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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关于医师资格审核认定费收费标准的复函

2017-10-10 09:2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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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摘要你厅《关于请审批执业医师审核认定收费标准的函》(云卫计发[2000]98号)收悉。根据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同意收取医师资格审核认定费的函》(云财综[2001]24号)有关规定精神,现将我省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在1998年6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颁布前已取得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而申请认定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收取医师资格审核认定费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

云南省关于医师资格审核认定费收费标准的复函

发布部门: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计委

发布文号: 云计收费函(2001)88号

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请审批执业医师审核认定收费标准的函》(云卫计发[2000]98号)收悉。根据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同意收取医师资格审核认定费的函》(云财综[2001]24号)有关规定精神,现将我省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在1998年6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颁布前已取得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而申请认定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收取医师资格审核认定费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审核认定费最终收费标准每人30元(含资格证书工本费),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提高收费标准或重复收费。

二、本收费标准执行时间从本文下达之日起至审核认定工作结束后即行废止,各执收单位应按规定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其它事项按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计委《关于同意收取医师资格审核认定费的函》(云财综[2001]24号)文件规定执行,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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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赵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