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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等七部门关于加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消防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2018-07-21 09:3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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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摘要:为贯彻中央综治办等七部委《加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消防工作的指导意见》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等七部门关于贯彻落实中央七部委加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消防工作意见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等七部门关于加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消防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为贯彻中央综治办等七部委《加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消防工作的指导意见》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等七部门关于贯彻落实中央七部委加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消防工作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7〕172号),市公安局等七部门制定的《关于加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七年十一月十九日

关于加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

(市公安局、市综治办、市农办、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建设局2007年11月)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等七部门关于贯彻落实中央七部委加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消防工作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7〕172号),结合《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福建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消防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07〕26号)和《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等五部门关于厦门市“十一五”期间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07〕54号)文件精神,制定以下贯彻意见: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新农村建设消防工作的领导

消防工作是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农村持续、健康、稳定、协调发展的重要保障,事关广大农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事关党中央关于解决“三农”问题、开展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等一系列战略部署的顺利实施。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农村消防工作,切实加强对新农村建设消防工作的组织领导。要将农村消防工作纳入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统筹研究,统一规划,并细化落实各相关职能部门的农村消防工作职责任务。

各区人民政府要按照“统筹规划、配套建设、综合治理、典型引路、因地制宜”的工作原则,制定农村消防建设规划,落实农村公共消防经费,完善农村公共消防设施,明确年度农村消防工作目标。要加大火灾隐患整治力度,重点整治“城中村”、“出租屋”和“三合一”场所的火灾隐患。要将消防工作纳入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内容,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建设,纳入和谐村镇和平安建设内容,对在农村消防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要按照市里开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消防工作试点的要求,积极开展农村消防试点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要督促镇(街)认真履行消防工作职责,建立健全镇(街)消防工作领导机构和工作制度,组织搞好村镇消防规划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的进度,积极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消防安全检查及火灾隐患整治等工作。

二、落实责任,进一步明确新农村建设消防工作的目标任务

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和《厦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提出的奋斗目标,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需要和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出发,进一步明确任务,落实责任,采取措施,加强领导,切实从人力、物力、财力方面予以保障,促进和推动全市农村消防事业的发展。

发展改革部门要将农村公共消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并依据城乡消防设施建设规划,严格固定资产项目审批、核准管理。未将公共消防设施纳入建设内容和项目总投资的农村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新建、改建、扩建),发展改革部门不予审批、核准。

财政部门要结合农村公共事业发展和城镇化建设,将村镇消防规划编制、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农村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消防宣传及农村消防工作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公安部门要将消防工作纳入农村平安建设内容,强化对基层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大力整治农村火灾隐患。要将农村消防室和警务室同步建设,配置必要的消防装备。要充分调动驻村民警开展消防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发展壮大农村消防自治组织,推广联户联防制度,不断夯实农村火灾防控基础。公安消防部门要参与农村消防规划的编制、审查工作,参与农村公共消防设施建设项目的验收,对不能保证正常使用的农村公共消防设施,要通知并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及时维护、保养。要严格对农村新建、扩建工业项目、公共建筑、营业性场所的消防安全审批,从源头上控制火灾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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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赵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