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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关于印发江西省贯彻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1-2005年)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8-04-18 17:2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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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摘要省卫生厅等33个部门和单位共同制定的《江西省贯彻〈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1一2005年)〉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西省关于印发江西省贯彻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1-2005年)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部门: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赣府厅发[2002]30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卫生厅等33个部门和单位共同制定的《江西省贯彻〈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1一2005年)〉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2年7月2日

江西省贯彻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1-2005年)实施方案

近年来,我省认真贯彻落实《中国预防与控制艾滋病中长期规划(1998-2010年)》(国发[1998]38号,以下简称《规划》),积极开展健康教育与行为干预活动,艾滋病性病防治工作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从当前情况看,我省艾滋病性病防治工作的形势依然十分严峻,为促进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不失时机地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保证各项措施落实、增强全社会抵御艾滋病的能力,根据《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1-2005年)》(国办发[2001]40号,以下简称《行动计划》),特制定我省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实施方案。

一、实施原则

(一)政府负责,加强各部门合作与社会参与,齐抓共管。

(二)预防为主,加强宣传教育,标本兼治,综合治理。

(三)重点突出,加强健康教育与行为干预,注重实效。

(四)分类指导,加强督查指导,严格执法,综合评价。

(五)谁主管谁负责,切实履行工作职责。

二、目标和工作指标

(一)目标。

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遏制艾滋病性病疫情快速上升的趋势,降低艾滋病性病的发病率。到2005年底,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性病发病人数年增长幅度控制在10%以内;将艾滋病病毒经临床输血传播的平均水平控制在1/10万以下。

(二)工作指标。

到2002年底要完成的工作指标:

1.坚决取缔违法采集血液或原料血浆点;对所有临床用血实行艾滋病病毒检测;85%以上的临床用血要由合法的采供血机构提供,不足部分由经批准的医疗机构自采自供;所有生产血液制品的原料血浆必须由合法的单采血浆机构使用机械采集。

2.完成医务人员艾滋病性病知识全员培训。全省70%以上的县级以上综合医院、传染病专科医院、中医院等医疗机构能够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患者提供规范化诊断、治疗、咨询与预防保健服务,85%的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能够为性病患者提供规范化诊断、治疗、咨询与预防保健服务,50%的乡镇卫生院能够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性病患者提供咨询与预防保健服务。

3.全省至少有50%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患者能在社区和家庭获得医疗及生活照顾。

4.建成全省、设区市一级艾滋病性病信息网络系统和全省综合监测、实验室检测网络系统。

5.制定有关降低人群危险行为的政策,建立输血风险和艾滋病防治人员职业意外感染保险机制;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患者提供医疗和社会救助措施。

到2005年要完成的工作指标:

1.全民预防艾滋病性病和无偿献血知识知晓率在城市达到75%以上,在农村达到45%以上;在高危人群中达到80%以上;在戒毒所、收容教育所、监狱、劳教所被监管教育的人员中达到95%以上。

2.高危行为人群中安全套使用率达到50%以上。

3.全省90%的县级以上综合医院、传染病专科医院、中医院等医疗机构能够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患者提供规范化诊断、治疗、咨询与预防保健服务;75%的乡镇卫生院、50%的婚前医学检查机构能够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性病患者提供咨询与预防保健服务。

4.从事艾滋病预防保健、临床医护、检测检验、采供血等专业人员要100%达到上岗培训。

5.结合全国卫生信息网络建设,建立和完善全省县级艾滋病性病信息网络系统。

三、行动措施

(一)保证血液及其制品安全,阻断艾滋病病毒经采供血途径传播蔓延。

卫生行政部门要依法加强采供血机构建设,健全采供血机构网络。到2002年底前:要对不符合建设标准的设区市中心血站完成必要的改造;在偏远地区仍需自采自供血液的基层医疗机构,实现用艾滋病病毒快速诊断剂进行血液筛查,对所有临床用血进行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在全省实行血站技术人员和相关检测人员的全员考核,并实行采供血人员执业资格制度。到2005年底前,要在中心血站覆盖不到的县建成基层血站或中心血库。

依据《单采血浆站基本标准》、《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对现有单采血浆站进行整顿。加强对原料血浆采集的监管,建立原料血浆采集年度审核报告制度,各采浆耗材生产企业要定期向卫生部门提供有关耗材销售情况。2002年底,由省卫生厅组织对全省单采血浆站进行执业验收,对不符合标准的一律予以取缔。

要依据《全国艾滋病检测工作规范》加强全省所有采供血机构、省、设区市级和有条件的县级医疗机构艾滋病抗体初筛实验室的督导检查,搞好室间评价和试剂评估,到2002年底前,完成全省所有采供血机构艾滋病抗体初筛实验室审核验收工作。

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实行血液制品生产企业总量控制,加强对原料血浆收购和血液制品生产的监管。建立血液制品生产年度审核报告制度。从2002年起,不再批准新的血液制品生产企业。对全省血液制品生产企业执行《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特别是对具有《单采血浆许可证》和质量责任书的单采血浆站购入机采血浆的情况,要适时组织监督检查,对不合格的要责令其限期整改。

要加强一次性输液(输血、注射)等无菌医疗器械生产、流通、临床使用和使用后处理的监督管理,打击非法制造、回收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的行为。省卫生厅、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适时开展执法检查。

各血液制品生产企业要定期向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血液制品产量及血浆来源和数量。各生产企业必须建立原料血浆投料前“检疫期”制度;对凝血因子等血液制品应推行两步病毒去除灭活措施;实行血液制品上市前的国家批签发制度;到2002年底前,实行原料血浆混浆投料后的核酸抽检。

各医疗机构要节约血液、血液制品资源,做到合理、科学用血。规范化建设艾滋病抗体初筛实验室,严格推行艾滋病病毒抗体筛查。

建立举报制度,加大依法打击非法采供血行为的力度。卫生、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完善管理制度和技术标准,加强对血液及其制品、诊断试剂和防治艾滋病药品的质量控制,提高检测能力和检测水平,保障用血安全。要与公安机关密切合作,严厉打击非法采集、收购和销售手工采集原料血浆的行为,对手工采浆机构,吊销其《单采血浆许可证》;对收购手工采浆生产血液制品的企业,接制售假劣药品处理,依法吊销其生产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每年要组织对单采血浆站和血液制品生产企业的检查。取缔非法采供血机构,严厉打击“血头”、“血霸”,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加强健康教育,普及艾滋病性病防治知识和无偿献血知识。

宣传部门及大众传播媒体要广泛开展健康教育,普及艾滋病性病防治知识和无偿献血知识。省级电视台、广播电台的第一套节目每周至少播放一次省级卫生部门审定提供的艾滋病性病防治、推广无偿献血的公益广告或有关节目。省、市级主要报纸每周至少刊登一次预防艾滋病性病、推广无偿献血的报道或公益广告。

教育部门要特别注重在青少年中开展青春期性健康知识、艾滋病性病知识、无偿献血知识和禁毒知识的普及教育。组织人员编辑教育读本,根据不同学段,制订课时计划,开设教育课程、专题讲座。自2002年起,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高级中学要对入学新生发放预防艾滋病性病健康教育处方、宣传材料(品),发放率达到100%;到2005年,学生艾滋病十项预防知识正确知晓率达到95%以上。

计划生育部门要组织基层人口学校普遍开展预防艾滋病性病、促进生殖健康的教育。

民航、铁路、交通运输部门及各级各类卫生医疗保健机构要开辟宣传橱窗、发放宣传材料(品),有条件的要播放音、影像资料,开展艾滋病性病防治知识和无偿献血知识宣传。

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对劳务输出、旅游、商贸、留学等出入境人员,要进行预防艾滋病、性病知识宣传教育;开展艾滋病、性病检测和咨询服务,有关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重点组织回国的劳务人员和其他入境的高危人群进行艾滋病等传染病检测。

公安、司法部门要积极开展对在押卖淫嫖娼、吸毒贩毒人员的艾滋病性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

各有关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等社会团体要充分发挥各自优势,负责本系统职工和有关人群的艾滋病性病防治知识和无偿献血知识教育。

乡镇、街道要将预防艾滋病性病健康教育和无偿献血纳入创建文明社区的内容。

各歌舞厅、美容美发厅,各类浴室、宾馆、旅店及其它营业性娱乐、服务场所的主管部门,要监督这些场所单位张贴、放置宣传艾滋病性病防治知识的材料(品)。

卫生部门要依据《艾滋病宣传教育提纲》,《艾滋病宣传教育知识要点》做好宣传材料(品)或原始资料的提供工作。

(三)对高危行为开展干预工作,减少人群的危险行为。

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依法打击卖淫嫖娼、吸毒贩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结合“无毒社区”创建活动,大力开展禁毒宣传教育和禁吸戒毒工作,积极宣传和倡导健康的生活方式和行为,减少危害,降低人群高危行为。

建立卖淫嫖娼、吸毒贩毒艾滋病感染高危人群强制检测和行为干预制度。到2003年底前,各级公安部门在依法打击卖淫嫖娼、吸毒贩毒违法犯罪活动中抓获的卖淫嫖娼、吸毒贩毒人员送同级疾病控制部门强制检测和行为干预;司法部门要主动配合同级疾病控制部门对关押的卖淫嫖娼、吸毒贩毒人员进行强制检测和行为干预。

各级疾病控制机构要加强对高危人群的HIV监测和行为干预工作,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对歌舞娱乐场所、美容美发、桑拿、按摩等服务场所的服务人员开展健康体检时增加HIV抗体检测项目。具有200张床位以上的宾馆、旅店要设置安全套自动售货机一台,并接受当地疾病控制部门的监督。

推行社会营销方法,健全市场网络。各级计划生育部门在当地一些主要的公共场所设置安全套自动售货机,利用计划生育服务与工作网络和预防保健网络,大力推广正确使用安全套。积极开展针具市场营销,推广使用清洁针具,减少共用注射器传播艾滋病病毒的危害。

卫生和公安部门要认真研究在社区医疗机构中开展吸毒人员药物治疗试点工作。试点工作要慎重稳妥、严格控制,并制定专门的工作方案和管理办法。

(四)完善卫生服务体系,提高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患者的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质量。

卫生部门要建立健全艾滋病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网络,并充分发挥中医药优势,开展艾滋病中医与中西医结合治疗。引进高效抗病毒药物,并采用中医、草药方法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患者提供预防保健、临床诊断、治疗服务。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不得拒绝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提供预防保健、临床诊断、治疗服务。

妇幼保健机构对已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妇采用药物和其他干预手段,以及剖腹产和人工喂养等方法,控制艾滋病病毒母婴传播。

各地要根据感染和流行情况逐步建立以社区为基础的艾滋病预防、治疗和护理体系。并建立社区专业骨干队伍和志愿者队伍,营造有利于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患者生存的宽松环境,实施医疗照顾与关怀。

卫生部门应建立性病诊疗、技术服务准入制度,整顿性病诊疗服务市场,规范性病诊疗服务,推行匿名就诊,提高服务质量。到2002年底前,完成省、设区市级医疗机构性病医疗服务规范化建设,到2005年底前,完成县级医疗机构性病医疗服务规范化建设。

要提高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患者的医疗服务能力,关心他们的医疗。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患者,应同等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其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纳入基本医疗基金给付范围,按规定支付。鼓励开展商业保险和社会救助。对确需得到社会救助的贫困艾滋病患者,可由民政部门从扶贫济困基金中予以解决。

(五)建立健全艾滋病性病监测体系、信息系统和评价体系。

卫生行政部门应建立健全艾滋病性病综合监测网络,充分利用疾病控制、医疗、社区专业骨干队伍和志愿者队伍,开展生物学、人口学、行为学以及社会学监测。建立健全实验室检测网络和质量控制系统,开展艾滋病病毒检测。在进一步完善省、设区市艾滋病确认、初筛实验室的基础上,到2003年底前,全省以县(市、区)为单位至少建成一个艾滋病检测初筛实验室。将艾滋病性病信息网络纳入卫生信息网建设中,逐步建立和完善全面、快捷、灵敏的信息通路,提高艾滋病应急事件处理能力。

鼓励和动员多部门、多学科的力量积极参与艾滋病性病评价指标体系的制定工作。到2002年底,建立科学、合理的艾滋病性病防治分类评价指标体系;逐步建立和完善多部门、多学科参与的评价组织体系,定期对政策、防治方法和措施开展综合评估;建立评估反馈机制,及时修订、完善有关政策,不断调整防治策略与技术措施。

(六)加强艾滋病性病防治知识与技能的培训。

组织有关专家制订各类医疗卫生人员培训大纲,编写各类培训教材,制定培训计划,利用医学生的学校教育、岗位培训、毕业后教育和医学继续教育等多种培训方式,积极开展医疗卫生人员艾滋病性病防治知识的全员培训和从事艾滋病性病预防保健、健康教育、临床医护、检测检验、采供血和管理等人员的专业培训,自2003年起,每季度由继续医学教育办公室组织考试,合格者发给合格证准予从事医疗卫生工作。

各级党校和行政学院要将预防与控制艾滋病性病的策略和方法纳入培训课程。行政管理部门要结合岗位培训,进行艾滋病性病的政策制定与评价方法的学习。

(七)开展艾滋病防治基础和应用研究。

科技部门要把艾滋病防治研究列为重点科技研究项目,根据我省实情结合国内外研究的科学成果,大力开展防治艾滋病关键技术的研究及基础性科研工作。

卫生部门要扩大预防与控制艾滋病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积极参与该领域有关的国际活动,借鉴与吸收国际上有益的经验,及时推广应用国内外科学的防治方法和措施;探索中医与中西医结合治疗艾滋病的有效方法;加强艾滋病流行病学研究能力;建立并逐步完善我省艾滋病流行病学预测模型;及时准确地分析与预测我省艾滋病的流行趋势;针对艾滋病防治措施和方法,开展经济学评价与应用性研究。

四、保障措施

(一)组织领导。

加强全省防治艾滋病性病协调会议制度建设及其办公室的工作,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协调、督促、检查《中国预防与控制艾滋病中长期规划(1998-2010)年规划》和协调会议各项决定的落实。在2002年,设立跨部门、多学科的艾滋病专家顾问委员会,为全省艾滋病防治工作及有关政策法规的制定提供咨询和提出建议。

省防治艾滋病性病协调会议办公室负责落实江西省贯彻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1-2005年)实施方案,并对《行动计划》的实施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从2002年起,每年组织一次对《规划》和《行动计划》落实情况的检查督导,并召开一次遏制与防治艾滋病的工作会议,通报情况,总结交流经验,促进《行动计划》的落实。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根据《江西省有关厅、局(团体)预防控制艾滋病性病工作职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预防与控制艾滋病性病的工作。2002年底各有关部门、团体要根据本实施办法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计划,层层落实,真正做到谁主管谁负责。

各级政府负责组织领导本地区《行动计划》的实施工作。要根据《行动计划》精神和实施方案,研究制定本地区的具体实施方案,明确责任,加强指导和督促检查,确保《行动计划》目标如期实现。

(二)调整、完善有关法规和规章,制定相关政策。

要加强调查研究,尽快制定本省与艾滋病性病防治相关的法规和规章,为艾滋病性病防治工作提供法律保障。加快研究和制定高危行为人群干预政策与措施。抓紧研究和制定相关保险制度,建立输血风险和艾滋病防治人员职业意外感染保险机制。

(三)建立和完善以政府投入为主、多渠道筹措资金的机制。

各级财政要根据艾滋病防治工作需要,安排必要的防治经费,并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和艾滋病防治工作的实际需要适当调整。积极争取社会捐助和境外援助,多渠道募集资金。加强资金的管理与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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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赵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