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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处理校园暴力为何差别巨大

2017-05-07 11:06:30 来源: 佰佰安全网 2368人阅读
导语:

校园暴力无处不在,不仅是在中国,在各个国家都存在校园暴力事件,那么中美处理校园暴力为何差别巨大呢?

中美处理校园暴力为何差别巨大

校园暴力事件屡禁不止,主要也是因为年龄太小,对于14周岁以下的青少年犯罪,往往处于“没辙”的状态,“批评教育”似乎已经成了解决校园暴力的最佳途径,这也导致这些暴力实施者愈发有恃无恐。下面佰佰安全网为大家介绍一下中美处理校园暴力为何差别巨大

对这种校园欺凌案,我国往往认为这是熊孩子之间的“恶作剧”。除非造成严重的伤害后果,案件进入司法程序。在大多数情况下,即使校方和警方最终介入,对施暴者的处罚也往往轻得多,更多的时候仅仅是批评,顶多是记过,连开除都谈不上,何谈坐牢。学生家长的行贿行为,有时也会被放过。

对比两国对于校园欺凌案件的处理,可以反推,国内校园欺凌案高发恰恰是学生掂量了后果的选择,因而更加有恃无恐。这或许正是国内校园欺凌案屡禁不止的真正原因。可以说,那些校园欺凌案件中的加害人就是被我国“软弱”的执法环境给惯坏了。因此,有必要学习借鉴国外处理校园欺凌案件的经验。

首先要改变的应当是由司法机关对校园欺凌案件进行调查,而不是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学校进行调查处理。国内处理类似案件的标准流程不外乎是,在案件被媒体曝光之后由教育行政部门调查,然后学校叫来双方家长,打人者道歉赔偿了事。即使司法机关介入,往往也只是象征性地过来看看,最终也倾向于听从教育部门的意见走“私了”的途径,于是,处理结果轻描淡写甚至不了了之。

其次,调查处理的过程应当公开透明,拒绝说情、拉关系。实际上,向证人行贿在国内也是违法行为,而公开透明的处理程序是消除这些违法行为的不二法门。而家长出面为学生摆平案件是典型的护犊行为,是对校园欺凌行为的姑息和纵容,其后果是学生认识不到自己的错误,从而一步步走向犯罪的深渊。

目前,我国刑法中可以用于处理校园欺凌案件的罪名主要有故意伤害罪和侮辱罪,然而这两个罪名却各有各的局限性:故意伤害罪要求造成被害人轻伤以上的伤害,而欺凌行为往往是对受害人造成了严重的心理伤害,身体上的伤害有可能仅仅是轻微伤而已。

而侮辱罪是告诉才处理的犯罪,要求必须由被害人亲自告诉才能处理,公安司法机关不得在被害人未提出告诉的情况下主动追究,而校园欺凌案件的被害人往往顾及颜面,担心“丑事”外漏因而不愿主动提起追诉。因此需要修改刑法,加重对校园欺凌案件的处罚。

国内很多校园欺凌案爆发后,尽管民众深恶痛绝,可是法律却存在盲区,其原因就是我国目前没有酷刑折磨之类的罪名,施害者给受害人造成严重伤害后却没有得到应有的惩罚。

对于校园欺凌案件,需要改变观念,它并非简单的“恶作剧”,而是对于受害人人格和尊严的极大侮辱。因此,我国应当结合社会和时代的发展修订刑法,不再纵容这种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和个体身心伤害的恶性犯罪。

所以,借鉴美国法院的判决,可以加大对青少年实施的暴力事件的惩处力度,对于那些胆敢在校园内外随意侵犯他人人权的青少年混混,不论他们能找出什么样的“动听”的借口给自己开脱,都必须依法处罚,让他们彻底意识到自己错了,这才令他们有了可以被“开导”的前提基础。想要知道更多的校园暴力知识请到佰佰安全网,在这里我们会为大家介绍怎样防范和处理校园暴力


责任编辑:何显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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