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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公安厅关于加快发展多种形式消防队伍意见的通知

2018-07-12 15:1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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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摘要:省公安厅制定的《关于加快发展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批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公安厅关于加快发展多种形式消防队伍意见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省公安厅制定的《关于加快发展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批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关于加快发展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的意见

(省公安厅二○○六年十一月六日)

为全面推进我省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步伐,完善消防保卫力量体系,提高全社会防控火灾能力和公共消防安全水平,现就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建设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甘政发〔2006〕53号),坚持以人为本,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配套建设”的方针,明确工作目标,落实保障措施,建立长效机制,努力推进我省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工作全面协调发展。

(二)建设目标。按照第一年打基础,第二年全面发展,第三年巩固提高的总要求,在2009年年底前,35个无灭火力量的县要建成政府专职消防队,城市建成区以及新建的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园区等消防队站建设基本达到国家标准要求,城市现役公安消防队站布局合理、力量增强,企业专职消防队得以巩固和发展,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步伐加快,灭火救援能力显著提高,乡镇各种形式消防队和群众义务消防队具备自防自救能力。全省初步形成以现役公安消防部队为主体,企业专职消防队、政府合同制消防队和乡镇消防队为辅助,群众义务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和保安消防队为基础,能全面覆盖城乡、有效控制各类火灾的消防力量体系。

二、工作任务和措施

(一)发展壮大城市现役消防保卫力量。根据公安部要求和我省实际,合理布局城市消防站,在积极争取国家增加现役编制的同时,以保卫大、中城市为重点,集中现役消防保卫力量,重点加强城市特勤大队、中队、班建设,形成配置合理的特勤队伍网络,特勤装备建设达到国家规定标准,具备承担急、难、险、重等各项社会抢险救援能力。加强消防装备建设,形成合理的战斗编成,提高城市抗御火灾的能力。

(二)建立和发展合同制消防队。根据城市消防保卫的实际需要,为缓解公安消防部队编制不足的困难,在尚未建立公安现役消防队站的县市,以及未按国家标准建设消防队站的城市建成区、新建的经济开发区和高新技术园区等,按照要求在地方事业编制中或向社会招聘,组建政府专职消防队,力争在2009年年底前,完成35个县和城市建成区、新建的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园区的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任务,新增合同制消防队员1500人,实现县县都有消防队,使消防力量基本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队伍素质和战斗力得到较大幅度的提高。

(三)建设发展消防文职雇员队伍。各地公安消防部门监督执法力量不足的,要聘用消防文职雇员,充实到基层消防大队(科),从事档案管理、宣传教育、业务培训、消防基础设施资源调查等非执法岗位的辅助性工作,以缓解消防监督一线警力严重紧缺的状况。2009年年底前,全省消防文职雇员力争达到300人。

(四)巩固和发展企业专职消防队。现有国有企业、民营企业的专职消防队,要根据公安部、财政部、国家经委颁发的《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组织条例》的规定,加强人员和装备建设,规范队伍的管理、执勤、训练和灭火救援工作,不断提高灭火救援能力。凡队站符合城镇消防队站布局的,请示同级政府批准组建为现役干部领导的合同制消防队或地方合同制消防队。凡能与相邻企业联合的,组建成联合消防队,经费问题,通过周围企业共同出资的方式解决。修改完善企业专职消防队扑救外单位火灾补偿办法,提高施救补偿标准,并确保补偿到位。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省政府批准,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企业专职消防车辆,免收高速公路通行费。

(五)发展农村乡镇消防队。根据公安部、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民政部、建设部、农业部《关于加强农村消防工作的通知》(公通字〔2004〕57号)精神,经济较发达的乡镇建立由乡镇领导的多种形式消防队伍,按照“基本队伍、基本装备、基本素质、基本经费”的要求,全面规划和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配备器材装备,落实经费保障。各地要将农村乡镇消防队建设工作列入县区市、乡镇政府消防安全责任制。同时,要制定公安消防队与乡镇消防队的联合作战预案和乡镇消防队的联防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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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赵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