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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应急预案的通知

2018-03-16 15:5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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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摘要现将《郑州市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防治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郑州市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防治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四年二月五日

郑州市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应急预案

禽流行性感冒(AVIAV INFLUENZA)简称禽流感(AI),是由A型流感病毒引起的急性烈性人畜共患传染病。其中,高致病性禽流感(HPAI)被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列为A类动物疫病。

为确保在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时,能够及时、迅速、高效、有序地进行应急处理,保障我市养禽业的健康发展,促进出口贸易和社会经济发展,保护人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一、疫情的确认和分级

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由农业部和省级认定的专家进行现场临床诊断,可怀疑为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经省级动物疫病实验室按《高致病性禽流感诊断技术》(GB/T18936-2003)方法进行血清学监测(水禽不能采用琼脂扩散试验)结果为阳性的,可确定为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作为各地采取扑杀等紧急扑疫措施的依据;经国家禽流感参考实验室或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区域性禽流感实验室(BSL-3)进行病毒分离和鉴定(包括神经氨酸酶亚型测定)作为最终确诊。

(一)高致病性禽流感的诊断程序

1.市级畜牧兽医部门接到疫情报告后,立即上报省级畜牧兽医部门,并派专家协同省专家到现场进行临床诊断,可怀疑为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

2.对怀疑为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及时采集病料送省级实验室进行血清学检测(水禽不能采用琼脂扩散试验),诊断结果为阳性的,可确定为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对疑似病例必须派专人将病料送国家禽流感参考实验室(哈尔滨兽医研究所)作进一步鉴定,病料不得邮寄。

3.国家禽流感参考实验室(哈尔滨兽医研究所)对送检的病料进行病原分离和鉴定,并将结论报农业部。

4.农业部最终确认或排除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

(二)疫情的分级

依据高致病性禽流感发生的数量、传播速度、流行范围和趋势,将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划分为三级:

1.一级疫情:在短时期内发生疫点多或发病禽群数量特别大的,以及其它特殊情况省级指挥部难以控制和扑灭的。

2.二级疫情:有两个以上省辖市同时发生疫情;在30日内发生10个疫点以上的;或5个以上的县连片发生疫情的;在30日内发病禽群在10万只以上的;其它特殊情况需要划分为二级疫情的。

3.三级疫情:二级疫情以下所发生的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

二、指挥系统

成立“郑州市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由王文超市长任指挥长。指挥部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市卫生局、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市政局、市工商局、市民族事务委员会、郑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市林业局、市外贸局、市司法局、市技术监督局、郑州军分区、武警郑州支队、市纠风办、郑州铁路分局及各县(市)、区等有关单位负责同志组成。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局,负责日常工作。

指挥部的职责:

制定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重大政策和方案;组织拟定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规章制度;组织协调和部署全市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工作;指挥扑灭疫情;监督管理全市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工作;决定启动、停止本预案。

办公室的职责:

收集疫情和分析预测发展态势;组织、协调、监督各地、各有关部门落实本预案;提出启动、停止(解除)本预案的建议;组织执行本级指挥部所启动的预案,及时调配疫情处理和损失补助所需的资金和物资。

三、各级政府、部门的具体职责

(一)政府职责

各级政府对本地区的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工作负总责,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是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工作第一责任人。

各级政府负责落实本行政区域防治经费及疫情应急控制所需经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时负责发布封锁令。

(二)部门职责

1.畜牧兽医部门

(1)做好疫情的监测、报告,开展流行病学调查,诊断疫病,迅速对疫情等相关情况做出全面分析,并制定疫情控制和扑灭的技术方案。

(2)调集动物防疫和动物防疫监督人员参加疫情的控制和扑灭工作。

(3)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提出封锁建议,并参与组织实施。

(4)监督、指导疫区内禽的扑杀、禽尸体和禽产品的无害化处理,疫点、疫区内污染物的消毒和无害化处理,饲养场所及周围环境的消毒。

(5)组织对受威胁区易感禽实施紧急免疫接种。

(6)对受威胁区内的易感禽类及其产品进行监测、检疫和监督管理。

(7)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足够的疫苗、药品、诊断试剂、器械、防护用品、交通及通讯工具等。

(8)对封锁、扑杀禽类、无害化处理、消毒、紧急免疫接种等所需费用及补助所需资金做出评估,并安排资金使用计划。

(9)培训兽医专业技术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建立疫情处理预备队。

(10)参与组织对疫点、疫区及其周围群众的宣传工作。

2.财政部门:负责筹集、划拨紧急防疫储备金。会同畜牧兽医部门制定资金使用计划和管理办法,负责监督储备金的使用。

3.发展计划部门:负责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建设的计划安排。

4.卫生部门:负责疫区内人员的预防和疫病监测工作。

5.出入境检验检疫和外贸部门:负责出入境禽类及其产品的检疫,并及时向当地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有关情况。

6.公安、武警部门:参与做好疫区封锁、疫区内禽的扑杀,加强疫区社会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

7.工商部门:根据对疫区封锁情况,关闭疫区内的畜禽及其产品交易市场。

8.商务部门:配合畜牧兽医部门落实禽类屠宰场的有关防疫措施。

9.交通、铁路部门:负责优先运送控制扑灭疫情的人员、物资、药品和器械,配合畜牧兽医部门做好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设置及疫区封锁工作。

10.纠风部门:配合畜牧兽医部门做好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的设置、管理和疫区的封锁工作。

11.林业部门:负责非家养禽类的疫情监控工作。

12.宣传部门:负责对疫点、疫区及其周围群众的宣传工作。

13.军队、司法等部门:按照各级政府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指挥部的统一部署,配合畜牧兽医部门,做好紧急疫情处理工作。

四、应急措施

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必须加强对辖区内从事禽类饲养、经营及禽类产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的监督管理,发现可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或接到可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报告时,必须立即报告同级指挥部办公室,并报省级指挥部办公室指派专家赶赴现场,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和采集病料送检。同时对发病禽群实行临时隔离,限制同场(户)禽只及其产品的流动,并监督消毒措施的实施。

经初步诊断为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后,疫区所在地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必须立即派专家到达现场,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迅速调集动物疫情处理预备队;向同级政府提出发布封锁令的建议,同级政府应当立即发布封锁令。疫区所在地指挥部办公室应立即提出启动相应应急预案的建议。

疫区所在地指挥部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召集指挥部成员会议,研究分析疫情,制定综合性应急控制和扑灭方案,各部门根据本预案规定职责立即行动,针对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分别做出封锁、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紧急监测、紧急免疫接种等措施(各项具体措施详见附件)。

五、各级指挥部的应急反应

三级疫情由省辖市指挥部负责指挥控制;二级疫情由省指挥部负责指挥控制;一级疫情报国家总指挥部负责指挥控制。疫情所在地县级指挥部负责组织落实综合性控制和扑灭措施。凡发生疫情时,市指挥部应立即组织全市实行疫情日报和零报告制度。

六、保障措施

(一)物资保障

县级以上政府都要建立应急防疫物资储备库,主要储备疫苗、诊断试剂、消毒药品、消毒设备、防护用品等物资。储备库由各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建设和管理。

(二)资金保障

各级财政设立的重大动物疫情控制储备资金,要保留常年规模,优先保证高致病性禽流感紧急疫情控制和扑灭工作的需要。主要用于应急防疫物资储备、封锁、隔离、紧急免疫接种、检疫、消毒、无害化处理、监测和对扑杀病禽及同群禽的饲养者的补贴等方面。

扑杀补助标准:雏鸡2-3元/只,成年鸡12-20元/只;雏鸭3-4元/只,成年鸭18-20元/只;雏鹅4-6元/只,成年鹅25-30元/只;种雏禽10-15元/只,成年种禽18-35元/只(根据品种、代次和日龄大小确定);其它禽类参照相关标准执行。

扑杀补偿资金由省、市、县财政和饲养者个人按5:2:1:2的比例负担;应急防疫物资储备、封锁、隔离、紧急免疫接种、检疫、消毒、无害化处理、监测等资金由省、市、县财政按5:3:2的比例负担。疫苗经费由省、市、县财政按3:3:4的比例负担。

(三)技术保障

各级要设立高致病性禽流感监测实验室,负责禽流感血清学监测和技术指导工作。依靠河南省高致病性禽流感现场诊断专家组,进行高致病性禽流感的现场诊断、提出控制和扑灭疫情的技术措施建议、现场指导技术措施的实施、参与疫情控制效果的评估等。

(四)人员保障

各级指挥部要组建由各有关成员单位人员组成的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控制预备队,并加强培训,提高队伍素质,确保其正常运行。

各级指挥部要定期组织开展紧急疫情应急行动模拟演练,演练形式包括分部门的专项演练和综合演练。模拟演练要重点检验统一指挥系统,紧急疫情信息报告系统,疫情预防控制系统的应急处理能力。

七、其它事项

(一)所有附件都是本预案的组成部分,是对相关内容的补充和说明,具有与正文同等的效力。

(二)实施本预案过程中所采取的各项措施均为强制性措施,涉及到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执行。

(三)违反本预案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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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赵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