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侵犯隐私权的四要素是: 一、主观具有过错 侵害隐私权因属于一般侵权行为,要求行为人主观上须具有过错才能构成侵权责任,故意、过失在所不问,但过错形态影响侵权人法律责任轻重的承担问题。 二、违法行为的存在 侵害他人隐私的行为因直接违反法律规定抑或违反社会公德受到法律的否定评价,使得该行为具有违法性质。隐私权是绝对权,具有普遍的对世效力,要求任何不特定人负有不侵犯他人隐私的义务,违反这种义务进行的行为均被纳入侵犯隐私行为之列,除非有正当合法抗辩事由存在,通常这种侵害行为以作为形式表达,并不必以公开他人隐私为要件。结合行为类型的多样性与隐私内涵的发展性,基本可以概括为两...
网络隐私权的属性: 目前学界存在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网络隐私权是一种财产权,持此观点的学者认为将网络隐私权等同于传统隐私权,将会给网络隐私权的保护带来障碍,网络用户应享有对于其基本数据信息的所有权,如果否定了网络隐私权是种财产权,将不利于对其的保护。第二种观点认为网络隐私权兼具无形财产权和人格权的双重属性。这部分学者认为传统隐私权是一种独立的精神性人格权,不具有物资性或...[详情]
由于网络的易发布性和传播性,极其可能造成用户个人私密资料的泄露,造成重大的物质损失。 那么,网络隐私权的侵权特点有哪些呢?下面佰佰...[详情]
从目前我国隐私权保护的立法来看,隐私权并未成为我国法律体系中一项独立的人格权。 那么,网络交易中隐私权保护的现状是什么那?下面佰佰...[详情]
在啤酒馆工作了两年,吕先生都不知道,吧台前方的一处监控摄像头,每天都在网上直播,自己的一举一动,已然被数千名网友“评头论足”;入住某酒店的刘先生不曾想到,酒店的过道内安装的摄像头,正在实时将所拍摄的画面上传至网络,供数十万网友观看;去内衣店买衣服的林小姐也绝对想不到,她在内衣店购物时的场景,也已经被人在网上“直播”…… 近日,一家名叫“水滴直播”的网站,通过直播各类现实场景,引发网友关注。直播平台上选取的都是实时摄像头拍摄到的景象,大街、酒馆、小区、餐馆,甚至酒店、内衣店,而仅仅在成都,就有266个监控摄像头,被网络“直播”。吃惊\工作两年了 他才知道自己随时“被直播”吕先生...
光明网评论员:昨天(7月30日)有媒体报道说,深圳有关方面发布消息称,近日,网上出现一则“深圳地铁民警一个一个检查乘客手机内音频、视频、图片”的消息,引发社会关注。经核查,深圳市公安机关未在地铁内开展此项工作,该消息经证实为谣言。该消息还称,警方将依法对造谣行为进行查处,请广大市民不信谣、不传谣。的确如上述消息所说,警察在地铁通道内挨个检查乘客手机内容的流言,引发了全国公众强烈...[详情]
不得不承认,随着安防设备不断更新,互联网技术的日益发达,相关部门通过安装密集的“电子眼”,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犯罪事件的发生,另一方面也约束了市民的一些不文明行为。不过,有的市民也提出了自己的质疑,视频监控安装不能太随意,有时候可能会侵犯到个人的隐私权。 “电子眼”安装不能太随意 近日,市民张小姐道出了自己心中的疑问。一次,张小姐在某商场选购了一件衣服后,到收银台使用银行卡刷卡消...[详情]
14日,中日友好医院在官网发表关于患者隐私泄露事件的声明,称给林更新造成了伤害与困扰,目前在进一步调查中。...[详情]
女子黄某和男子戴某婚后因为经济纠纷,导致婚姻失和,妻子偷偷将胎儿引产,导致丈夫戴某将妻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最终法院判决,...[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