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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执行《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主义新农村消防工作建设标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2018-07-24 17:5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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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摘要: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主义新农村消防工作建设标准》,进一步加强我市农村消防工作,提高农村群众预防火灾的能力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执行《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主义新农村消防工作建设标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主义新农村消防工作建设标准》,进一步加强我市农村消防工作,提高农村群众预防火灾的能力,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结合我市农村消防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我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总体目标,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主义新农村消防工作建设标准》的相关要求,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努力构建“党委政府统一领导、部门齐抓共管、村民委员会组织管理、村民群众共同防范”的农村消防工作机制,全面加强农村消防工作,为我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建设“两个最适宜”城市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工作目标

在坚持统筹规划,消防工作与新农村建设整体推进;坚持配套建设,公共消防设施与新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同步建设;坚持综合治理,夯实农村火灾防控基础;坚持典型引路,积极总结推广经验;坚持因地制宜,从实际出发开展农村消防工作的“五坚持”原则下,通过各级各部门的共同努力,全面落实《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主义新农村消防工作建设标准》,力争“十一五”期间,实现农村消防工作机制健全,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基本建立,农村消防基础设施逐步完善,农民群众消防安全意识普遍增强,农村消防安全条件明显改善,农村火灾事故多发的势头得到有效遏制,抗御火灾整体能力进一步增强的工作目标。

三、主要任务

(一)健全农村消防安全责任体系。各级政府主要领导是消防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辖区消防安全工作。分管领导具体负责本辖区消防安全工作。县(市)区政府每季度要召开消防工作会议联席会议,研究农村消防工作,抓好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乡(镇)政府要成立由乡(镇)主要领导任主任,乡(镇)综治办、安监办(站)、司法所、派出所、各村党支部为成员的防火安全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1次消防安全工作会议,分析农村火灾形势,通报存在的火灾隐患和发生的火灾事故,根据季节安排部署消防工作,并确定1至2名专(兼)职工作人员,建立本乡(镇)消防基本情况、火灾统计、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消防会议记录等消防业务档案。行政村要成立由村支部书记任组长,村主任、治保主任、村民小组组长组成的村民防火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本村的消防安全工作。村委会应确定1名工作人员,建立、整理本村消防业务档案资料。

(二)完善农村消防安全制度。乡(镇)政府应当建立乡(镇)政府防火安全委员会、义务消防队等消防工作职责,完善防火检查、消防宣传、义务消防队管理、粮场防火、中小学生消防安全管理教育等消防工作制度。村民委会应当建立村委会消防安全、义务消防队等工作职责,制定村民防火公约。乡(镇)派出所应当建立健全派出所民警消防工作职责、火灾隐患整改制度、警务公开和消防监督廉政建设规定以及消防行政处罚审批、消防工作档案管理、消防业务学习等制度。

(三)强化农村消防宣传教育。各级政府要紧密结合农村实际,按照“贴近群众、贴近生活、贴近实际”的要求,把农村消防宣传教育纳入普法和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以及中小学素质教育、创建文明村镇、评选文明户等活动中。乡(镇)政府应当建立消防工作室(可合用),设置消防宣传器材设备和展板,利用农业收割季节、春节、元宵节、清明节和乡村民俗活动,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活动;制定年度消防宣传教育计划,每年至少在村民集中场所组织2次消防宣传活动,举办2次农村消防安全骨干及义务消防队员培训班,倡导科学的生产、生活习俗,指导农民安全用火、用电、用油、用气,增强农民群众的消防安全意识,提高农民群众基本的灭火和逃生技能。行政村每季度要在农民群众集中的集市等场所组织村民开展一次有针对性、实效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普及防火灭火常识和自救逃生基本技能;在醒目位置设置消防固定宣传栏、宣传牌、宣传标语,在驻村企业和火灾危险性大的区域(地段、部位)制作防火警示标志。

(四)加强农村防火工作管理。农村消防安全工作实行县(市)区、乡(镇)、村三级管理体制,采取乡(镇)包村、村包组、组包户的消防安全管理机制,逐级建立防火安全责任制。基层派出所及其下设的农村警务工作室负责依法开展村级消防宣传、安全检查、行政执法等日常工作,并建立健全消防业务档案。行政村要统一规划村民柴草、木料等易燃物品的堆放,明确堆放位置,并采取防火分隔措施,禁止房前屋后和屋顶乱堆乱放;农村建筑物之间要保持足够的防火间距,建筑物之间、巷道内等不得堆放易燃、可燃杂物,保证通道畅通;改造简陋的炉灶和烟囱,使炉灶和烟囱与可燃材料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规范电气线路的敷设,防止线路老化,严禁乱拉乱接电线和违章用电;建立群众性监督制约机制,禁止在堆放柴草等易燃物集中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焚烧垃圾、放火烧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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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赵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