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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天津市消防条例

2018-11-09 12:5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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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摘要:《天津市消防条例》已由天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1999年11月1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关于天津市消防条例

《天津市消防条例》已由天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1999年11月1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9年11月12日

天津市消防条例

(1999年11月12日天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公共财产和公民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消防法律、法规,保护消防设施,消除火灾隐患,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都有检举、控告和制止的权利。

第三条 各级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消防工作,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安消防事业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根据消防工作发展需要增加投入,保障预防火灾和灭火救援的实际需要。

鼓励单位和个人对公共消防事业进行捐赠。

第四条 市公安机关对本市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区、县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公安消防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公安派出所应当对居民住宅区的管理单位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进行消防监督检查。

军事设施、矿井地下部分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铁路、民航、港口及水上的消防工作接受本市公安消防机构的监督。

森林的消防工作,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对在消防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消防职责

第六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消防工作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组织制定城镇公共消防规划,督促落实规划建设;

(三)组织消防知识宣传教育,部署、检查、落实消防工作;

(四)研究解决消防工作中的问题,督促、协调重大火灾隐患的整改,保障消防车通道畅通;

(五)加强消防组织建设,增强预防和扑救火灾能力;

(六)鼓励、支持消防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使用先进消防产品和技术装备。

第七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消防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规章;

(二)进行消防知识宣传教育,指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制定消防安全公约;

(三)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消除火灾隐患;

(四)建立并管理专职和义务消防组织;

(五)督促所属单位建立、健全、落实消防安全制度;

(六)组织做好城市居民、村民住宅消防工作。

第八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消防工作第一责任人。其单位消防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消防技术标准;

(二)组织制定、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三)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确定本单位和所属各部门、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四)针对本单位的特点对职工进行消防知识宣传和教育培训;

(五)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六)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七)建立并管理专职或者义务消防队;

(八)火灾发生后,组织力量扑救火灾,保护火灾现场,协助调查火灾原因;

(九)配置相应种类、数量的消防器材和设施,并定期组织检查、测试、保养和更换,保证完好、有效;

(十)按照有关规定设置消防安全疏散标志,保证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第九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消防工作职责:

(一)宣传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普及消防常识;

(二)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组织居民、村民清理堵塞公共通道的杂物,消除火灾隐患;

(三)制定消防安全公约,督促居民、村民遵守;

(四)组织居民、村民扑救火灾,维护火场秩序,协助调查火灾原因;

(五)督促所属单位制定落实消防安全制度。

第十条 公民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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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赵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