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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加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消防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2018-08-02 09: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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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摘要: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长春市加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加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消防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长春市加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九月十二日

长春市加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切实加强全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消防工作,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吉林省加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消防工作的指导意见》(吉公办字〔2008〕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农村消防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努力构建“党委政府统一领导、部门齐抓共管、村民委员会组织管理、村民群众共同防范”的农村消防工作机制,全面加强农村消防工作,为保障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构建和谐社会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基本原则。坚持统筹规划,消防工作与新农村建设整体推进;坚持配套建设,公共消防设施与新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同步建设;坚持综合治理,夯实农村火灾防控基础;坚持典型引路,积极总结推广经验和做法;坚持因地制宜,从实际出发开展农村消防工作。

(三)工作目标。力争“十一五”期间,实现农村消防工作机制健全,公共消防设施逐步完善,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基本建立,农民消防安全意识普遍增强,农村消防安全条件明显改善,农村防控火灾能力明显提高,有效预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灾发生的目标,进而带动全市农村消防工作全面健康发展。

二、全面落实农村消防工作责任

(四)加强农村消防工作领导。各级政府要将农村消防工作纳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建设,作为和谐村镇和平安建设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消防工作管理、责任、保障、考评和奖惩机制。要成立以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公安、建设、新农办、消防等部门分管领导为成员的新农村消防建设领导小组,负责本地新农村建设消防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

(五)部门切实履行职责。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部门要将农村消防安全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防控体系建设重要内容。发展改革部门在规划农村基础设施项目时,要统筹考虑公共消防设施需要。按照建立公共财政的要求,各级财政部门在编制年度财政预算时要将农村消防工作经费纳入财政支出安排范围,逐步解决当前农村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滞后的问题。建设部门要加强对农村乡镇消防规划编制工作指导,在编制村庄规划和人居环境治理的指导性目录时纳入消防安全项目,在实施村庄整治中指导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建设(规划)、水利、农业等有关部门在节水灌溉工程、乡村道路工程等农村基础设施的项目建设、农村房屋建设工程和推广普及秸杆气化、沼气等工作中,要同步解决当前农村建筑物耐火等级低、消防规划滞后、消防安全布局不合理、电气线路老化、消防通道不畅通、防火间距不足、消防水源缺乏等问题。民政部门要加强对农村社会福利服务中心等单位的消防监督管理,并积极做好农村火灾灾后的受灾群众生活安排和损毁民房的恢复重建工作。公安机关要切实加强对农村消防工作的监管,查处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行为,督促消除火灾隐患,坚决、严厉、有效地打击农村纵火犯罪。公安消防部门要加强对乡镇公安派出所消防工作的指导,提高对农村消防工作的监督检查能力和火灾防控能力。

(六)村民委员会组织管理。村民委员会要落实农村消防工作责任制,制订农村防火工作措施,健全农村防火公约或乡规民约,落实专(兼)职消防管理员,推广“住户联防”制度,开展消防安全宣传和消防安全检查、巡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协助有关部门落实对老弱病残等特殊人群的消防安全监护。实行大风天预告,加强消防安全管理,确保六级以上大风天气炉灶不生火,室外不倒灰、不烧荒、不吸烟。

(七)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驻乡镇和村庄的企业单位要按照国家消防法律法规,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加强自身消防安全管理,定期对从业人员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建立消防组织,做到消防安全自查、火灾隐患自除、消防安全责任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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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赵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