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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陕西省劳动争议集体上访和罢工等突发事件处理办法》的通知

2018-11-19 17:4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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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摘要今年以来,全省因劳动争议引发的集体上访、罢工等突发事件明显增多。为了及时、妥善处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因劳动争议引发的集体上访、罢工等突发事件,维护社会安定,维护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现将《陕西省劳动争议集体上访和罢工等突发事件处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关于印发《陕西省劳动争议集体上访和罢工等突发事件处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部门: 陕西省劳动厅

发布文号:

各地、市劳动(劳动人事)局:

今年以来,全省因劳动争议引发的集体上访、罢工等突发事件明显增多。为了及时、妥善处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因劳动争议引发的集体上访、罢工等突发事件,维护社会安定,维护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现将《陕西省劳动争议集体上访和罢工等突发事件处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陕西省劳动厅

一九九五年七月一日

陕西省劳动争议集体上访和罢工等突发事件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及时、妥善处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因劳动争议引发的集体上访、罢工等突发事件,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促进改革开放顺利进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用人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因劳动争议引发的严重影响生产、经营秩序和社会秩序的集体上访、罢工等突发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本条所称劳动争议是指依法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因劳动权利,义务等问题发生纠纷、矛盾而引发的争议。

第三条 处理突发事件,应当依据《劳动法》及有关劳动政策、法规,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处理、就地解决的原则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出的实际问题和合理要求,应当公正处理,妥善解决。在处理突发事件过程中,应当采取措施防止矛盾激化,尽快恢复生产和工作,减少和避免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及时提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关联法规:

第四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应当组成由主要行政领导负责,劳动监察、工资、保险、劳动安全卫生、信访、仲裁等有关业务单位参加的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小组,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有关情况。指定专门机构和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建立信息收集和报告制度。

第五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获悉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突发事件的信息后,应在四小时内将发生突发事件的单位、人数时间、地点、原因、经过、社会反映等情况,向当地政府和上级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第六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建立以劳动行政部门、用人单位主管部门为主包括信访、公安、工会等部门配合的突发事件协调领导小组。各地劳动行政部门要及时召集协调领导小组会议,研究解决突发事件的具体措施,并指定突发事件处理工作组人员

第七条 突发事件处理工作组人员应及时赶赴突发事件发生地开展工作,动员职工推举3至4名代表参加突发事件处理活动,说服其他职工返回工作岗位或居住地,尽快恢复正常生产、工作和生活秩序。

第八条 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突发事件处理工作人员应当督促企业与职工代表进行协商,促使双方达成协议,使突发事件得以平息和解决。

第九条 协商不成的,协调领导小组应当提出处理意见或经当地政府同意作出处理决定。处理意见书或处理决定书应及时送达双方代表,并督促双方当事人认真履行。

第十条 突发事件协调领导小组在突发事件处理过程中对用人单位因违反<劳动法》,侵犯职工合法权益而引发的突发事件,应责令用人单位迅速纠正错误,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违反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劳动条件达不到要求而引发的突发事件,应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整改,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应要求用人单位做好善后工作,并严肃处理事故责任者。对职工提出的不合法、不合理的要求,应向职工讲清道理,做好说服教育工作。由于职工一方的不合理要求造成企业经济损失的,应依据责任大小由责任人予以赔偿。

关联法规:

第十一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充分运用劳动监察与劳动仲裁等法律手段,纠正突发事件当事人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维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关联法规:

第十二条 突发事件当事人自愿申请仲裁,且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范围的,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成特别仲裁庭依法处理。

第十三条 突发事件矛盾有可能激化时,协调领导小组应及时提请公安部门依法采取防范和紧急处置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对个别无理取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人员,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 对社会影响较大、持续时间较长的突发事件,劳动行政部门应协助企业主管部门组织人员,及时补充要害工作和生产岗位的空缺,保证工作和生产正常进行。

第十五条 突发事件处理结束后,协调领导小组应及时写出突发事件处理结案报告,报送当地政府和上级劳动行政部门备案。劳动行政部门有责任督促有关方面尽快落实处理突发事件时商定的有关事项。对善后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应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防止突发事件出现反复。

第十六条 在突发事件处理过程中应注意保守秘密,按有关规定传递信息。未经政府批准,任何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擅自向新闻单位和其他方面提供与事件有关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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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赵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