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对父母有赡养义务,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权利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规定: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
婚姻法赡养老人所指子女是指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不包含孙子女。 法律依据:《继承法》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详情]
家居养老。这种养老方式为一般年龄较轻、身体状况较好的独居老人所欢迎。他们可自主安排自己的生活,选择参加各种社会团体的活动,并在其中广...[详情]
谈起怎样实现空巢老人精神赡养话题,相信不少人都遇到过或者听说过,今天就跟随佰佰安全网一起来详细了解下这方面的知识吧。...[详情]
60岁的慈溪范女士(化姓)焦躁极了,本该是含饴弄孙的年纪,可她却成了疾病缠身的独居老人,因为没有抚养过两个女儿,如今女儿拒绝赡养她……为了让女儿们负担她于2016年花掉的2万多元医疗费,以及将来每个月给她500元的生活费,范女士起诉到了慈溪法院。年幼时父母未履行抚养的义务,成年了子女就不需要履行赡养义务吗?昨天,慈溪法院给出了答案。身体每况愈下希望两个女儿承担费用范女士离过两次婚,生育的两个女儿皆已成家立业,但她俩都断然拒绝赡养母亲。原来,范女士在上世纪70年代后期与第一任丈夫结婚,婚后育有一女名芳美(化名)。7年后,两人的婚姻走到尽头。之后,范女士改嫁第二任丈夫,婚后生育了...
徐某离异多年,几年前去世,未留遗嘱,遗留有离异后自购的住房一套。日前,徐某的儿媳邓某来到南京公证处,向公证员咨询,问其是否可以继承公公徐某遗留的房产。 网络配图徐某共有三个子女,分别是长女徐甲、次女徐乙和儿子徐丙,徐丙于1988年去世。因两个女儿均在外地生活,无法照顾徐某,徐某一直与儿子徐丙一家生活在一起。徐丙死后,徐某继续与儿媳邓某一起生活。原本作为徐某儿媳的邓某是不享有继承...[详情]
儿女赡养父母是天经地义的事情,而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也规定,为了老年人晚年的人身安全和健康生活,子女也应该尽相应的赡养义务。 子女小时,父母养子女,父母老时,子女养父母,这是天经地义的事情,然而北京有位杨先生,在儿子不满两岁的时候,就与妻子离婚,儿子抚养权判归女方。杨先生与其母子足足三十年未见,也从未付过赡养费,三十年之后却把自己儿子告上法庭,要求儿子赡养。22日上午,该案在北京...[详情]
继父或继母抚养继子女成年,当继父或继母年老后,继子女是不是有承担赡养的义务?近日,赫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继父与继子赡养的纠纷案件。...[详情]
帮小儿子盖房子、置办结婚家当、看孩子,晚年却得不到小儿子赡养,在这种情况下,句容80多岁的潘老太一纸诉状将小儿子告上了法庭。近日,句...[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