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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商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决定

2018-01-17 11:2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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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摘要: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天津市商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1996年市人民政府令第58号)作如下修改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商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决定

《关于修改天津市商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决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商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决定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天津市商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1996年市人民政府令第58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八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由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对责任单位和个人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对非经营性活动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

(二)对经营性活动无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对有违法所得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

二、将第十九条修改为:“对违反本规定造成火灾事故的责任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消防监督机构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三、将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删除。有关条款序号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商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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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赵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