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利用职务上方的便利,将本单位数额较大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本罪的主体应当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以非法占为己有为目的;侵犯的客体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权;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 本罪的主体为非国有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具有特定的职务或从事一定工作的董事、监事、经理、负责人、职工等人员。行为人系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的,不属于本罪的主体。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一)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量刑格 1、公司、企业人员受贿、职务侵占1万元以上不满2万元的,基准刑为拘役刑; 2、5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二年,每增加1万元(总额不超...[详情]
某影视工作室宋某因涉嫌职务侵占被检方批准逮捕。警方目前已经执行了该逮捕决定。 网络配图晚间,据通报,针对某影视文化工作室向朝阳警方报案称,其工作室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将客户支付给工作室的业务款占为己有的情况,2017年9月12日,朝阳警方将宋某(男,34岁,北京市人)等人依法刑事拘留。9月26日,宋某等人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后被公安机关依法执行逮捕。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工作中。随着生活节奏和物价水平的上升,职场焦虑对职场人的影响越来越严重。所以,要提升职业安全感,还需依靠个人努力,在工作上提升自己。比如通过不断充电,更新自己的知识和技能,在工作中尽量...
10月18日上午,宋喆、修雨乐职务侵占案在北京朝阳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宋喆、修雨乐因犯职务侵占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三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宋喆于2014年至2016年在王宝强(上海)影视文化工作室任职期间,利用担任总经理及王宝强经纪人的职务便利,单独或伙同被告人修雨乐,采用虚报演出、广告代言费的手段,侵占王宝强工作室演出、广告代言等业务款共计人民币232.5万元。...[详情]
近日,永春达埔镇新溪村村两委6名原村干部集体贪污30余万元,一审依法被判处相应刑罚并处罚金。经永春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至2015年间,被告人郑某甲、黄某甲、郑某乙、陈某某、黄某乙、林某某分别利用担任达埔镇新溪村村民委员会委员、 村民委员会主任、村党支部书记、村党支部委员等的职务便利,经共同商议后,采用虚报、多报农村道路硬化工程款、材料款、维修金等手段私分“一事一议”财政 奖...[详情]
近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一审以犯职务侵占罪判处刘某、王某各拘役5个月。...[详情]
最近,绍兴上虞某企业发生多起企业管理人员涉嫌职务侵占案,5名企业管理人员相互串通,以虚构员工“吃空饷”手法,将70多万元公钱中饱私囊...[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