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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烟扰民是什么

随着时代的发展,从早期的小区没有烟道,到商住两用的小区烟道混用,再到现在的小区商用和民用烟道分开,油烟污染的投诉在逐渐减少,但也引发出一些新问题。比如商住混用烟道,餐饮店烟道排量比较大的话有时候就会反串到居民家中;有些商铺排烟无法高于小区楼顶排放,油烟也会飘进居民家中。

要做好建设规划才能从根源上减少油烟困扰,好在目前相关部门已经意识到这一问题,在很多项目建设前的规划会议上,都已经把油烟排放问题考虑进去,这也是近年来油烟污染投诉越来越少的原因。

餐饮油烟污染已成为城市病,我们希望有关部门能够加强监管,实现多部门联合执法,有效地去除油烟扰民这一影响居民生活品质的“顽疾”。

油烟扰民怎么办

油烟扰民,可以向环保局、城管局等相关生态环境主管关部门投诉举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

第八十一条 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并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

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

第六十五条 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六十六条 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油烟扰民怎么消除

餐饮店需安装油烟收集处理设施和油烟净化设施,净化后要高于小区楼顶排放,这是达到环保要求的两项硬条件。

油烟没有经过净化以及低空排放是市民投诉最多的问题,如果情况属实,会要求商家整改,首先是由经营方进行整改,拒不整改的,这个时候就可以立案处罚,具体程序要告知,要下决定书,不执行的,就只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其实在很多地方,环保局都强制要求餐厅安装油烟净化器,如果没有安装油烟净化器,或者是按照的油烟净化器没有达到环保标准的话,将被被允许开业,即使开业了,发现没有安装油烟净化器,或者不达标,仍然会被要求停业整顿,直到达标为止。

油烟扰民怎么取证

第一、对噪音进行直接录像;

第二、在交涉过程中对双方对话进行录音(固定对方承认制造油烟的证据);

第三、请物业出具证明。

对于居民投诉的油烟扰民问题,饭店已经构成侵权,侵犯了小区居民的相邻权。《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小区居民可以通过派出所、物业协调解决,或者起诉。

饭店油烟扰民去哪投诉

对于居民投诉的油烟扰民问题,饭店已经构成侵权,侵犯了小区居民的相邻权。《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小区居民可以通过派出所、物业协调解决,或者起诉。

关于《环境保护法》的相关规定:

《环境保护标准》HJ 554-20101、第423条新建产生油烟的饮食业单位边界与环境敏感目标边界水平间距不小于9m2、第622条经油烟净化后的油烟排放口与周边环境敏感目标距离不应小于20m;3、第623条饮食单位所在建筑物高度小于等于15m时,油烟排放口应高出屋顶;建筑物高度大于15时,油烟排放口高度应大于15m.饮食建筑设计规范标 准编号:JGJ 64-19894、第334条 厨房和饮食制作间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3m。

油烟扰民哪个部门负责

政府的环保部门和工商部门。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根据最新《江苏省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的相关规定,在城市居民住宅小区内,新办饮食娱乐等服务企业经营场所应当独立于居民住宅楼且与相邻最近的居民住宅边界的直线距离不得小于30米。“这意味着,环保部门不得批准在该地区开设饭店。

2、环保部门要大力开展油烟污染专项整治,对列入整治范围内而没有安装油烟净化装置的饮食单位,强制安装油烟净化装置,从而保证周围居民免受油烟伤害。

3、对部分餐饮单位未安装了油烟净化设施,特别是居民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投诉,建议工商和环保部门联合执法查处、将严肃处理,确保市民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4、希望环保部门牵头,与各相关部门联手解决饭店油烟扰民问题。“这不仅是政策法律的问题,而是一个关系到老百姓切身利益的问题,也是考验部门作风的问题”。

饭店油烟扰民怎么处理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关闭,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根据《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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