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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湖南省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

2017-09-21 09:3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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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摘要《湖南省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已经1999年12月16日省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0年4月1日起施行。

关于湖南省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

《湖南省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已经1999年12月16日省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0年4月1日起施行。

省长储波

二000年二月十七日

湖南省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管理,科学地确定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确保建设工程具有抗御地震灾害的能力,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损失,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以下简称《防震减灾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是指兴建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时,由取得地震安全性评价许可书的单位对该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地震烈度、地震危险性、地震动参数、地震地质稳定性、地震灾害等进行复核、分析、确定、预测,并提出抗震设防意见的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大建设工程,是指对社会有重大价值或者有重大影响的工程;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是指受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水灾、火灾、爆炸、剧毒或者强腐蚀性物质大量泄漏和其他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的具体目录由本办法附件规定。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兴建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必须依照本办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依据评价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可以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但必须按照国家颁布的地震烈度区划图或者地震动参数区划图规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第六条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单位,必须取得国家或者省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地震安全性评价许可证书,主按照许可证书确定的级别及业务范围开展评价工作。

第七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地震科研机构、工程地质勘查、工程设计等法人单位,经省级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可以向省地震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地震安全性评价许可证书:

(一)具有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具有与开展评价工作相适应的实验、测试、分析手段、技术装备和软件系统;

(三)熟悉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技术规范;

(四)有完善的质量、技术管理制度;

省外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单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应当到建设工程所在地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资格验证。

第八条依据本办法规定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在进行可行性论证时,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地震安全性评价许可证书的单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报当地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建设单位委托评价单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应当由双方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确保评价工作顺利进行。

第十条评价单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必须遵守国家地震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有关技术规范和要求,所得数据必须准确可靠,不得弄虚作假。

第十一条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结束后,评价单位应当编制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并将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和有关资料报省或者国家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审定。

评价单位应当在签订合同后30日内提出评价报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时间的,应当报当地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省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应当由省地震安全性评定委员会或者报国家地震安全性评定委员会提出评定意见。

省地震安全性评定委员会由省地震、计划、建设等有关部门及单位的技术或者管理专家组成。

省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应当在接到评价报告之日起15日内完成。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时间内,应当告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编写的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当有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内容,并将经过审定的地震安生性评价报告作为必备文件报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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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赵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