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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漾濞彝族自治县林业管理条例

2018-04-22 16:5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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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摘要:(1994年4月30日云南省漾濞彝族自治县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1994年7月27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1994年7月27日公布施行)

关于漾濞彝族自治县林业管理条例

(1994年4月30日云南省漾濞彝族自治县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1994年7月27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1994年7月27日公布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培育和合理开发利用森林资源,加快国土绿化,维护自然生态平衡,充分发挥森林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漾濞彝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的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林业是自治县的优势产业。自治县坚持以营林为基础,普遍护林,大力造林,采育结合,永续利用的方针,切实保护森林资源,提高森林覆盖率,发展用材林和经济林,提高森林的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三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法行使辖区的林业管理职能。乡(镇)人民政府依法管理辖区内的林业工作。实行计划、生产、经营、资金相配套的管理机制。

第四条 建立健全林业教育、科研和科技推广体系,坚持科技兴林。

第五条 凡在自治县内活动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二章 植树造林

第六条 植树造林、保护森林是公民应尽的义务。县、乡(镇)人民政府要广泛开展植树造林宣传教育,制定规划,组织完成植树造林任务。

县、乡(镇)人民政府、村公所应营造工程样板林。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搞好庭院绿化。提倡和鼓励种植纪念树、营造纪念林。

第七条 全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驻军和城镇居民必须完成法定的义务植树和部门绿化任务,不履行植树义务和不完成部门绿化任务的按规定收取绿化费。

农村每个劳动力每年用于集体植树造林投劳不少于三个工日。

第八条 坚持用材林和经济林并重,加强经济林的基地建设。以核桃为重点,大力发展漾濞泡核桃、秤砣梨、黄果、梅子、苹果等经济林木。

第九条 鼓励和扶持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集体、个人采取多层次联营和股份合作等形式,开发荒山荒地,种植林木。发展乡(镇)、村、社、家庭林场和果园。集体可以有偿转让荒山荒坡使用权,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兴办“绿色企业”,谁种谁有,允许继承和转让。

县、乡(镇)人民政府要采取优惠政策,积极引进技术、资金、人才在规划区育苗、造林。

第十条 植树造林应按设计技术规程进行,保证质量。建立健全检查验收制度,成活率低于85%的不得记入年度造林面积。

第十一条 采伐单位和个人必须按规定完成年度林木采伐迹地更新任务。

第十二条 鸡街河、吐路河、顺濞河、券桥河、雪山河、金盏河、漾濞江两岸及320国道、昆畹老线、平甸线过境段和县乡公路两侧,要按规划设计分别营造水源涵养林、护岸林和护路林。

第十三条 国有和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以及城乡空闲地,要按规划在规定期限内植树造林。

第十四条 县、乡(镇)人民政府要重视林业科学技术的推广和应用,加强林业科技教育,改善林业科研条件,努力培养林业技术人才。

林业科技部门应注重总结和推广林业先进技术。搞好林木良种的选育工作,努力提高造林育林质量。

第十五条 县职业技术学校,应有计划地开设林业班,为农村培养林业技术人才。在招生中,优先招收山区考生。普通中学应在劳动技术课中安排林业科技知识教育的内容。

第十六条 县、乡(镇)建立林业基金制度,实行多渠道分级筹资,分级管理,专户存储,专款专用,重点用于造林护林、林业基础设施建设、森林和野生动物植物的保护。育林基金按规定留成部分全部用于发展林业。林业基金包括:

(一)育林基金;

(二)更新改造基金;

(三)发展林业的专项基金;

(四)按规定向采集、经营野生动物植物及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费用;

(五)按规定收取的绿化费;

(六)县、乡(镇)财政拨款;

(七)其它收入。

第十七条 县、乡(镇)财政对林业的投入应列入预算,年投入不能低于上年本级财政总收入的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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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赵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