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十堰市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十堰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十堰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十堰市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二月一日
十堰市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
禽流行性感冒(简称禽流感,AI)是由A型流感病毒引起的禽类烈性传染病。其中,高致病性禽流感(HPAI)被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列为A类动物疫病,我国也将其列为一类动物疫病。
为确保在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时,能够做到及时、迅速、高效、有序地进行应急处理,确保我市养禽业的健康稳步发展,保护人体健康,维护社会安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湖北省实施〈动物防疫法〉办法》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预案。
一、凡在本市境内从事家禽饲养、经营、屠宰、加工、运输等活动以及从事禽流感防治工作的有关部门或个人都必须遵守本预案。
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辖区内禽流感的防治工作负总责,并做好控制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所需经费、物资、设备、技术等储备,按年度纳入各级国民经济发展计划和财政预算。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发生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技术等手段,遵循"早、快、严、小"的原则,按照本预案规定,做到统一指挥,有关部门通力协作,立即采取预防、控制等措施,尽快控制和扑灭疫情。
三、疫情的确认和分级
(一)高致病性禽流感的确认
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由国家指定的专门机构确认,市级以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确认疑似疫情。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按疑似高致病性禽流感对待:
1、在鸡群中分离到H5、H7亚型禽流感病毒株或其它亚型高致病力禽流感毒株。
2、未经免疫的鸡、种禽出现H5、H7亚型禽流感血清学或病原学为阳性。
3、有典型的临床症状和病理变化,发病急、死亡率高,且能排除鸡新城疫和中毒疫病,血清学检测为阳性的。
4、发生可疑疫情时,由市指定禽流感现场诊断专家到现场诊断确认,必要时请求省级主管部门派专家进行确认。
(二)疫情的分级
依据高致病性禽流感发生的数量、传播速度、流行范围和趋势,将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划分为三级:
1、一级疫情:在二个以上相邻县、市发生;或在30日内发生疫点5个以上;或在30日内发病禽群在 5万只以上;特殊情况需要划为一级疫情的。
2、二级疫情:在二个以上相邻县、市发生;或在30日内发生5个疫点以上;或在30日内发病禽群在1万只以上;特殊情况需要划为二级疫情的。
3、三级疫情: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并无大面积扩散趋势。
四、紧急疫情应急指挥系统和部门职责
(一)指挥系统
十堰市人民政府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指挥部负责全市高致病性禽流感紧急疫情控制的统一指挥和组织协调工作,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地点设在市畜牧局,具体负责收集、分析疫情及发展态势,及时提出启动、停止以及有关本预案的建议;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落实本预案,并监督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领导本地区紧急疫情的控制和扑灭等工作,决策有关重大事项。
(二)部门职责
1、畜牧部门:
(1)调集动物防疫和防疫监督人员开展疫情控制工作。
(2)作好疫情的监测、预报,开展流行病学调查,迅速对疫情做出全面评估。
(3)诊断疫病,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提出封锁建议,并参与组织实施。
(4)监督并领导对疫点内禽类的扑杀及禽类和禽产品的无害化处理工作;监督、指导对疫点、疫区内污染物和场所实施消毒和无害化处理。
(5)组织对疫区、受威胁区易感动物实施紧急免疫接种。
(6)对疫区、受威胁区内的易感动物及其产品生产、贮藏、运输、销售等活动进行检疫和监督管理。
(7)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疫苗、药品、诊断试剂、器械、防护用品、交通及通讯工具等。
(8)评估疫情处理时,制定和安排用于封锁、扑杀病禽和同群禽、无害化处理病(死)禽和同群禽(包括污染物)、消毒、紧急免疫接种等所需费用及补贴所需资金的使用计划。
(9)培训防疫人员,组织成立疫情处理预备队。
(10)组织对疫点、疫区及周围群众的宣传工作。
2、卫生部门:负责人群发生禽流感的监测工作。
3、计划部门:负责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建设。
4、财政部门:负责建立紧急防疫储备金,并根据扑灭紧急疫情的需要,及时安排和划拨紧急防疫所需资金。
5、公安部门:协助做好疫点、疫区的封锁,病畜及同群畜的扑杀和无害化处理,负责疫区的社会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
6、工商部门:根据疫区封锁的规定关闭疫区内的易感动物及其产品的交易市场。
7、监察、纠风办:配合畜牧兽医部门,做好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管理工作。
8、其它部门: 严格按照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和本部门的职权,落实各自的职责,为扑灭紧急疫情提供方便和支持。
五、应急措施
紧急疫情发生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指挥部,要根据本预案的要求,召开紧急会议,对扑疫工作进行安排和部署;明确责任人,实行责任制;制定扑疫工作方案;组织人员、物资、资金,按照"封锁、扑杀、无害化处理、消毒、监测和检疫为主的"的技术措施,组织扑疫,督促有关部门落实各自职责。
(一)三级疫情的应急措施
三级疫情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和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指挥部组织扑灭,市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指挥部派员督办,同时将疫情按照本预案附件1规定迅速上报。
(二)二级疫情的应急措施
二级疫情由市人民政府和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指挥部组织扑灭,报请省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指挥部派员督办,同时将疫情按规定迅速上报省畜牧局和农业部备案。
(三)一级疫情应急反应
一级疫情由市人民政府和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指挥部报请省政府和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指挥部组织扑灭,并报请国家防疫监督机构派员督办。
(四)紧急疫情的扑灭程序
1、报告疫情:三级疫情按照重大疫情报告制度逐级上报疫情;二级疫情在8小时内逐级上报至市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指挥部办公室;一级疫情在6小时内逐级上报到省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指挥部办公室。
2、疫情的调查和确认:当市动物疫病诊断实验室接到可疑禽流感疫情报告后,必须立即派人到场,进行调查诊断;并采集足够的病料送省动物疫病诊断中心作定性、定型确诊;必要时请指定专家到现场协助诊断。
3、安排和部署:根据调查的情况及时召开会议,通报疫情,制定扑灭工作方案,明确责任,安排部署扑疫工作。
4、封锁:规定范围,疫区和受威胁区由县市区行政机关对疫区下达封锁令,实行全面封锁,关闭疫区的家禽交易市场,严禁易感动物进出。
5、消毒:按照消毒规范,对疫区和受威胁区实施强制消毒,杀灭病源。
6、紧急预防接种:对受威胁区及相邻地区按照由外到内,由远到近的顺序对易感动物群实行紧急免疫接种,防止疫情扩散。
7、处理病禽及同群禽:对病禽及同群禽坚决扑杀,并按照GB16548-1996标准《畜禽病害肉尸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规程》的要求作无害化处理;对扑杀的病禽及同群禽登记造册、签字,分别报上级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指挥部办公室备案;对病禽扑杀,无害化处理,拍照、摄象资料存档。
8、解除封锁:封锁期一般为21天,疫区内最后一天病禽扑杀处理后,经21天的消毒,没有新的病禽出现,且经动物防疫机构核实后,由发布封锁令的县市区行政机关下达解除封锁令,方能解除封锁。
六、保障系统
(一)物资保障:建立市级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物资。市级储备库设在市畜牧局。
1、市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包括疫苗库、药品库、器械库等;
2、各县市区也应建立相应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
(二)资金保障:
市级紧急防疫资金由市财政安排,专款专用。各县市区财政每年预算安排储备紧急防疫物资、扑杀病禽补贴、疫情处理、疫情监控等所需资金。
(三)技术保障:
市级建立的禽流感诊断实验室,设在十堰市动物疫病诊断实验室内,负责全市的禽流感诊断、研究和技术指导工作。
(四)人员保障:
1、设立十堰市禽流感临床诊断专家组,负责提供控制和扑灭高致病性禽流感的技术决策建议和现场诊断,其诊断结果作为现场处理的依据,具体名单附后。
2、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组建扑灭高致病性禽流感防疫预备队。预备队工作职责附后。
七、其它事项:
(一)本预案的解释权在十堰市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指挥部办公室。
(二)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报告、通报
一、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发生或疑似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时,必须立即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立即赴现场进行诊断,并提出处理意见,采取防疫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立即执行,不得拒绝或推脱。
二、疫情报告形式。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按农业部《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有关要求以最快的形式报告疫情。
三、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疫情报告内容:包括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发病品种、日龄、死亡数量、临床病变、实验室诊断初步结果、养禽户的生产和免疫接种情况;已采取的控制措施;疫情报告的单位和个人,联系方式。
四、疫情报告程序:发现可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时,必须立即向当地县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县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在接到报告后,6小时内赶赴现场,进行初步确认;同时,分别向同级高致病性禽流感紧急疫情控制执行办公室及上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市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接到报告后12小时内要将疫情上报至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
附件2:动物疫情处理预备队
一、动物疫情处理预备队组成
(一)兽医专业人员,包括兽医行政官员、临床诊断技术人员、动物免疫人员、动物检疫人员、动物防疫监督人员、动物疫病检验化验人员;
(二)消毒、扑杀处理辅助人员;
(三)公安人员;
(四)卫生防疫人员;
(五)其他方面人员。
(六)动物疫情处理预备队组成人员:胡成林、殷义选、陈顺国、王国春、王军、龚万民、熊六斌、王远清、魏德先、胡斌、王开社、张胜华、叶直芬、程观正、范宝山、张荣斌、戴猛、王启仁。
二、任务 负责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具体实施有关疫情处理工作。
三、疫情处理预备队组成后,应当对预备队人员进行系统培训,培训内容包括:
(一)动物疫病知识,包括:流行病学、临床症状、病理变化、检疫检验要点等。
(二)预防、控制、扑灭动物疫病知识。包括:
1、技术知识:病料采集及送检,免疫注射、消毒、疫情监测等;
2、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划分和管理;
3、隔离、封锁、扑灭及无害化处理;
4、动物防疫法律、法规;
5、监督检查站的设立与工作开展;
6、其他相关知识。
(三)个人防护知识。
(四)治安与环境保护。
(五)工作协调、配合要求。
(六)其它有关知识。
附件3: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一、疫点
疫点是指患病动物所在的地点。一般是指患病禽类所在的禽场(户)或其他有关屠宰、经营单位。
二、疫区
疫区是指以疫点为中心,半径3-5公里范围区域。疫区划分时注意考虑当地的饲养环境和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等)。
三、受威胁区
受威胁区是指疫区外顺延5-30公里范围内的区域。
附件4:封锁
一、由所在地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二、封锁令的发布: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同级人民政府在接到封锁报告后,应在24小时内发布封锁令。
三、封锁的实施:对疫区进行封锁,并对疫点、疫区、受威胁区采取不同的处理措施。
(一)疫点
1、严禁人、禽、车辆的进出和禽类产品及可能受污染的物品运出。在特殊情况下必须出入时,须经所在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批准,经严格检疫、消毒并符合防疫的要求后,方可出入。
2、对所有的禽及禽类产品,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指导下进行扑杀及无害化处理。
3、疫点出入口必须有消毒措施,疫点内所有运载工具、用具、禽舍、屠宰和贮藏场所及环境等必须进行严格消毒。动物粪便、垫料、饲料等可能受污染的物品必须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指导下进行无害化处理。
(二)疫区
1、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建立临时性检疫消毒站,设置专人和消毒设备,禁止动物、动物产品出入,对进、出人员和车辆进行严格消毒。特别情况下,出入疫区的动物和动物产品事先必须经所在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批准,经严格检疫、消毒后方可出入。
2、停止禽类及其产品的交易、移动。
3、对易感禽类进行监测和紧急免疫接种。
(三)受威胁区
1、对所有易感禽类进行紧急免疫接种。
2、对禽类实施疫情监测,掌握疫情动态。
四、封锁令的解除
疫点内所有禽只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后,在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下,进行彻底消毒。21天后,经动物防疫监督人员审验,认为可以解除封锁时,由当地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向原发布封锁令的政府申请发布解除封锁令。疫区解除封锁后,要继续对该区域进行疫情监测,六个月后如未发现新的疫情,即可宣布该次疫情被扑灭。
附件5:消毒
一、消毒前的准备
(一)消毒前必须清除污物、粪便、饲料、垫料等;
(二)消毒药品必须选用对禽流感病毒有效的;
(三)备有喷雾器、火焰喷射枪、消毒车辆、消毒防护器械(如口罩、手套、防护靴等)、消毒容器等。
二、消毒
(一)养禽场的金属设施设备的消毒,可采取火焰、熏蒸等方式消毒;
(二)养禽场圈舍、场地、车辆等,可采取消毒液清洗、喷洒等消毒方式;
(三)养殖场的饲料、垫料等,可采取深埋发酵处理或焚烧处理等消毒方式;
(四)粪便等,可采取堆积密封发酵或焚烧处理等消毒方式;
(五)饲养、管理等人员,可采取淋浴消毒;饲养、管理人员的衣帽等可能被污染的物质,可采取浸泡、高压灭菌等方式处理;
(六)疫点内办公区、饲养人员的宿舍、公共食堂等场所,可采用喷洒消毒的方式。
(七)对屠宰加工 、贮藏等场所的消毒可采取相应的方式进行,并避免造成有害物质的污染。
附件6:应急防疫物资储备及管理
一、应急物资储备种类及数量
(一)疫苗
禽流感H5、H7灭活疫苗,其它亚型疫苗视实际情况贮备。
(二)诊断试剂
禽流感琼扩抗原及标准血清、H5、H7、Hg分型抗原及标准血清、除H5、H7、Hg外其它13个亚型分型抗原及标准血清。其它诊断试剂视实际情况作适当储备。
(三)消毒药品
氯制剂消毒药品、复合酚制剂、烧碱、甲醛、高锰酸钾等。
(四)常用消毒设备
1、高压消毒机、轻便消毒器。
2、消毒容器规格:20升、50升。
(五)防护用品
透气连体衣裤、重胶手套、普通白大褂、帽子、口罩、防水靴、安全风镜。
(六)其它用品
毛巾、手电筒、一次性2毫升注射器。
(七)运输工具
防疫车。
(八)密封用具
高强度密封塑料袋。
(九)通讯工具
移动电话、大功率车载电话、对讲机。
二、管理方法
(一)应急物资储备于本级高致病性禽流感控制物资储备库。
(二)应急物资储备由市畜牧局负责管理,由指挥部统一调配。
(三)应急物资根据有效期进行更换,保持所有应急物资随时处于有效状态。
(四)应急物资仅用于控制和扑灭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不得挪用。
附件7:资金储备
市财政专项安排禽流感防治经费。由市畜牧局专款专用,接受审计、财政监督。
各县市区根据情况安排适当储备,并列入本地的财政预算。
附件8:十堰市禽流感现场诊断专家组名单
熊金洲 方友平 后家根 王先涛
郭玉凤 江 虹
附件9:禽及其产品的无害化处理
详见国标GB16548-1996《畜禽病害肉尸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规程》。
十堰市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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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赵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