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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医疗维权的误区有哪些

2018-05-25 17:43:46 来源: 佰佰安全网 1577人阅读
导语:

患者由于缺乏医学知识和法律知识,所以在碰到医疗纠纷,想要维权的时候,也不是那么容易,那么,患者怎样申请医疗维权呢?

医疗服务作为一项特殊的消费形式,患方有权针对诊疗过程中遭受侵害的合法权益进行依法维权,那么,患者医疗维权的误区有哪些呢?患者怎样保护自身权益呢?今天我们就跟随佰佰安全网一起来了解关于这方面的医疗维权安全小知识吧。

患者医疗维权的误区有哪些

第一,责任判断误区,病没有治好就是医院的责任,患方在维权过程中“控诉”医院常用的依据是“病人活着进来、死着出去”或者“病人站着进来、躺着出去”,言下之意,“病是否治好”是判断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的标准,但是,判断医院是否承担侵权责任的依据是,医护人员的诊疗技术行为是否违反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及章程、流程等相关规定及医疗常规而造成患者人身损害,换言之,医护人员只要按照医疗规程及常规救治,即使病情无任何改善、病情加重甚至患者死亡,均不必然导致医院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判断医院是否承担责任的两个关键:一是诊疗行为有无违反医疗规程及常规之处;二是这种违规之处与患者目前的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二者必须同时具备。

第二,维权举证误区,由医院承担倒置的举证责任,在《侵权责任法》实施前,“举证责任倒置”规则已经广为患者及其家属熟知,依据是《民事证据规定》中“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院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在患者及家属的理解中,这一规定就意味着患方不用提供证据,都应该由医院提供证据并承担举证责任。这成为患方进行医疗消费维权举证的一大误区,实际上,自从《侵权责任法》生效后,医疗损害责任成为了法定的一般侵权类型,不再是医方承担倒置举证责任的特殊侵权类型,举证责任的分担方式变为“谁主张谁举证”,即我国侵权责任法将医疗过错的举证责任分配给了患者,证据规定将医疗过错及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分配给了患者方,主要是考虑当前医院举证责任过重造成防卫性医疗及过度检查的后果,而平衡患者与医院的举证责任负担。

第三,知情同意误区,没有事先告知就都是医院的过错,当前,涉及医疗告知的维权案件成为医疗消费维权类型的一大增长点。随着患者及家属的维权意识日益增强,基本都要求医生在治疗之前对治疗方案、手术方案及并发症等方面进行详细告知,征得同意或选择治疗方案之后再进行施治,此时,一些人片面认为,患者享有知情同意权,所有事项都必须事先告知并征得患方同意,一旦发生未告知的损害都是医院的过错,事实上,医疗行为是非常繁复的救治行为且人类对医学未知领域的认识还很有限,医疗告知义务仅仅是针对已知的、常见的、重大且特殊的法定或约定事项进行告知,对于一般性事项并无告知的必要,对于某些紧急事项及不可预知的事项也不可能事先告知,因此,不能强求医护人员事先告知所有的医疗行为及后果。

第四,维权索赔误区,赔偿无需患方举证损失,医疗消费维权案件中,医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下,患方有时要求索赔的额度通常较高,但是很少就其索赔额度提供足够的费用损失依据,他们通常片面地认为按照法律规定计算赔偿数额即可,患方无需对索赔的费用损失进行详细举证,索赔的法律原则是“损失填补原则”,即患方有多少实际损失,医方就赔偿多少,并非由患方任意估算作为索赔依据。医疗维权索赔的项目通常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护理费、营养费、残疾器具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后续治疗费、后续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所以患者必须准确计算出自己花费的所有费用,以及这些费用的单据,否则无法获得相应的赔偿。

综上所述,患者在医疗维权时,存在责任判断误区、举证误区、知情同意误区、索赔误区这四项。


责任编辑:李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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