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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考中国式过马路中的法治建设

2015-01-07 11:20:47 来源: 佰佰安全网 1391人阅读
导语:

中国式过马路存在于行人、非机动车、准机动车甚至是机动车等每一个交通参与者中,不能说单靠治理好行人的“中国式过马路”就能将整体交通不畅的问题彻底根治。

中国式过马路成我国交通话题中最惹眼的名词。有人将这种现象归责于“从众心理”,也有人认为这是道德缺失的结果,但这都只是从行为人的主观来分析,并不能全面、客观地分析原因所在。“中国式过马路”成因却复杂,那么,中国法治建设该如何推进,应该是法律人透过这一现象所应当思考的问题。

一 中国式过马路的治理难点

(一)规则意识淡漠

规则意识淡漠不仅指交通参与者本身,还包括交通管理者和相关立法者或称之为制度制定者。反映在交通参与者身上,会出现无视交通法规,任意妄行,各自为政等。反映在后两者身上,就会导致立法与执法脱节、立法与实际脱节,虽倚重制度管理但不按客观规律办事,导致制度频出缺收效甚微,从而人为地削弱制度的权威性。前者的意识是一种消极的行为,而后两者则是积极的作为行为。人们往往会首先看到前者,而忽略了者,这就是后者对社会危害更为严重之所在。

(二)管理无序

中国交通管理可以称之为“中国式管理”,是一种无序的治理,这将最终导致管理的无序,使行政者社会管理权威性和公信力逐渐丧失。从电动车国家标准的出台到治理马路停车乱象,从“史上最严交规”到治理“中国式过马路”,交通管理者已经考虑到了交通乱象中的每一个环节,但治理结果又如何呢?电动车划入机动车行列;马路乱停车的治理在公务用车随时停车的特权面前显得虚弱无力;“史上最严交规”也在执行了一周后,也以争议最大的对机动车闯黄灯的处罚叫停而淡出了人们的视线。现下“中国式过马路”也在处罚难的问题上屡屡受挫。

(三)责权不明晰

从法治角度看,各方参与者均应有其权利和义务。法律和法规甚至相关规定也应当严格确保义务得以履行,权利得以主张。因此行人、非机动车、机动车都有相应的“路权”,任何一方都不能侵犯他方的交通空间。但现今的交通状况是,各方相互争夺、吞噬他方“路权”的情况比比皆是。行人不看红绿灯,不走斑马线;机动车经常在人行道、非机动车道上横冲直撞;机动车违规并道,闯黄灯甚至是闯红灯。由此造成的种种混乱,不仅损害了他人的权益,而且造成巨大的安全隐患。而行人和非机动车应当是交通中的弱势群体,中国路权的分配过分偏向机动车,忽视弱势群体的利益,致使交通管理目标不明确,这是交通乱象频发的一个根本性原因。

二 中国式过马路的法治对策

“中国式过马路”仅靠罚款不能根治反而更容易激化现有的交通矛盾,使本就脆弱的交通体系雪上加霜。因此,运动式的集中整治并不是根治的良方。

(一)树立正确的交通意识

树立正确的交通意识是最难实施的对策。因为人们意识的转变不是一朝一夕即可成就的,这需要靠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中国式过马路”不只是我国存在的问题,国外早就有行人控制红绿灯的先例,这也反映了制度对行人等交通弱势群体的制度上的倾斜。因此,如何让国人从意识和理念上树立起尊重弱势群体的利益是解决问题的关键。这不仅要靠正面的舆论引导和大力宣传,还要靠侧面甚至是反面的事例进行说服教育;不仅靠制度的规范引领,还要靠道德的弘扬,使每一个交通参与者树立礼让的交通意识,使弱者得到尊重,交通关系才能得到平衡。

(二)依靠系统治理

治理是一个系统工程,不是单方面改变所能解决的。因此,治理交通乱象应当具有长期规划,不是什么问题突出就集中治理什么问题。这就需要社会管理者多出“组合拳”,才能够有效地打击交通乱象。如完善交通标志设施、优化信号灯设置,增设隔离护栏,还要从城市道路规划,考虑便民需求,综合治理解决好人与车的“路权”冲突。

(三)从依法行政到合理行政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有很多,除依法原则外还包括便民与合理原则。可以说依法行政是对社会管理者的基本要求,而合理和便民原则则是对其更加高层次的要求。客观地说,许多违法甚至是犯罪行为并不是行为人自身导致的,是一种制度性违法或犯罪。这就需要社会管理者对现有制度进行考量,剔除不合理因素,使制度更加“接地气”。具体到交通中,不仅需要交通制度的订立者制定更为细致周密的制度,更重要的是重新审视有关交通法规,将其调整到一个相对合理的价值定位。

三 结论

中国式过马路存在于行人、非机动车、准机动车甚至是机动车等每一个交通参与者中,不能说单靠治理好行人的“中国式过马路”就能将整体交通不畅的问题彻底根治。这需要交通参与者自觉守法,需要管理者对交通整体有效管理,使交通法规等制度有效实行,才能改变中国式过马路。


责任编辑:佰佰安全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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