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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的责任划分

2018-06-01 17:49:15 来源: 佰佰安全网 1258人阅读
导语:

造成医疗事故后,虽然医疗机构有责任,但不是每次都是百分之百的责任,那么,医疗事故的责任划分是怎样的呢?

对于医疗事故责任程度的判定,《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卫生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做出了规范,那么,医疗事故的责任划分是怎样的呢?医疗事故如何分类的呢?今天我们就跟随佰佰安全网一起来了解关于这方面的医疗维权安全小知识吧。

医疗事故的责任划分

第一,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医疗事故中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分为:1、完全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完全责任的医疗事故,医疗机构必须向患者赔偿全部损失,也就是百分之百;2、主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主要责任根据责任的程度轻重,医疗机构向患者赔偿百分之六十至九十的损失;3、次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次要作用,这部分责任,医疗机构须向患者赔偿全部损失的百分之二十至四十;4、轻微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绝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轻微作用,这部分责任医疗机构只需向患者赔偿全部损失不超过10%,而在实践中还存在对等的责任,也就是医、患双方各负担50%损失的情形。

第二,医学会的鉴定结论,不是具体的行政行为,所以患者不能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其结论只是专家证言性质,在人民法院来说仅能起到证据的作用,没有绝对的约束力,如果当事人对鉴定结论之责任认定有争议的,如果合议庭认为有必要,可以单独就责任程度问题再提交人民法院法医室或委托有关专家作出认定。

综上所述,医疗事故的责任主要是医疗事故原因力的认定,而医疗机构责任程度的不同,对于患者而言,所能得到的赔偿数额的影响也较大,所以如果当事人对医学会的鉴定结论有疑议的,可以再提交人民法院法医室或者委托有关专业作出认定。


责任编辑:李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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