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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犯管教所,是对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的少年犯进行教育、挽救、改造的场所,简称少管所,是我国劳动改造机关之一。

根据少年犯的特点,在照顾他们生长发育的情况下,让他们从事轻微的劳动,采取诱导、关怀、鼓励、感化的方法,进行适合少年犯心理和生理特点的德、智、美、体的全面教育,促使他们思想转化,早日改造成为有利于社会的新人;并为他们将来升学、就业创造条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七十四条对未成年犯应当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

第七十五条对未成年犯执行刑罚应当以教育改造为主。未成年犯的劳动,应当符合未成年人的特点,以学习文化和生产技能为主。

监狱应当配合国家、社会、学校等教育机构,为未成年犯接受义务教育提供必要的条件。

少管所,由各省、市、自治区司法机关直接管辖,设所长一人、政委一人,副所长、副政委若干人。职能机构除有与监狱、劳动改造管教队基本相同的设置外,还要设置必要的教研机构、配备教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规定,少年犯管教所应当着重对少年犯进行政治教育,道德和基本的文化与生产技术教育。少年犯已满18周岁、余刑在2年以上的,应转送监狱、劳改队关押改造。

1、 少管所里面关着的孩子都是少年犯,少年犯很多因为心智不成熟才犯的错,所以还是有很强的可塑性,如果改造得好的话很可能会改变他们的一生。

2、 高高的围墙、紧闭的大门、超高压的电网把里面与外面的时间隔离起来,想想就知道里面的日子都有多难过,所以还是希望大人多陪伴孩子多教育孩子,别让孩子少年的时候进了少管所,成年了之后进了劳教所。

首先是属于犯罪的少年,其次是满足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再次是达到刑事责任的犯罪。

不过因为进少管所的前提是未成年人犯罪,应受刑事处罚。在《刑法》第十七条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其实‘少管所’是少年犯管教所的简称,是专门针对已经满十四周岁但未满十八周岁的犯罪少年进行监管的部门,也就是对少年犯进行教育、改造和挽救的场所。少管所是我国劳动改造机关之一,其职能机构设有监狱、劳动改造、文化教育等,一般是由当地的司法机关直接管辖。

1、 惩罚程度不同。少管所是根据少年期的特点,对少年犯采取特殊的教育和改造方式,着重进行政治、道德、文化、技术方面的教育,并组织他们进行适宜的轻微劳动,保障其思想和身心的健康发展。而监狱具有严厉的惩罚性。任何国家的监狱都具有镇压敌对阶级和敌对势力反抗和破坏、打击犯罪、惩罚犯罪的作用。惩罚是刑罚所固有属性,维护自己的阶级利益和统治秩序的专政工具之一。

2、 收纳对象不同。少年犯管教所属于广泛意义上的监狱,是国家行刑机构设施的一种形式,它是针对青少年的特点而设立的。在中国,少年犯管教所管教依法被判处徒刑或拘役的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犯罪少年。

而监狱指关押一切犯人的场所,包括监狱,看守所,拘留所等。狭义的监狱指依照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监狱内执行刑罚。

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的,可以减刑,但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有限制,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

法律依据:《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1、 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2、 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3、 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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