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关于机关、团体、企业在职工作人员应征服兵役的工资支付问题,一律规定由原工作单位发给到离职月份的全部标准工资,实行计件工资制者可按其离职前三个月的实际平均工资计发。
关于在职工作人员应征服兵役工资支付问题给黑龙江省人民委员会的批复
关于机关、团体、企业在职工作人员应征服兵役的工资支付问题,一律规定由原工作单位发给到离职月份的全部标准工资,实行计件工资制者可按其离职前三个月的实际平均工资计发。过去多发者不退,少发者照补。
如果想了解相关法规解析和案例可关注佰佰安全网的安全说法频道。让你的生活更安心。
责任编辑:赵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