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涉及交通肇事逃逸的案件,人民习惯性的认为凡是逃逸的就负事故全部责任,其实这种看法是错误的,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2条的规定:第九十二条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由此可知,如果受害人确有过错的,那么受害人也应该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也就是要减轻逃逸方的事故责任。 立法上对于交通事故逃逸方的责任是加重的,目的在于着重打击逃逸行为,因为交通肇事逃逸是一种及其恶劣的行为。但并不能一概的理解为:凡是逃逸的都应负事故全责。 交通肇事逃逸后事...
一、交通肇事逃逸如何定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2条的规定,逃逸当事人的责任可以有以下几种认定结果:交通事故因当事人逃逸,而无法认定当事人责任的,无论事故各方的实际责任如何,均推定逃逸方承担全部责任。根据法律规定,交通肇事后逃逸要严惩,如交通肇事犯罪案件,犯罪后逃逸的,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详情]
(一)医疗费的赔偿标准。医疗费是指受害人在遭受人身伤害之后接受医学上的检查、治疗与康复训练所必须支出的费用。 (二)护理费的赔偿标准。护理费是指受害人因遭受人身伤害,生活无法自理需要他人帮助而付出的费用。 (三)误工费的赔偿标准。误工费是受害人从遭受伤害到完全治愈这一期间内(即误工时间),因无法从事正常的工作或者劳动而失去或减少的工作、劳动收人的赔偿费用。 (四)交通费...[详情]
随着社会的发展,道路上急速行驶的车辆越来越多,也有越来越多的“马路杀手”出现在我们的生活中,那么一旦发生交通肇事保险理赔范围有哪些呢...[详情]
禹州人常某驾驶货车与叶某驾驶的面包车在通许县境内相撞后,造成车上的两人死亡,通许县法院审理后,判决常某赔偿叶某、李某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等费用共计45万余元。判决生效后,常某四处躲避执行,拒不履行法律义务。近日,通许法院执行局统一行动,驱车赶赴禹州市常某家中,在执行干警见证下,通过当事双方协商,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从而使案件得以执结。 据了解,2014年6月,禹州人常某驾驶货车与叶某驾驶的面色车相撞,造成车上的叶某当场死亡,车上乘坐的李某由于伤势严重,抢救无效死亡,经通许县公安交警大队责任认定,常某与叶某负有同等责任。随后,通许县法院判决常某赔偿叶某和李某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等...
2019年2月6日(大年初二)7时50分许,汝州市公安交警大队接到报警:候饭线温泉镇车坊村东路边发现一具男性尸体,疑似交通事故。警情就是命令,事故科民警路红伟、李润泽等人闻警而动,紧急赶赴现场,经对现场仔细勘察,初步确定是一起肇事后驾车逃逸的交通事故。迅速调查汝州交警大队立即启动重大交通逃逸事故侦破机制预案。事故发生正值新春佳节之际,大队长张志高要求不惜一切代价,全力侦破此案,...[详情]
3月27日,记者从北京“老虎伤人事件”主角赵女士处获悉,其伤残鉴定已于一周前出了结果,“还没拿到纸质通知,法院工作人员告诉我是九级”。据悉,赵女士下颌的钢钉尚未取出,目前生活能自理,但因面部尚未做美容手术,虽有几家公司邀请她去工作,她还是婉拒了,“一切等法院判决后再说吧,下个月10号左右,法院会通知双方谈话,之后应该就会开庭了”。伤残鉴定结果出炉 被定九级去年7月23日,赵女士...[详情]
安化一男子编造自己“见义勇为”的说辞,意图逃避自己交通肇事的事实,却还是“栽”在了安化交警的手里。...[详情]
一辆刚买还未悬挂号牌的小车,路过临湘市南太路强巷地段时,撞倒一名老人后逃逸,老人不幸去世...[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