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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利院主要是为了救助社会里生活困难的成员、失养儿童、疾病患者而创建的,是为他们提供衣食住宿或医疗条件的场所。根据不同的组织福利机构,会实行不同的内部管理,主要职责是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生活医疗等服务,工作性质类似于社会上的护工、勤杂工、教工和医护人员等等。

一般情况下,福利院包括儿童福利院、社会福利院以及老年福利院这几种。具体情况如下:

1、 社会福利院主要是为“三无”老人、弃婴、残疾孤儿提供基本的生活和医疗条件,实行养、治、学于一体的福利单位。

2、 儿童福利院专为无依无靠、无人抚养的孤儿和残疾儿童提供服务的社会福利事业单位。对收养的儿童,福利院采取统一抚养、分类分班管理的方针。对健全儿童实行养与教相结合,福利院有条件的自己开班上课,无条件的送附近学校走读。婴幼儿以保育为主,同时开展学龄前教育。对肢体残缺但智力发育健全者,实行养、治、教相结合。

服务对象不同

1、福利院(统称为社会福利院),分为老人、成残、儿童三种类型。老年人福利院又分为收住自费老人、“三无”老人、荣誉军人;成残福利院又分为收住自费残疾人、“三无”残疾人、荣誉残废军人、精神病人;儿童福利院(有的社会福利院单设儿童部)收养孤儿、残儿、自费残儿。

2、孤儿院(各地名称不同),收养单一孤儿。1976年唐山大地震后在天津等地建立的SOS儿童村,就是比较典型的孤儿院。

机构不同

1、孤儿院是收养社会遗弃婴儿的慈善机构。

2、福利院是国家,社会及团体为救助社会困难人士,疾病患者而创建。

3、福利院分为儿童福利院,社会福利院,老年社会福利院。儿童福利院为无依无靠,无人抚养的孤儿和残疾儿童提供服务的社会福利事业单位。

1、 三者收养对象不同

养老院和敬老院的收养对象主要是五保老人。有条件的敬老院,还接收享受退休金的自费老人,坚持入院自愿、出院自由的原则。

福利院的收养对象是“三无对象”的老人、残疾人,由本人或亲属向所在街道办事处申请,经街道初审后上报区民政局,由区民政局复核同意后方可进院。

非“三无对象”的老人、残疾人,因家庭照料有困难,由本人或亲属(无亲属的则由所在单位)直接与市福利院联系,根据床位情况,双方签订寄养协议后入院。福利院还收养孤儿、弃婴。

2、 三者定义不同

敬老院是社会福利事业组织,在农村“五保户”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依靠集体供养为主,辅之以国家和社会必要的援助。

养老院则大多为民办,一切费用自理,属于自负盈亏的商业服务性质。

福利院是国家、社会及团体为救助社会困难人士、疾病患者而创建的用于为他们提供衣食住宿或医疗条件的爱心福利院场所。福利院有条件的自己开班上课,无条件的送附近学校走读。婴幼儿以保育为主,同时开展学龄前教育。

对肢体残缺但智力发育健全者,实行养、治、教相结合。一方面给予康复治疗,使其能自理生活;另一方面给予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为他们将来走向社会创造条件。对痴呆儿童,侧重训练其自理生活和从事简单劳动的能力。

福利院领养孩子可以自己挑,福利院领养孩子的流程如下:

1、申请。收养人、送养人和有识别能力的被收养人须共同到收养人户籍所在地的公证机关提出书面或口头申请,申请时须提交单位介绍信,本人身份和户籍证明,收养人的申请书成立收养的协议书有识别能力的收养人的同意书以及婴儿的出生证,县以上医院的不育,绝育证明等证件;

1、 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形成法律拟制的直系或者旁系血亲关系。《收养法》第23条第一款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法律规定。”

2、 养父母与养子女间产生拟制直系血亲关系。《收养法》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3、 关于养子女的姓氏。《收养法》第24条规定:“养子女可以随养父或者养母姓,经当事人协商一致,也可以保留原姓。”法律的这一规定,属任意性规定,即不强制要求养子女必须改变姓氏,但现实生活中养子女随生父母姓的现象并不多见。

4、 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消除。《收养法》第23条第2款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但是,养子女与自然血亲之间的血缘关系并不消灭,《婚姻法》关于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之间禁止结婚的规定,同样适用于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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