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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江门市城市消防应急预案的通知

2018-09-16 13:4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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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摘要:《江门市城市消防应急预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印发江门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江府[2006]61号)的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江门市城市消防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江门市城市消防应急预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印发江门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江府[2006]61号)的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十二月三日

江门市城市消防应急预案

1总则

1.1目的

提高对火灾和事故的应急处置能力,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我市社会和谐稳定和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平时各救援力量充分做好应急救援相关准备工作,救援时按指令尽快奔赴现场协同开展救援,积极抢救被困和遇险人员、保护和疏散物资、控制事态发展、消除险情、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事故损失。

1.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江门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相关规定。

1.3适应范围

适用于江门地区内发生的各类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火灾事故。

1.4处置原则

(1)政府领导,部门参与。所有灭火救援力量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参与,群策群力进行处置。

(2)统一指挥,协调配合。在灭火救援事故应急指挥部指挥下,各单位互相配合,协同作战。

(3)逐级负责,妥善处置。灾害事故处置在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实行逐级负责制,并根据灾害事故现场情况,积极做好安全防护工作,严格控制事态发展,尽量避免人员伤亡。

1.5等级划分

火灾的标准等级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

特别重大火灾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重大火灾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较大火灾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一般火灾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注:“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2组织指挥

2.1指挥机构

(1)成立市灭火救援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灭火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由分管安全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市公安局分管消防的副局长和市消防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局、市公安局、市经贸局、市建设局、市规划局、市人防办、市安监局、市卫生局、市交通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市政局、市质监局、市环保局、市气象局、江门供电局、江门广播电视台、市武警支队、市边防支队、市消防局、市移动公司、江门联通公司、市自来水公司等负责人担任。组织领导和指挥本级预案处置的重特大火灾和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市有关职能部门和社会各界力量参与灭火和救援;确定总体灭火和救援决策行动方案,下达灭火和救援指令,并根据灾情变化,适时协调和调动成员单位。

(2)办事机构

市灭火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灭火应急办”)是市灭火指挥部的办事机构,设在市消防局,办公室主任由市消防局局长兼任。负责市灭火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及时掌握、分析重要信息并提出处置建议报送指挥部;聘请有关专家成立应急灭火救援专家组,为指挥部提供决策咨询和工作建议,必要时参与灾害事故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2.2成员单位职责

(1)市委宣传部:负责报道灾害现场情况和新闻发布工作。

(2)市公安局:负责协调、指挥各市、区公安警力参与灾害事故的紧急处置;指导企事业单位保卫部门和地方公安机关对灾害事故的侦察和防范工作;负责相关道路的交通管制,维持灾害现场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负责向上级公安机关汇报情况和落实上级公安机关的工作部署;负责因灾害事故引发的涉稳、涉访等情报信息的收集。

(3)市消防局:组织公安、专职和其他形式消防队承担灭火救援工作;指挥消防部队参加灭火救援事故的紧急处置;组织力量对急、难、险、重任务进行突击和攻坚;负责牵头对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完成市灭火应急指挥部交给的其他任务。

(4)经贸局:负责事故抢险救援物资保障协调于调配工作。

(5)市建设局:负责协调自来水公司、燃气公司为灾害灭火救援现场用水和抢修工作提供有利条件、提供地下供水、供气的管道等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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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赵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