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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凉市卫生局转发《甘肃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城乡医疗卫生机构万名医师对口支援工作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2017-12-14 16:0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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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摘要现将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城乡医疗卫生机构万名医师对口支援工作指导意见(试行)通知》(甘卫农卫发[2010]4号)转发你们,请组织有关医疗卫生单位认真学习领会文件精神,严格执行省上相关规定,结合各自实际,做好所有受援单位接收支农队员的各项准备工作,确保全省万名医师支农工作如期开展。

平凉市卫生局转发《甘肃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城乡医疗卫生机构万名医师对口支援工作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部门: 甘肃省平凉市卫生局

发布文号: 平卫发〔2010〕7号

各县(区)卫生局,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城乡医疗卫生机构万名医师对口支援工作指导意见(试行)通知》(甘卫农卫发[2010]4号)转发你们,请组织有关医疗卫生单位认真学习领会文件精神,严格执行省上相关规定,结合各自实际,做好所有受援单位接收支农队员的各项准备工作,确保全省万名医师支农工作如期开展。

二O一O年一月十二日

甘肃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城乡医疗卫生机构万名医师对口支援工作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甘卫农卫发[2010]4号

各市、州卫生局,厅直各单位,兰州大学第一、二医院,甘肃中医学院附属医院,中央在甘有关单位医疗机构,各厂矿企业医院: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意见,不断提高县、乡医疗卫生机构管理水平和服务能力,满足广大群众不断增长的医疗卫生服务需求,探索建立城乡医疗卫生机构对口支援的新途径、新机制,省卫生厅制定了《甘肃省城乡医疗卫生机构万名医师对口支援工作指导意见(试行)》,现下发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O一O年元月七日

甘肃省城乡医疗卫生机构万名医师对口支援工作指导意见(试行)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贯彻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意见,根据财政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城乡医院对口支援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卫医管发200972号)和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补助地方公共卫生专项资金二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对口支援乡镇卫生院项目管理办法》(卫办农卫发2009113号)要求,不断提高县、乡医疗卫生机构管理水平和服务能力,满足广大群众不断增长的医疗卫生服务需求,探索建立城乡医疗卫生机构对口支援的新途径、新机制。省卫生厅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

总目标:通过稳定的对口支援和有针对性的培训,不断提高受援医疗卫生机构的综合管理能力和医疗服务水平。通过对口支援,逐步将受援的县级医院建设成为标准化的县级医院,实现"人有专长,科有特色,院有优势"的目标;使乡镇卫生院卫生服务能力显著提高,到2020年所有的乡镇卫生院均能得到对口支援,使 80%的乡镇卫生院能达到一级甲等乡镇卫生院的目标。

具体目标:

(一)帮助受援县、乡医疗卫生机构巩固和提高已有的专业技能;

(二)开设适宜专业和适宜学科并能开展工作;

(三)被带教人员的培训合格率达到95%以上;

(四)受援医疗卫生机构的管理水平不断提高。

二、时间、范围和形式

(一)时间

对口支援3年为一个周期。对口支援的时间为每年3月份至第二年度的2月底。

(二)范围

支援医疗机构主要指全省的二级(县级)和二级以上的医疗卫生机构(含中医院、妇幼保健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等,以下同),受援医疗卫生机构指县级医院(包括县医院、县中医院、民族医院,以下同)和部分乡镇卫生院。

(三)形式

1、各级医疗卫生机构的对口支援形式:支援医疗卫生机构根据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安排,承担对口支援任务,对受援医疗卫生机构进行支援。每所三级甲等医院应当与3所县级医院建立对口支援协作关系,每所三级乙等医院应当与2所县级医院建立对口支援关系;每所二级甲等医院应当与3所乡镇卫生院建立对口支援关系,每所二级乙等医院应当与2所乡镇卫生院建立对口支援关系(含中医院和专科医院,少数民族乡及移民乡应优先支援)。

2、各级卫生技术人员对口支援形式:各级支援医疗卫生机构应按照当地卫生资源分布情况和受援医疗卫生机构的需求,对受援医疗卫生机构采取下派人员帮扶和接受进修培训的方式进行对口支援,下派人员要有针对性,要根据受援方的需求进行。一般要向每个受援县级医院派驻5名副高职称或中级职称的支农队员、为乡镇卫生院派驻3名支农队员 (其中1名为公共卫生技术人员)开展对口帮扶工作。每个三级医院和二级医院每年要免费接收3-5名和2-3名受援医疗卫生机构的医务人员开展进修培训。

3、支农队员的工作形式:支援医疗卫生机构的支农队员在确保支援工作的持续和稳定的前提下,要保证县级医院至少有3名支农队员长期在帮扶、乡镇卫生院至少有2名支农队员长期在帮扶,且支农不少于280个工作日。确因专业不适合,由支、受援双方协商,征得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同意,并报省、市(州)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三级医院不超过2人,二级医院不超过1人可以回原单位工作,但至少在受援医疗卫生机构工作60个工作日,同时回支援单位工作的支农队员要完成受援医疗卫生机构选派的卫生技术人员的 "一对一"的进修培训任务,其带教时间不少于800学时。

三、方法

(一)确定支援项目及内容:各受援医疗卫生机构要根据当地疾病谱的情况以及医疗卫生机构的目标,与县级以上支援医疗卫生机构协商,有计划、分阶段确定相关技术薄弱和亟需加强的专业学科作为3年对口支援的项目。每个项目应包括人员培训的具体时间和目标、临床技能培训、工作环境改建、工作制度建设等。

(二)确定进修培训人员:各受援医疗卫生机构按照所确定的对口支援项目、紧缺专业和急需培训学习的卫生技术人员实际情况,选派确定到支援医疗卫生机构开展 "一对一"进修培训人员。进修培训人员必须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或其它专业相应的资格证书,在临床工作3年以上,身体健康,作风正派,热爱本职工作。

(三)、签订责任书:受援医疗卫生机构要按照省卫生厅制订的《甘肃省城乡医疗卫生机构对口支援工作责任书》(见附件)要求,分年度签订《甘肃省城乡医疗卫生机构对口支援项目责任书》(以下简称《责任书》),由受援县卫生局负责组织支、受援医院进行座谈、协商,共同确立支援方式、培训人员、培训时间、预期目标等,组织签订支、受援医院的《责任书》,明确支援的具体内容和目标要求,确定各方的权利和责任,并将责任书同时上报市(州)卫生局和省卫生厅相关处室备案。

(四)、培训时间:受援医疗卫生机构选派的进修培训人员根据专业要求经支、受援双方协商确定具体的培训时间,原则上为6-12个月,由支援医疗卫生机构的支农队员根据《责任书》的要求直接或负责指定专人带教。支农队员根据专业需求原则上同一时间带教1名受援医疗卫生机构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保证培训人员学有所成。

四、 行政部门职责

(一)对口支援工作实行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本省对口支援工作规划、方案并组织实施,进行监督指导和考核评估,组织完成卫生部下达的对口支援任务。

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所辖区域内的对口支援工作,配合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协调城市医院与县、乡医疗卫生机构建立稳定的对口支援关系。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受援医疗卫生机构制定工作计划、确定工作目标,指导受援医疗卫生机构落实对口支援任务。负责组织支、受援医院签订支、受援医院的目标《责任书》,明确各方的权利和责任。负责对口支援工作的日常监督管理。

(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完善协调工作机制,开展信息报送和新闻宣传工作。

(三)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对口支援工作纳入支援和受援医疗卫生机构目标责任制管理,将完成对口支援工作任务情况作为医院等级复核和评审评价工作的重要指标。

(四)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对口支援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五、城乡医疗卫生机构的职责

(一)对口支援的医疗卫生机构双方应当明确负责对口支援工作的主管领导和具体责任人,建立沟通和协调机制,明确年度和总体目标、任务内容、支援方式、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制订工作计划和方案,签订对口支援《责任书》并切实履行。

(二)支援医疗卫生机构应当针对受援医疗卫生机构的实际和当地群众的需求,帮助受援医疗卫生机构开设适宜技术、培养适宜人才,配备适宜设备,建设一批特色和重点科室,培养一批骨干和科室带头人,提高医院管理水平和综合服务能力。

(三)支援医疗卫生机构应当选派经验丰富的医务人员参加对口支援工作。所选专业以医疗为主,兼顾护理、医技、疾病控制、妇幼、管理等其他专业。

(四)支援与受援医疗卫生机构双方应当协商确定派驻医务人员的专业、数量和时间,统筹安排医务人员工作。

(五)支援医疗卫生机构负责派驻支农队员参加对口支援工作期间,其工资、福利、岗位和职务等不变。

(六)支援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把派驻支农队员在对口支援工作中的表现纳入定期考核。对工作成绩突出者,应当在岗位聘用、职称晋升、进修学习、提拔任用等方面优先考虑。

(七)受援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妥善安排派驻支农队员的工作与生活,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为对口支援工作创造必要的支撑条件,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六、支农队员职责

(一)支农队员应当根据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和所在医疗卫生机构的安排,参加对口支援工作。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的卫生技术人员在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称前,必须完成一年的对口支援工作任务。

(二)派驻支农队员应当根据自己的专业特长,指导受援医疗卫生机构提高常见病、多发病和疑难重症的诊治水平;组织开展查房、会诊、手术示范、病例讨论、专题讲座、技术培训;参加巡回医疗、健康教育和公共卫生服务;帮助受援医院完善工作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全面提升管理水平和服务能力。

(三)派驻支农队员应当遵照医疗技术分类分级管理的规定,帮助受援医疗卫生机构开展适宜的新技术,拓展服务范围。

(四)受援医疗卫生机构派往支援医院进修和培训的医务人员应当遵守有关要求,认真完成进修和培训任务。

(五)派驻支农队员应当自觉接受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和受援医疗卫生机构的管理,遵守受援医疗卫生机构的规章制度,不得收取受援医疗卫生机构发放的奖金、津贴等任何费用。

(六)省、市疾病控制和妇幼保健支农队员负责受援县域内的公共卫生巡回指导工作。

七、经费使用管理

(一)按照万名医师支援农村卫生工程项目补助标准,省卫生厅将每位支农队员的补助经费按规定拨付到各支援医疗卫生机构,由各支援医疗卫生机构按照《2006年中央公共卫生专项资金甘肃省万名医师支援农村卫生工程项目补助标准》(甘财社2007132号),在年底考核结束后,兑现开展对口支援支农队员的各项补助经费。

(二)对于回原单位实行 "一对一"帮扶培训的支农队员,支援医疗卫生机构要按照医疗队员在县、乡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具体时间,扣除其部分生活补助、交通补助及医疗机构的补助经费,扣除费用用于受援县、乡级医疗机构卫生技术人员的进修培训工作,也可用于受援县、乡级医疗机构培训人员食宿费用的补助。

(三)支援医疗卫生机构要免收受援县、乡医疗卫生机构医务人员的进修培训费用。

八、项目组织管理与实施

(一)省卫生厅成立甘肃省城乡医疗卫生机构万名医师对口支援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刘维忠

副组长:常继乐

成员:人事处、农卫处、医管处、医政处、中医局、疾控处、妇社处、科教处、规财处、检察室等处室负责人。

(二) 分工

人事处负责全省对口支援工作的支农队员抽调、监督及考核管理工作,严格执行晋升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前完成一年的对口支援工作任务政策。医政处、中医局负责全省三级医院对口支援县级医院(含中医院)工作的实施和绩效评估任务。农卫处负责全省二级医院对口支援乡镇卫生院工作的实施和绩效评估任务。规财处负责制订项目资金管理使用办法,拟定资金分配使用计划,检查资金使用情况、经费补助的落实和监督工作。其它相关处室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相应工作。

九、考核评估

(一)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中央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安排的对口支援工作进行绩效考核。省、市(州)、县(市、)区级卫生行政部门在每年1 月底前对全省对口支援工作进行考核时,依据所签订的《责任书》,组织专家对采取"一对一"帮扶的支援医疗卫生机构、支农队员(或指定的带教人员)和进修培训人员同时进行考核,考核理论知识和临床技能等情况。若进修培训人员考核不合格,负责带教的支农队员考核结果也确定为不合格。对《责任书》中培训目标不达标的,不仅要扣除支援医疗卫生机构的个人卫生支农补助经费,而且下一年度还要继续完成培训带教任务,直到合格为止。对于受援医疗卫生机构卫生技术人员进修培训考核不合格的,受援医疗卫生机构要扣发本人一年的奖金,两年内不许晋升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二)督导检查情况和考核评估结果应当作为支援和受援医疗卫生机构及其领导班子考核、医疗卫生机构等级复核和评审评价等工作的重要内容。

(三)医务人员完成对口支援任务的情况作为医务人员定期考核的重要内容。受援医疗卫生机构负责派驻支农队员的日常管理,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支援医疗卫生机构,并在其支援工作结束时出具书面考核意见,按照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审核后,纳入其个人档案。

(四)卫生行政部门对在对口支援工作中成绩突出、做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

十、监督管理

(一)城市医疗卫生机构拒绝参加对口支援工作或未按要求完成对口支援任务的,或未按对口支援要求给予受援医疗卫生机构以应有支持的,由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同时支援医疗机构不得参加等级复核和评审。

(二)因受援医疗卫生机构原因未能完成对口支援任务的,由受援医疗卫生机构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追究受援医疗卫生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三)受援医疗卫生机构以对口支援为由,擅自开展未被核准的诊疗科目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四)对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对口支援工作,或未按要求完成对口支援工作任务的支农队员,由支援医院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其考核结果判定为不合格。考核不合格的支农队员,不能得到相应经费补助,且两年内不得晋升高一级技术职称,还要补支农工作一年;同时凡支农考核不合格队员的医疗机构及医疗机构领导,当年度不得评先进集体和个人。

(五)对于违反廉洁行医制度的派驻支农队员,由支援医疗卫生机构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受援医疗卫生机构应当给予相应协助。涉及违法违规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六)对不按规定使用资金等违纪的行为,应当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附件:甘肃省城乡医疗卫生机构万名医师对口支援工作责任书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贯彻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意见,根据财政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城乡医院对口支援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卫医管发200972号)和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补助地方公共卫生专项资金二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对口支援乡镇卫生院项目管理办法》(卫办农卫发2009113号)要求,不断提高农村卫生机构管理水平和服务能力,满足广大群众不断增长的卫生医疗服务需求,逐步探索建立城市卫生支援农村卫生的新途径、新机制。为保证该项目的顺利实施,按照"明确责任,务求实效"的原则,由支、受援医疗卫生机构和受援县 (区)级卫生行政部门共同签订本责任书。

一、 领导责任

支援、受援医疗卫生机构的行政主要负责人和受援县(区)级卫生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共同为该项目的第一责任人。

二、支援医疗卫生机构的工作任务

(一)卫生管理:帮助受援医疗卫生机构完善各项工作制度和管理规范,提高受援医疗机构的综合管理水平。

(二)培训人员:对受援医疗卫生机构的卫生技术人员开展基本医疗和预防保健的业务知识培训以及有关的管理知识培训,帮助受援医疗卫生机构培养技术骨干。同时为受援医疗卫生机构的培训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积极帮助培训人员开展工作。

(三)业务指导:充分发挥支援医疗卫生机构的专业技术优势,帮助受援医疗卫生机构开展适宜新技术、新项目、新业务,会同受援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辖区医疗卫生机构的业务技术指导和帮助。

(四)健康教育:积极宣传、贯彻党和国家卫生工作的方针、政策,深入开展健康教育和咨询,普及防病知识。

(五)提供医疗服务:支援单位采取直接向患者提供医疗卫生服务,或进行巡回医疗、远程会诊等方式,为当地广大人民群众提供多层次、多样化的医疗卫生服务。

(六)设备支持:鼓励支援单位根据受援医疗卫生机构的需求,适当给予受援医疗卫生机构设备支持。

三、受援县卫生局和受援医疗卫生机构的工作任务

(一)受援县卫生局负责组织支、受援医疗卫生机构签订培训责任书,搞好医疗队员的日常管理工作,协助省和市(州)卫生行政部门完成年度考核工作,并督办检查责任书中所确定的目标责任制落实情况。

(二)受援的县(区)卫生局和受援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下派支农队员的专业和人员实际情况,加强与支援单位的协调与沟通,科学制定和积极落实受援(培训)计划,明确实现的预期目标和具体要求,还要选派合适人员到支援医疗卫生机构培训。

(三)受援医疗卫生机构依据本单位的发展规划提出责任书的具体内容及目标要求。《责任书》的内容包括:

1、支援项目及专业:

2、人员及专业:

3、培训时间:

4、培训的内容:

5、培训的效果:

6、培训人员的待遇:培训的人员人事关系保留在原单位,各项工资、奖金、福利与本单位原岗位同职务人员同等待遇。

7、培训人员在培训期间可在国家规定公休假期间探亲。其余时间应坚持在医院接受培训。

四、市(州)卫生局要按照有关要求,加强支农队员的管理,负责将责任书和培训人员情况汇总后报省卫生厅。负责完成辖区内支农队员年终考核工作。

五、考核:省、市(州)卫生行政部门在每年1月底前对全省对口支援工作进行考核时,依据所签订的《责任书》;同时组织专家对支援医疗卫生机构"一对一"帮扶的支农队员(或指定的带教人员)和培训人员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按《甘肃省城乡医疗卫生机构万名医师对口支援工作指导意见》规定执行。

六、本责任书一式五份,省卫生厅、市(州)卫生局、支援医疗卫生机构、受援县卫生局、受援医疗卫生机构各持一份。

支援医疗卫生机构(盖章)

受援医疗卫生机构(盖章)

受援县卫生局(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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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赵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