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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大型电力化工企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2018-08-08 14:3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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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摘要: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区公安厅组织制定的《内蒙古自治区大型电力化工企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大型电力化工企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各大企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区公安厅组织制定的《内蒙古自治区大型电力化工企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大型电力化工企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区大型电力、化工企业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内蒙古自治区消防条例》和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区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和已投产运行的下列大型电力、化工企业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一)单机容量为50MW及以上机组的火力发电厂;

(二)生产、储存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的大型化工企业。

第三条 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四条 企业消防工作贯彻执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领导逐级防火责任制和职工生产岗位防火责任制。

第二章 建筑工程消防审核验收

第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条和《内蒙古自治区消防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向公安消防部门申报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其防火设计应当符合《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以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消防技术规范的要求。

在工程方案可行性研究、扩初设计阶段应当编制消防设计专篇,并向公安消防部门申报初步设计消防审查,明确设计依据、建(构)筑物及生产装置平面布置、消防设施系统类型、消防队(站)的规划等内容。施工前应当将施工图纸及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的消防审查意见一并报公安消防部门审核。一次不能出全图纸的工程,企业应制定分项、分阶段报审方案,经消防机构核准后方可实施。

第六条 工程建设期间,企业应当与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签订工程消防安全质量责任书,要求设计单位按照相关消防技术规范对消防设计进行自查合格后方可出图,要求施工单位严格按照核准的设计图纸和相关消防技术规范的具体要求施工,要求监理单位准确查找工程消防质量问题并及时督促整改,确保工程消防安全质量。

第七条 企业应当定期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状况进行检查。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施工队伍的防火安全组织、制度建设情况,人员防火安全教育培训情况,防、灭火预案的制定情况;

(二)临时消防车道是否畅通;

(三)可燃易燃材料分类、分组存放,安全距离控制情况;

(四)施工现场使用电气焊等明火严格履行内部审批程序,动火期间采取必要的防火隔离措施及人员现场监护情况;

(五)施工现场电气设备的使用是否超负荷、是否装有保险装置,线路是否有短路、发热和绝缘损坏情况,电气设备在使用完毕后是否切断电源;

(六)是否存在使用易燃、可燃材料搭建民工临时宿舍,宿舍是否存放易燃易爆物品、是否有违章使用电热器具以及乱接电源、封堵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等情况;

(七)施工现场消防给水、移动式灭火器等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完整好用情况。

第八条 企业选用消防产品时应当综合考虑产品的性能指标、在类似工程中的运行情况、售后服务等条件,择优购用。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消防产品进场时应当依据《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规则》等规定进行现场判定,不合格的消防产品不得进场。

第三章 消防队站建设

第九条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承担本单位火灾扑救工作。专职消防队的建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报自治区公安消防部门验收。

第十条 企业专职消防队用地面积、建筑标准以及人员、消防车辆、抢险救援和个人防护装备等配置,应当适应本企业扑救火灾和处置灾害事故的需要,具体指标参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修订)》和《消防员个人防护装备配备标准》GA621-2006执行。

第十一条 企业专职消防队应当按照《专职消防人员执勤服装分类、样式、颜色与号型》GA577-2005着装,按照《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组织条例》开展执勤备战和训练。

第十二条 企业专职消防队应当接受公安消防部门的业务指导,并服从公安消防部门调动指挥参加火灾扑救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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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赵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