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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区别

2019-10-03 08:58:44 来源: 佰佰安全网 2440人阅读
导语:

都说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以主体之间的地位是否平等作为主要的区分标准,真的是这样吗?实务中,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到底是如何区分的?

生活中,许多人往往会将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混为一谈,其实这是两个不同的概念。那么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区别有哪些呢?下面小编来介绍一下吧。

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区别

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依法所确立的劳动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关系。

劳动关系应具有以下特征:

一、用工主体符合法律规定。劳动关系中的用工主体必须是用人单位,主要是指法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及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除此之外,其他主体是不能成为劳动关系的用工主体的。

二、劳动关系双方具有一定的隶属性。劳动关系从用工之日起一旦建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就自然的形成了一种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主要包括人格上的从属性和经济上的从属性。人格的从属性是指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时,劳动者有服从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与工作指令、并接受用人单位监督的义务;经济上的从属性是劳动者付出劳动,用人单位需要给付劳动者一定的劳动报酬,这是用人单位的义务。

三、劳动关系具有较强的国家干预性。为了保护劳动关系和谐和稳定,国家通过大量法律法规对劳动关系加以规定,例如《劳动法》第42条规定:女性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不允许被辞退。

而劳务关系,是指不构成劳动关系的,一方提供劳务、一方支付报酬的民事关系,如家庭或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关系,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关系,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的关系等。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如下

一、用工主体不同。劳动关系中用工主体只能是用人单位,但劳务关系中的用工主体范围则更为广泛,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主体双方之间的隶属性不同。劳动关系中,主体双方具有隶属性,劳动者是用人单位的成员,需要遵守单位的规章制度,服从单位领导的安排。但早劳务关系中,双方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不具有身份上的依附性。

三、国家干预性程度不同。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权利义务除由劳动合同约定以外,劳动法还强制性的做出了规定,例如工作时间、辞退的法定情形、用人单位强制性的缴纳社会保险等等。然而劳务关系的双方主要根据双方的协商签订合同,充分的体现了意思自治原则。

四、法律救济途径不同。劳动关系产生的劳动争议适用和解、调解、先仲裁后诉讼的处理机制,劳务关系产生的纠纷为一般普通民事纠纷,适用普通民事诉讼程序处理即可。

以上就是小编整理的关于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区别的知识,希望可以对感兴趣的您有帮助,你还想知道更多有关劳动关系相关知识吗?请继续关注佰佰安全网接下来的更新吧。


责任编辑:陈淼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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