)养老保险处(省社会保险委员会办公室)

制订全省养老保险的基本政策、发展规划、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制订基本养老保险费率确定办法、基金征缴和管理政策;负责养老保险调剂金的管理使用;制订个人账户管理政策和养老金计发的待遇项目和给付标准;研究完善中央行业在浙单位养老保险政策;组织实施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办法;负责调整城镇职工疾病、非因工死亡待遇及其供养直系亲属和非因工伤残职工的待遇政策和给付标准;负责调整精简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负责省、部属单位职工缴费年限的认定和退休审批工作;制订补充养老保险的政策和办法;承担省社会保险委员会办公室工作。

(九)医疗保险处(省公费医疗管理办公室)

制订全省医疗保险的基本政策、发展规划、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制订医疗保险费用社会统筹、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管理、医疗保险基金管理政策;指导全省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工作;负责管理基本医疗的药品、诊疗和医疗服务设施的范围及支付标准;负责实施定点医院、药店的管理办法及费用结算方法;参与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和医疗收费标准调整工作;研究制订省直单位、在杭部属单位职工医疗保险改革方案,负责实施省本级离休人员和子女统筹医疗管理办法;指导全省公费医疗的管理工作,承担省公费医疗管理办公室工作。

(十)工伤生育保险处(省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

制订全省工伤、生育保险基本政策、发展规划、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制订工伤、生育保险费率确定办法、基金征缴和管理、待遇项目和给付标准及因工死亡供养直系亲属的待遇政策;指导全省工伤、生育保险制度改革工作;负责管理全省工伤认定政策和办法;指导全省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和因病、非因工致残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鉴定工作,负责省部属单位和行业单位职工的劳动鉴定和市申请的劳动鉴定复鉴工作;承担省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工作。

(十一)农村社会保险处

制订全省农村养老保险的基本政策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制订农村养老保险费用筹集办法、待遇项目、给付条件和给付标准;研究完善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制度和经办机构的管理规则;负责农村养老保险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

(十二)人事教育处

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和劳动工资的管理工作;参与审核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导成员的任免;拟定全省劳动保障系统干部教育的规划、计划;负责劳动保障系统的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负责全省劳动保障系统先进单位和个人的评比表彰工作;负责厅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四、人员编制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机关编制为77名(含后勤服务人员编制10名)。其中:厅长1名,副厅长4名;处级领导职数29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

厅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编制按有关规定另行核定。

纪检、监察机构的设置、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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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赵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