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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关于进一步加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通知

2018-04-26 13: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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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摘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指示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为预防和控制非典型肺炎在贵阳市的发生和流行,市人民政府就进一步加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防治工作

贵阳市关于进一步加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通知

发布部门: 贵阳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指示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为预防和控制非典型肺炎在贵阳市的发生和流行,市人民政府就进一步加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防治工作作如下通告:

一、对从外地来筑或返筑的人员实行填写健康申报表制度,并积极创造条件开展体温监测工作

(一)对进出贵阳市的各个口岸和道口要严格把好大门,严防“非典”病人和疑似病人流入,切断“非典”的传播源。在进入贵阳市的道路边界设立检查站,对进入车辆进行消毒,对过往旅客的健康状况进行询问和登记,发现疑似病人要就近就地医治。

(二)对抵达本市的飞机、火车、汽车等交通工具在进站(港)前所有的乘客和司乘人员都必须如实填写健康申报登记表,对发热人员作好记录。到站(港)后,由乘务人员统一收齐交本单位指定负责此项工作的人员。

(三)机场、车站、码头均设置留验站,对经检测发现有发热、咳嗽等“非典”疑似症状的乘客立即转入留验站留验观察,并及时报告辖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四)各旅店(宾馆、招待所)等在接受旅客入住登记时,要求其填写健康申报表,如发现有发热、咳嗽等症状出现,要立即报告辖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五)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居(村)民委员对外地抵筑(包括学生返家、外出务工返回、探亲访友等)居住在本辖区范围内居(村)民家中的人员进行登记、填写健康申报表,交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定人员。如发现有发热、咳嗽等症状出现,要立即报告辖区预防控制机构。

(六)各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负责对本单位出差返回和外地来本单位的出差人员填写健康申报表。如发现有发热、咳嗽等症状出现,要立即报告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七)建筑部门负责对使用的外地来筑务工人员进行登记、填写健康申报表,如发现有发热、咳嗽等症状出现,要立即报告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八)旅游部门负责对外来地来筑的游客进行登记、填写健康申报表,如发现有发热、咳嗽等症状出现,要立即报告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九)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报告后,负责对有发热、咳嗽等症状的人员进行随访和医学观察,发现可疑病例,按有关规定督促病人到各医院发热门诊诊治。

二、加强学校、托幼园所的防范措施

各类中小学校和幼儿园、托儿所要严格执行晨检制度和登记报告制度,对有发热症状的学生和儿童要及时送往医治,并登记报告。对缺课请假的学生要追踪了解、询问其身体健康状况;各类高、中等院校发现有发热症状的学生应实施隔离诊治措施。

三、严格执行对公共交通工具和公共场所的消毒措施

对进入本市的飞机、火车、长途客货车,运营的公交车辆、出租汽车等各类公共交通工具,以及车站、机场的候车(机)室、售票厅、走道、厕所等;对学校、托幼园所的教室、寝室、厕所等;对影剧院、舞厅、网吧、商场、餐厅等公共聚集场所,必须每天消毒,确保通风换气。

四、严格限制举行大型活动

近期,本市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暂停组织全国、跨省和跨地区的会议,暂停举办人员聚集的大型活动。对已确定的大型活动,应取消或推迟。

各商场暂停举办聚集人员的促销活动,民政部门暂停举办福利抽奖活动。

五、严格控制外出开会、旅游、考察活动

近期,本市各单位不组织外出旅游、考察活动,尽量少安排出差。

各旅行社停止组织去外省市的旅游活动。旅游主管部门和旅行社要劝告外省市旅行社,近期内不要组织团组来筑旅游。

各社区、各居(村)民组织应积极劝告市民近期不要外出旅游。

六、加强疫情报告和鼓励社会监督

贵阳地区所有医疗机构实行每日疫情报告制度和零报告制度。报告单位为贵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公布各区、市、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热线电话,接受市民的报告。市民一旦发现社区内有与发病者有密切接触史或者两周内曾到过有“非典”病例发生地区的人员,应及时告诉所在地的居(村)委会进行登记并报告辖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对故意隐瞒病情并传播疾病的“非典”临床疹断病人或疑似病人,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有关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七、“非典”防治工作实行属地管理

贵阳辖区“非典”防治工作实行属地管理,以块为主,条块结合,凡贵阳市辖内的单位不分行政隶属关系,接受市“非典”防治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统筹协调。各区、市、县人民政府要全力加强“非典”防治工作,做到组织落实、资金落实、措施落实,要保障“非典”防范的物资储备,各有关物资生产供应单位应当做好紧缺物资的生产、储备、保证市场供应。对哄抬物价、私自涨价、工商、物价部门要严格执法。维护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

八、本通告从发布之日起施行,终止日期由市政府另行通告。

贵阳市人民政府

二00三年四月二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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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赵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