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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总局关于印发《航空安全信息通报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

2018-06-15 11:3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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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摘要现将《航空安全信息通报制度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及时、准确上报航空安全信息。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总局航空安全办公室。

民用航空总局关于印发《航空安全信息通报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管理局、航空公司、国际机场、飞行学院:

现将《航空安全信息通报制度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及时、准确上报航空安全信息。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总局航空安全办公室。

一九九五年四月二十日

航空安全信息通报制度暂行规定

1.目的

为使航空安全信息准确、及时、规范地传递,更好地为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实施航空安全管理工作,提供信息,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各地区管理局的航空安全办公室,以及民用航空企事业单位的航空安全管理部门。

各地区管理局应在此规定的基础上,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航空安全信息通报制度的具体规定。

3.航空安全信息通报种类

3.1飞行事故报告。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等级分类,按国家标准GB-14648-93执行。

3.2飞行事故征候报告。飞行事故征候标准,按民用航空行业标准MH-2001-93执行。

3.3航空地面事故报告。航空地面事故标准,按民航总局《民用航空地面事故标准暂行规定》执行。

3.4航空安全严重差错。航空安全严重差错标准,按各地区管理局认可的标准执行。

4.报告时限和内容

4.1飞行事故报告:飞行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及事故发生地的省、市(区)局、机场(航站)应立即向民航总局和本地区管理局报告。事故调查组抵达现场以后,24小时内进行初次报告;事故调查过程中应随时续报。

报告内容:按飞行事故报告表要求(HAB94-01),填报已获悉的内容。总局组织的事故调查组按此时限和内容直接报民航总局。地区管理局组织的调查组按此时限和内容报地区管理局,同时抄报民航总局。

4.2飞行事故征候报告:飞行事故征候发生后,事发单位及事发所在地的省、市(区)局、机场(航站)应于24小时内向本地区管理局航空安全办公室报告。地区管理局航空安全办公室获悉信息后,于24小时内向民航总局航空安全办公室报告。

报告内容:按飞行事故征候报告表要求(HAB94-10),填报已获悉的内容。地区管理局航空安全办公室于10日之内,根据调查结果,按(HAB94-10)表逐项内容填写,上报民航总局航总局航空安全办公室。

4.3航空地面事故报告:航空地面事故发生后,事发单位及事发所在地的省、市(区)局、机场(航站)应立即向本地区管理局航空安全办公室报告。管理局航空安全办公室获悉信息后,于24小时内向民航总局航空安全办公室报告。

报告内容:按航空地面事故报告表要求(HAB94-30),填报已获悉的内容,如有进一步内容应续报。

4.4航空安全严重差错:航空安全严重差错发生后,报告时限和内容,按各地区航空安全信息通报制度的具体规定执行。

5.报告方式

电话、传真,字迹清晰。以传真为主为准。

6.接受报告单位

6.1民航总局航空安全办公室安全信息处。

6.2地区管理局航空安全办公室。

7.安全信息处理程序及职责

7.1民航总局航空安全办公室将各地区管理局航空安全办公室报来的安全信息,编印《飞行安全情况简报》,送民航总局领导、民航总局航空安全委员会委员及有关厅、司、局。并于月底前整理出月飞行事故征候分析表、飞行事故统计表、飞行事故征候统计表、航空地面事故统计表,供总局安全生产汇报会之用;同进下发至各管理局、省、市(区)局、航空公司和管理局所在地的机场、航管中心、油料公司。各单位收到后,如有异议,于15日之内向民航总局航空安全办公室提出意见。

7.2各地区管理局航空安全办公室将本地区发生的飞行事故、飞行事故征候和航空地面事故,按规定要求,上报民航总局航空安全办公室。辖区外的单位发生的上述问题,同时向发生问题的单位及其所在地的地区管理局航空安全办公室通报。

8.处罚

各单位要严格按本规定信息通报程序、时限、内容进行航空安全信息通报。如有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民航总局航空安全办公室、地区管理局航空安全办公室将视情按有关规定进行通报批评或处罚。

9.解释

本规定的解释权属民航总局航空安全办公室。

10.生效日期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飞行标准安全监察系统的安全信息通报制度同时废止。

责任编辑:赵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