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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

2017-08-05 16:1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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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摘要: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以下简称《意见》),切实加强和改进全省消防工作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以下简称《意见》),切实加强和改进全省消防工作,有效预防火灾事故,减轻火灾危害,保障公共安全,结合本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工作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工作方针,加强消防法制建设,全面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积极整治各类火灾隐患,大力推进消防工作社会化,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发生,努力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格局,更好地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

(二)工作原则。坚持科学发展,保证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城市和农村抗御火灾能力同步提高;坚持服务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有效遏制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发生,维护社会稳定;坚持依法治火,严格落实消防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消防安全责任制;坚持以人为本,不断改善城乡消防安全环境,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三)工作目标。到2010年,全省基本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消防法律法规体系和技术规范体系,基本建立并形成形式多样、覆盖城乡的专业灭火应急救援力量体系,基本实现消防工作社会化,城乡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明显加强,抗御火灾的整体能力明显提高,火灾隐患大幅度减少,消防安全环境明显改善,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得到有效遏制。

二、认真履行消防工作职责,全面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四)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省、地市要制定并实施“十一五”期间消防工作发展规划,保证消防工作与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协调一致。要以贯彻落实《意见》和《黑龙江省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为重点,将消防工作纳入政府责任目标管理考评体系。定期召开部门联席会议,及时分析研究并解决消防工作重大问题。上级人民政府每年要与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有关部门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五)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消防管理工作,依法履行行政监管责任。教育、民政、铁路、交通、农业、文化、卫生、民航、广电、体育、旅游、文物、人防等部门和单位要结合实际,制定本行业、本系统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定期组织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及时排查和整改火灾隐患。公安消防部门要依法履行监督职责,严格依法查处各类消防违法违章行为。发改部门要按照消防总体规划要求,搞好项目立项及申请把关。规划(建设)部门要按照消防法规和技术标准,科学合理地规划建设用地。建设部门要协调设计、规划、房地产、公用事业等部门落实相关消防安全的行政监管职责。质量技术监督、工商、建设部门要积极配合公安消防部门,依法对消防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及不合格消防产品的行为。

(六)依法落实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各单位要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建立健全各单位消防安全自我管理、自我检查、自我整改机制,各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消防安全负总责。商场、宾馆、公共娱乐场所、餐饮场所、加油站等5个重点行业要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严格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规范,确保本单位消防安全。

三、大力整治火灾隐患,改善消防安全环境

(七)加强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重点整治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城中村”、“筒子楼”、“回字楼”,以及未经消防审核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建筑、外来人员集住区、农村柴草垛和林区?子城。各级人民政府要发挥主导作用,每年要选择2至3类场所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各行政监管部门要建立健全信息沟通和联合执法机制,积极组织开展消防联合检查、互查。对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所等重大火灾危险源,要限期搬迁。在制定近期建设规划和城镇房屋拆迁计划时,要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优先安排“城中村”、“筒子楼”、“回字楼”、易燃建筑密集区的拆迁、改造。

(八)进一步建立健全重大火灾隐患立案、销案和挂牌督办制度。公安消防部门对检查发现和群众举报、投诉并经认定的重大火灾隐患,要立案并抄报有关主管部门,及时提请当地人民政府挂牌督促整改。对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上级人民政府要直接挂牌督办。对在火灾隐患消除前或者整改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公安消防部门要依法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当地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必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明确批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每年要向社会公布一次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火灾隐患有关情况,定期发布建筑工程审核、验收、建筑消防设施运行情况及消防违法使用工程等信息,保障公民对火灾危险的知情、监督、投诉、举报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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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赵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