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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政策意见

2017-12-24 14:1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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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摘要为切实加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以下简称“非典”)防治工作,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要求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政策意见

发布部门: 江苏省扬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扬府发[2003]5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为切实加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以下简称“非典”)防治工作,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要求,特提出如下政策规定:

一、设立市非典型肺炎防治专项基金。市财政安排1000万元,作为市非典型肺炎防治专项基金。基金用于非典型肺炎患者的医治、购置必要的医疗设备和医护人员的防护和补助。各县(市)区也必须相应设立防治工作专项资金,确保防治工作的需要。

二、切实保障医护人员的健康和安全,执行省制定的补助标准。参加“非典”治疗一线工作的医护人员每人每天发放特殊补助,对因参加救治“非典”病人而受到感染的医护人员和在防治“非典”工作中因公殉职的医护人员,一次性发放慰问金。以上经费从专项基金中开支,由市卫生部门统一认定、登记、上报和管理。

三、实行医疗救助制度,确保患者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治。对非典型肺炎病人一律先行免费收治。具体支出渠道为:城市“低保”家庭中出现“非典”患者,其医疗费用由政府承担;参加医疗保险的职工和退休人员患者,其医疗费用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患者,其医疗费用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对其他困难患者,由定点收治医院救治,医疗费用由财政予以补助。具体救助办法遵照省财政、劳动保障、卫生部门制定的办法执行。

四、抓紧药品、医疗器械和防护用品的生产、储备,保障供应。建立市级“非典”防治应急物资储备制度。医药、化工、医用器械的生产经营部门负责组织好药品、器械、消毒、防护等物资的生产、销售,满足供应;卫生部门必须加强与计划、经贸、药品监督等部门的沟通衔接,及时将所需物资报生产、供应部门,做好充分储备;商贸流通部门要备足食品和生活日用品货源,满足市场供应。

五、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及时公布省“非典”用品价格标准,对“非典”防治商品和服务实行最高限价,凡实行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的商品,严格执行政府规定价格;属市场调节价的商品,由物价部门引导、规范行为。被列为药品价格监测定点单位的药品批发企业,必须每天向物价部门报送防治“非典”相关药品及医用耗材的销售量和销售价格,切实加强价格监管,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经贸、工商、物价、药监、质监、监察等部门要加强对市场管理的联合执法,对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发布虚假广告、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的不法经营行为,一经查实,依法制裁,从重处罚。

六、建立紧急状态下的管制机制,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可根据疫情防治、控制需要,暂时关闭网吧、歌舞厅、电影院等公共娱乐场所;中小学、幼儿园可实行停课休假;取消大中型集会、商贸、庆典、会展等活动。街道、社区、乡村等局部地区一旦发现疫情传播,要采取果断措施,实施交通管制或局部封锁,切断疫病传播渠道,尽最大努力把疫病控制在最小范围,防止疫情扩散蔓延。同时,要切实做好疫区生活用品供应保障工作。

在紧急情况下,各地、各单位的医疗卫生资源和医务人员队伍不论归属,统一领导、统一管理、统一调度。

七、妥善处理“非典”保险问题,做好保险理赔工作。各保险公司要迅速、切实、有效地做好“非典”保险理赔工作,保障被保险人的权益。设立“非典”保险基金,根据实际情况对死亡患者家庭实行人道主义救助。严格执行国务院“法定传染病”定性及保险条款理赔规定,任何保险公司不得擅自将“非典”从已报备的条款责任中删除,要保证保险理赔资金充足到位,保证理赔及时迅速,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延迟赔付。对推诿、搪塞、不负责任的行为和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公司,责成保监办依法严肃处理。

八、切实加强对高危人群疫情跟踪,严格管理。由于近期在疫区的高校学生和民工返乡较多,极有可能造成输入性病例传染,要全面动员街道、社区居委会和村委会等基层组织,逐户调查登记,对返乡的大学生和民工一律进行体检。同时落实跟踪观察等,一旦发现疑似病例,立即报告,并迅速采取隔离措施,送往定点医院查验、治疗。

二OO三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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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赵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