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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信息内容安全管理制度——信息发布审核篇

2014-12-23 10:30:09
2580人阅读
导语:

我国的互联网信息内容安全管理制度主要体现在《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中,该法规明确规定了各类互联网安全可以存在问题的解决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信息发布、审核、登记制度篇:

信息发布、审核,是指互联网信息发布单位在发布互联网信息时应进行审核,所发布的信息不得含有色情信息及色情图片,不允许以散布暴力、凶杀或者教唆犯罪为目的,不能包含色情、反动、赌博、六合彩、影响民族关系、进行人身攻击或其他非法内容和令人反感的内容,且不能含有指向这些内容的链接。首先,色情内容包括:任何面向18 岁以上成年人的内容;成人色情内容;包含裸体或色情活动的图片、影像以及链接;粗俗或下流的语言。 其次,信息内容必须符合中国宪法的基本原则,杜绝出现损害国家荣誉、破坏社会安定的内容,如涉嫌分裂祖国、鼓吹“法轮功”等非法组织、反党反政府的内容一律不予通过。最后,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均不予审核通过。

信息发布、审核的主体为信息发布单位。在我国通常包括网络接入单位,从事信息服务的联网单位,开办电子公告版、新闻组、提供广播式发送电子邮件功能的联网单位,使用公用帐号的联网单位等。具体的审核工作由单位设立的信息审核员完成。

信息发布单位对本单位制作的信息或者委托其发布的信息要有审核手续。一般应由各权限部门、单位的负责人填写各单位《信息发布审核登记表》后,方可对外发布。制作和发布信息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对其提供信息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下面是一个单位《信息发布审核登记表》范本。

信息发布审核登记表

填表时间:

单位名称

申请时间

年 月 日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联系信箱

发布介质

1.网站 2.电子屏

主要内容

(可另附页)

负责人意见

负责人签名:

提供形式

1.U 2.电子邮件 3. 软盘

有效期

1.短期 年 月 日 时至 年 月 日 时)

2.长期

单位分管领导

审核意见

接收时间

接收人

信息中心意见

签名: 年

上网时间

办理人

是否发布

□是 □否

是否备案

□是 □否


信息发布单位对委托发布信息的单位和个人应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单位名称、委托人姓名、个人有效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和委托发布信息类别及题目。一般来说,信息的信源单位须凭单位介绍信,个人须凭有效身份证件办理委托发布信息的手续。

信息的信源单位对提供的信息进行程序限定,限制带有某些不良词汇的信息发布。发现有害信息,信息发布单位应拒绝办理并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对以虚拟主机方式接入的单位,系统要做好用户权限设定工作,不能开放其信息目录以外的其他目录的操作权限。

所有使用本网发布信息的用户必须进行登记注册,签订服务协议,并在本网登记包括Email在内的其他相关信息,并在数据库中记录IP地址。

信息内容的审核标准为《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5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根据《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制定本单位的信息发布、审核、登记制度。下面是一个信息发布单位自己制定的信息发布、审核、登记制度,可以作为参考:

信息发布、审核、登记制度

一、在网站发布的信息必须符合国家法律和法规,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1.违反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

2.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

3.损害国家的荣誉和利益;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

5.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宣扬封建迷信;

6.散布谣言,编造和传播假新闻,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

7.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恐怖或者教唆犯罪;

8.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9.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二、信息中心设立信息发布管理小组,由中心领导和相关管理人员组成,负责对信息的审核与管理。

三、管理小组对上网内容要严格审核、管理,以确保网上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坚决禁止不健康的信息上网。

四、各部门指派一人担任信息员(兼专职均可),主要负责采集、编录本部门的信息并向网站提供。信息员对所提供的信息内容负责。

五、信息员采集的信息经部门负责人校审并签字后交由信息发布管理小组审核,根据分级发布和分级负责原则,对照有关规定审定方可提交网站上网发布。

六、上网的信息必须经审核,并以电子文档形式进行登记。未经审签的信息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借口在网上发布。否则,一经发现视情节给予当事人批评教育、扣发奖金、行政记过等处分。

七、网上发布的文件、数据、文字及图像等信息统一由网站归口管理。

八、网络管理人员必须认真处理网站数据,数据投递后均需及时检查,一旦在本网站发现网页“被黑”,出现本制度第一条禁止发布的有害信息时,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删除本网络中含有上述内容的地址、目录或者关闭服务器,并保留原始记录,在十二小时之内向公安机关和局安全保卫部门报告。

我国现有法律、法规中,关于信息发布、审核、登记制度的规定一般相同,一些特殊信息服务的信息发布、审核、登记制度则有自己的特色,下面是我国网络媒体信息内容的信息发布、审核、登记制度。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14条规定:“从事新闻、出版以及电子公告等服务项目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提供的信息内容及其发布时间、互联网地址或者域名;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上网用户的上网时间、用户帐号、互联网地址或者域名、主叫电话号码等信息。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和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的记录备份应当保存60日,并在国家有关机关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

对信息内容及其相关资料、用户资料进行记录和备份,一是作为网络媒体服务商的正常安全措施;二是在发生安全事件时,作为响应和恢复的必要措施和证据。在网络媒体的特征中已经指出信息的易验性,因此,在网络媒体安全管理上实施信息登记和保存制度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

此外,在互联网媒体内容涉及到国际联网时,应当遵循《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和《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委托发布信息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登记,并对所提供的信息内容进行审核;建立计算机信息网络电子公告系统的用户登记和信息管理制度;在发布信息的相关单位和个人违反我国目前对于网络媒体信息内容的规定时,保留有关原始记录,并在24小时内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删除本网络中含有违法内容的地址、目录或者关闭服务器;建立完备的接入单位和用户的备案制度。


第四节 有害信息举报投诉及案件报告与协助查处制度


一、有害信息举报投诉制度

有害信息举报投诉制度设立的目的是为了鼓励公众举报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这是公众参与管理互联网原则的体现,属于公众监督的范畴,其最终的目的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有害信息举报投诉制度对推动行业自律,加强互联网依法管理有重要意义。

我国建立了有害信息举报投诉制度,公安部专门设立了网络违法案件举报网站www.cyberpolice.cn。其举报受理范围包括:

1)进行邪教组织活动、煽动危害国家安全的;

2)散播谣言、侮辱、捏造事实,扰乱社会秩序的;

3)传播淫秽色情信息,组织淫秽色情表演,赌博、诈骗、敲诈勒索的;

4)侵犯他人通信自由、通信秘密的;

5)网络入侵、攻击等破坏活动的;

6)擅自删除、修改、增加他人数据的;

7)其他网络违法犯罪活动。

二、案件报告与协助查处制度

根据《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5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 ()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互联单位、接入单位及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有上述有害信息时,应当在保留有关原始记录后及时予以删除,并在24小时内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发现计算机犯罪案件,立即向公安网监部门报案,并保护好现场。 这就是互联网信息内容案件报告制度。协助查处制度,是指互联单位、接入单位及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协助公安机关做好计算机违法案件调查取证工作和对网络用户处罚的执行工作,在接到公安机关对某网络用户进行停止联网或禁止入网的通知时,立即予以执行。


责任编辑:黄淑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