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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赔偿误区有哪些

2018-04-05 05:06:24 来源: 佰佰安全网 1279人阅读
导语:

医患之间之所以有纠纷,无非就是医疗赔偿的金额问题,或者医务人员的态度不好引发的,那么,医疗纠纷赔偿误区有哪些呢?

发生医疗纠纷,一般都是由于患于对医疗机构作出的赔偿不满意或者是双方就赔偿问题达不到一致的意见所致,那么,医疗纠纷赔偿误区有哪些呢?医疗纠纷的认识误区有哪些呢?今天我们就跟随佰佰安全网一起来了解关于这方面的医疗维权安全小知识吧。

医疗纠纷赔偿误区有哪些

第一,“闹”是获得快速赔偿的捷径,在发生医疗事故以及医疗纠纷后,患者及其家属完全可能通过法律的手段维权,但绝不可以用违法的方式维权,依据卫生部、公安部《关于维护医疗机构秩序的通告》要求,有在医疗机构焚烧纸钱、摆设灵堂、摆放花圈、违规停尸、聚众滋事等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项也有规定,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同,可见,“闹”不但不是解决纠纷的最佳方法,还会因行为违法而受法律的制裁。实践中,针对医闹行为,医疗机构应及时报警并给予制止,这样,才能打击“大闹大赔,小闹小赔”的气焰。

第二,不同意鉴定也应赔偿,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医方在诊疗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以及过错与患者损害后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则必须经过有资质的专门权威部门鉴定予以认定,若不予鉴定认定,就无法确认医方的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过错程度及与患者损害后果是否具有因果关系,医方对此已履行了其法定的举证责任,因患者不同意做医疗事故及因果关系鉴定,而造成该案的过错及因果关系无法确认,患者应对此承担责任,因此,实践中,认为不做因果关系鉴定也可主张医疗过错赔偿的观点是没有法律依据,更不会得到法律的支持。

第三,只要存在过错就应全额赔偿,民事侵权损害过错责任有“适当责任”与“相应责任”之分。“相应责任”可分为次要责任、主要责任和全部责任,通常依据具体过错程度来认定,假如医方在诊疗活动中存在不足,该“不足”属于次要责任性质,法院判决医院承担相应的责任体现了公平责任原则,比较合理,而患者家属提出的“只要存有过错就应全额赔偿”的诉讼要求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当然也不会得到法律的支持。

第四,高索赔就能高受偿,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患者逐渐认识到医疗纠纷案件经鉴定构成医疗事故的微乎其微,大多数情形只是医方存在一定过错。而一旦主张医疗事故鉴定,经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患方便“无利可图”,因此,主张医疗过错鉴定对医患双方更为科学、有利,而对医患双方来说,过错鉴定既能确认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过错程度,又能认定其过错参与度,这样索赔起来更趋于公平合理,无论申请哪种医疗鉴定,法律只会按过错责任程度赔偿,“高索赔能获得高受偿”的说法是没有法律依据,不会得到法律的支持。

患者只有避免以上四点医疗纠纷的索赔误区,才能真正的得到合理合法的赔偿。


责任编辑:李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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