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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天津市环境保护局行政执法主体

2018-06-21 14:4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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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七条第二款

关于天津市环境保护局行政执法主体

附件1:行政执法主体清理结果

天津市环境保护局

一、法定的行政机关

主体名称:天津市环保局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七条第二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条第二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第二款

4.《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条第二款

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6.《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条第一款

7.《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五条第二款

8.《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9.《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十一条第二款

10.《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

1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款

12.《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条

1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

1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二款,第十条

15.《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条第四项

16.《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三条

17.《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五条

18.《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条

19.《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三条第三款

20.《天津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十四条

21.《天津市引滦水源污染防治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

22.《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条第一款

23.《天津市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一款

24.《天津市海域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六条

25.《天津市有毒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第五条第一款

26.《天津市超薄塑料袋和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

27.《天津市引黄济津保水护水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

28.《天津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

29.《天津市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办法》第五条第一款

30.《天津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

31.《天津市水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

32.《天津市放射性废物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

33.《天津市关闭严重污染小化工企业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五条

34.《天津市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

35.《天津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方案》(津党发[2000]5号)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主体名称:天津市蓟县中上元古界国家自然保护区管理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三、依法受委托执法的组织

主体名称:天津市环境监察总队

依据:《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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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赵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