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物 手机

出现医疗事故家属应该怎么取证

2018-01-09 12:18:16 来源: 佰佰安全网 1812人阅读
导语:

加快公共卫生体系建设,提高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力。我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建设,主要包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指挥体系、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医疗救治体系和卫生执法监督体系。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经过各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和广大医疗卫生工作者的共同努力,我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已经初步建立并在逐步完善。但是,真正提高疾病预防控制水平和应急救治能力,还必须完善功能定位,落实职能责任,健全经费保障机制,强化信息和指挥系统,加强人员培训和人才队伍建设,做好疾病预防与控制、应急预警与处置、疫情收集与报告、监测检验与评价、健康教育与促进、应用研究与指导、技术管理与服务等各项工作。出现医疗事故家属应该怎么取证是个不容忽视的问题,佰佰安全网郑重提醒大家要重视这个问题。

出现医疗事故家属应该怎么取证

群众对卫生工作反映最强烈的问题是看病难、看病贵。2003年卫生部组织开展的第三次国家卫生服务调查结果显示,我国有48.9%的群众有病应就诊而不去就诊,有29.6%应住院而不住院,充分说明了群众看病难的基本状况。出现这个问题的主要原因:一是卫生资源总体不足,卫生发展落后于经济发展;二是医疗卫生资源配置不合理,农村和城市社区缺医少药的状况没有完全改变;三是社会医疗保障体系不健全,相当多的群众靠自费就医;四是公立医疗机构运行机制出现市场化倾向,公益性质淡化;五是药品和医用器材生产流通秩序混乱,价格过高;六是社会资金进入医疗卫生领域存在困难,多渠道办医的格局没有形成。出现医疗事故家属应该怎么取证呢?就让佰佰安全网的小编和你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1、病历资料的取得和复印、封存

病历资料是医疗机构在对患者进行抢救、治疗过程中形成的文字记录,是客观反应患者病情变化、治疗效果的工作记载。在医疗纠纷诉讼中,病历资料始终处于证据的最重要的地位。是医疗纠纷诉讼中最为常见的证据。关于病历资料谈几个相关的问题:

如果作为患者及其家属要求复印病历资料的,通常情况下,医疗机构不可能全部给你复印!因为按照我国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病历资料是分为:主观病历和客观病历的,主观病历是不能够给患者及其家属复印件的!主观病历包括:病程记录、三级查房记录、会诊记录、病历讨论(疑难、危重病历讨论、死亡病历讨论)。客观病历包括: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通俗些讲,就是由每一个医师,带有“主观分析意见”的病历资料,是主观病历,不允许复印。其余的都是客观病历,都允许复印!

在这里有一个时间的问题!通常情况下,患者及其家属可以随时要求医院复印病历资料。如果患者是在危急情况下,正在实施抢救的,按照我国病历书写规范的要求,应当在抢救结束后的6小时内补记,并且加以注明。除此之外,患者及其家属是有权利取得病历资料的复印件的,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加以拒绝!

按照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在患者及其家属在取得的病历资料的复印上,加盖医疗机构公章!通过情况下,在复印病历资料的首页(一般是入院病历首页)加盖一个完整的机构公章;在全部的病历资料上加盖一个或者数个骑缝章!如果病历资料已经整理入病案室,则该病历资料应当是装订完整、标注页码、加入了封面和封底的成册的病历。

为保持病历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防止人为修改、删除、伪造病历资料的问题。医患双方都可以要求,封存该病历资料!封存病历资料的过程是这样的:首先,由医疗机构向患者及其家属提交原始病历资料(是全套的病历资料,包括主观和客观的病历资料)。由患者及其家属查看该病历资料,在确认该病历资料完整、没有伪造及篡改后,认为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就可以由医疗机构取一个大牛皮信封,将该病历资料放入其中。大信封的两侧封口及中缝都用纸带黏贴。由医疗机构负责人和患者家属共同在封条的边缘写上名字和日期,并且加盖医疗机构公章。病历资料封存完毕后,仍然将其放置在医疗机构内(通常是医务科、病案室、医疗纠纷办公室等)。待双方进行医疗诉讼、医疗事故鉴定时,由法院或者鉴定机构依法调取该病历资料!

在这里同时提醒您,在封存病历资料前,应当先复印该病历资料!否则,拆封封存的病历资料复印的,要将该病历资料再次封存。对您的取证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如果患者正在治疗、抢救中,需要继续使用该病历资料,无法封存的。而患者及其家属又想防止修改、伪造病历资料,及其封存的!法律也同样做出了相关规定。患者及其家属可以将病历资料的复印件封存,复印件在封存前应当加盖医疗机构公章。封存病历资料复印件的程序与前述相同。

这个时候患者及其家属可能会提出这样一个问题,我们认为医院的主观病历在诉讼中可能对我们更为有利。我们怎么才能够取得呢?是否也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呢?

按照我国诉讼法的规定,凡是被法院调取到法庭的病历资料都是可以被对方取得的,也就是说,在医疗诉讼第一次开庭后,患者及其家属是可以通过法庭复印并取得主观病历资料的!我国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也同时规定,主观和客观病历资料都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是,在这里我也提醒各位患者及其家属,由于主观病历,是每一位不同的医师对于同一患者进行的分析,带有自己的主观看法和倾向,与最终的诊断和治疗方式、方法、用药存在差别;病程记录、主任查房记录、会诊记录、危重病历讨论、死亡病历讨论等等,通常是多位医师个人意见的总汇,并不代表最终的诊断和治疗方案,所以,以此为证据提交法庭,往往被支持的可能性比较小。不如客观病历的证明力强!

在取得相关的病历资料后,应当及时找专业医疗律师对病历资料进行分析,从中甄别病历的证据价值和确定诉讼思路。

2、现场实物的取得和封存

如果患者是在输血、输液治疗过程中,短时间内立即出现危急情况的,或者患者及其家属高度怀疑输液制品的质量和进货渠道存在问题的,应当及时取得现场的实物证据!

如果是血液制品的,包括:全血、成分输血(血红细胞、血小板等等)、血液人工制成品(白蛋白、免疫球蛋白等等)、血液替代品(706代血浆、血代等等),在输液袋的袋口上往往有许多管状的小管,这些小管就是为了取样准备的,即使整袋的血液输注完毕,这些小管子里面也储存有一定量的残余液体。这些液体就可以作为日后医疗鉴定之用。血液制品往往是低温保存的,对温度的升高比较敏感。因此,在取得了输血袋后,应当及时低温保存。如果没有低温保存条件的,可以及时要求法院或者医疗机构保存。在血液袋的封口或者小管子上黏贴由双方签字的小胶布条,如果怕见光分解的,要内衬黑色的塑料袋。

如果是输注药物的液体的,现在的输液容器多数为250ML或者500ML的玻璃瓶,患者及其家属,应当要求医疗机构及时将该玻璃瓶封存。在有穿刺点的橡胶瓶塞上用无菌棉覆盖并用小胶布条密封,或者封存于牛皮纸信封内。双方在其封条或者包裹物上签字,由医疗机构保存,需要低温保存的,应当及时低温保存。如果药液怕见光分解的,要内衬黑色的塑料袋。如果输液制品为塑料袋包装的,封存方法与封存血液制品方法相同!

药物及其血液制品的检测应当由专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并且由最终的鉴定结论作为认定“产品质量”的依据。

以上就是佰佰安全网小编为您提供了关于出现医疗事故家属应该怎么取证的解答,真心希望我的解答对您有所帮助!要了解更多关于就医安全小知识医闹对社会有哪些危害请您多多的关注佰佰安全网吧!


责任编辑:王秀娟

  • 评论
  • 评论
以下网友言论不代表佰佰安全网观点 发表

相关阅读

为更好的为公众说明安全知识的重要性,本站引用了部分来源于网络的图片插图,无任何商业性目的。适用于《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六条“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向公众提供的作品中适当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之规定。如果权利人认为受到影响,请与我方联系,我方核实后立即删除。

小编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