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朋友圈发广告属于违法的情形: 新广告法第四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第五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可以要求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先行赔偿。 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前款规定以外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
几乎很少有人的生活离得开网络。也许不经意之间,你也转发了不经核实的网络谣言。如果当事人在主观意识上能判断该消息是谣言或者是虚假信息,不管是原创还是转发,都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民事责任 即如果散布谣言侵犯了公民个人的名誉权或者侵犯了法人的商誉的,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要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的责任。 2、行政责任 有下列行为之一...[详情]
朋友圈购物发生纠纷的维权方式: 第一步:收集、保留证据,用手机从各角度拍下假冒伪劣产品的照片、截图与卖家的聊天记录,以备投诉时使用。 第二步:联系卖家进行退换货,消法规定的网络购物制度同样适用于微商。 第三步:联系第三方交易平台(微店)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明知或应知卖家侵害买家合法权益而未采取措施的,或不提供商家真实信息的,可向交易平台索赔。 第四步:向微店所在地工...[详情]
近日,海南证监局近期下发了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表示对奋达科技员工林立、杨小桃泄露内幕信息和内幕交易的违法行为,合计罚没24.3万元。而此次内幕交易的时点正是奋达科技董事长发出“兜底增持”的倡议期间。处罚决定书显示,2017年6月2日早间,奋达科技拟在深交所披露关于董事长提“议兜底增”的倡议书,但证券部助理罗某斌未能赶在8点之前将拟披露信息报送至交易所(交易所信息披露系统早上的提交时限为8点),导致该信息未正式公开披露。期间,罗某斌不慎将《增持倡议书公告》遗忘在文印室复印机台上。8点05分,时任奋达科技技术市场部工程师钟某文和销售技术中心文员杨小桃来公司文印室复印材料时,看到了...
19日上午10点15分左右,在东海县牛山镇幸福路上,一名男子骑电动车逆向行驶后,被执勤交警拦下,交警并没有像往常一样对他进行罚款处罚,而是让他在微信朋友圈里发个帖子,通过集赞的方式代替常规处罚。只见这名男子在朋友圈写道:“本人骑电瓶车逆向行驶被警察蜀黍教育,在此发朋友圈自己曝光自己,集齐二十个赞即可和警察蜀黍说再见,请朋友们动动小手为我点个赞,也请大家吸取经验教训,骑电动车...[详情]
5月22日,接网友举报称,有人在朋友圈发布罂粟照片,配文:你们来抓我呀。接报后,@平安洛阳迅速核实。随后,民警依法传唤女子权某。据权某交代,当天,其开车回家途中发现路上扔有一株罂粟。权某将其捡回,拍摄照片发布朋友圈。因感觉不妥,权某随后将朋友圈删除。民警在权某家中找到其捡回的罂粟,未发现其他罂粟及可疑物品。民警依法将权某捡到的罂粟销毁。因权某违法情节特别轻微并道歉认错,民警...[详情]
根据安全人员的研究,朋友圈越来越成了敏感信息泄露的“重灾区”。...[详情]
女职工发了一条朋友圈,不慎将公司内幕消息泄露出去,非法获利10余万,却领导了一张行政罚单。...[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