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行为。非法拘禁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自由权。 所谓身体自由权,是指以身体的动静举止不受非法干预为内容的人格权,亦即在法律范围内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自己身体行动的自由权利。公民的身体自由,是公民正常工作、生产、生活和学习的保证,失去身体自由,就失去了从事一切正常活动的可能。 我国《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
房产确权纠纷司法解释 (一)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09年8月27日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3月15日) (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 (二)行政法规及文件 (1)《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2011年1月8日) (2)国...[详情]
传销是违法行为,暴力传销是以暴力来威胁受害者,如果受害者不服从暴力传销组织,暴力传销会非法拘禁吗?...[详情]
50岁的陈某按揭买了一辆奥迪车,车贷没还完,又把车抵押给韦某。因还不起钱,他被韦某控制在车里6小时。韦某及其两个朋友相继落网,2017年2月1日3人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已被刑拘。 “我以为只是我们之间的经济纠纷,没想到犯了非法拘禁罪。”21岁的泉州洛江人韦某交代,2017年2月14日下午,他和吴某、张某等3人,把受害人陈某约出来谈还钱事宜。陈某称还不了钱,3个人就把陈某控制在车内,从当天下午1点持续到7点,期间还发生多次殴打恐吓行为。陈某情急之下称家人已筹到钱,并要求到派出所,希望在民警见证下把经济纠纷解决掉。事实上,陈某离家前,曾跟家人交代,若天黑没回家,家人可报警。韦某等人...
不久前,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汪某某非法拘禁一案。依法认定男子汪某某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1月16日判决生效。被害人方某某在被告人汪某某开设的安徽省安庆市某某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借款50000元,实得43000元。后汪某某为索要债务,非法拘禁方某某两次,其中一次对被害人实施了言语威胁并对其进行了殴打。经审理查明:2017年10月27日,被害人方某...[详情]
连日来,淅川县公安局金河派出所民警经过长途跋涉,辗转奔赴南阳、平顶山等地,通过连夜蹲守,在当地警方的配合下,成功将涉嫌非法拘禁、诈骗、盗窃的犯罪嫌疑人方某某抓获,并成功解救出一名中年女子王某。2018年4月2日上午11时许,金河派出所所长李晓东正在办公室忙碌着,突然有一名中年男子神色慌张地闯进办公室,该名男子自称姓王,声称自己的媳妇王某于2018年3月21日上午8时许,骑着一辆...[详情]
男子于某勇因资金周转需要从放贷“公司”借款2万,却被“套路”制造4万元的流水,还不上后被人非法拘禁殴打,其不堪忍受跳窗而下并摔成粉碎...[详情]
曾当过黑导游、卖过小商品的男子左某,因觉得李某“脑子不太好”,想利用他挣钱,便让李某和自己一起扮成小铜人和路人拍照挣钱。在李某反抗时...[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