拐卖儿童罪,是指用蒙骗、利诱或者其他方法使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行为。拐骗儿童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家庭关系和儿童的合法权益。拐骗的对象是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 其中的拐卖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儿童的行为之一。只要实施了前述一种行为,即以拐卖儿童罪论处。根据《刑法》的规定,犯拐卖儿童罪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拐卖儿童的犯罪行为,侵害了被害儿童的身体自由权和人格尊严权。身体自由权是...
为了有力地预防和控制饮酒驾车行为的发生,可以针对我国盛行的酒桌文化,立法规定“谁劝酒,谁有责”,即追究那些劝机动车驾驶员饮酒和酒后驾车的同车人等人的行政或民事责任。实行一定程度上的责任连带制度。依靠“知情人”的作用杜绝酒后驾车的行为。 细化酒后驾驶入罪的相关规定之二 在酒后驾驶的事故理赔方面,釆取“爸底抽薪”的裁定形式,对负有酒后驾驶责任的人不享有或减少受益权限,从而增加...[详情]
近日,辉县市法院集中执行活动中,来到被执行人王某某家,将之前为躲避执行谎称自己姓李的王某某堵在家中,依法拘留。被执行人王某某因与赵某某发生交通事故,辉县市法院审理后判决其给付申请人赵某某赔偿款45600元。王某某不主动履行,赵某某于2017年7月21日向辉县市法院申请执行。 按照判决书上的地址找到王某某家时,王某某一看到是穿着制服的法院的工作人员,谎称不知道,执行人员问他姓什么时,他谎称自己姓李,是往这家送水的,搬着放在院子里的水桶就慌慌张张地走了。看到王某某神色慌张的样子,执行人员怀疑被骗了。经询问周围的群众,确认刚才走掉的就是王某某。此后,执行人员多次到王某某家执行,始终...
近日,常德市西洞庭公安分局治安大队查处一起谎报案情案,行政拘留1名违法人员,郑某明(男,31岁,贵州市兴义市人)。4月19日上午,“王某”因在西洞庭境内高速公路上驾驶半挂货车因准驾不符,被高速交警作出驾驶证记12分,治安扣留15日的处罚。15日拘留处罚完后,“王某”刚从拘留所出来,又被西洞庭公安分局治安大队处以拘留5日、罚款500元的处罚。原来,此“王某”真实身份为郑某,贵州...[详情]
为加强市政公用行业运营安全监管,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发生,近日,河北省住建厅印发《河北省城市市政公用行业运营安全管理规定》,明确了市政公用行业运营安全监管的范围包括城市道桥设施、城市排水和污水处理设施、城市照明设施、城市供水设施、城市燃气设施、城市供热设施、地下综合管廊(管沟)、城市环卫设施、城市园林设施等九类设施场所。规定明确,市政公用设施运营单位是运营安全的责任主体,应当明...[详情]
近年来,全国连续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了重大损失,引起了国家领导人的高度重视。...[详情]
驾驶员说,自己是无证驾驶,因为害怕被处罚,就谎报了儿子的身份信息,但没想到这么快就被民警识破了,随后,民警对其进行了批评教育,并作出...[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