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省级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具体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细则或者标准。 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的划分建立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基础之上。...
(一)交通事故等级划分:轻微事故,一是造成轻伤1-3人或财产损失机动车损失不足1000元,非机动车不足200元;一般事故,是指一次造成重伤1-2人或轻伤3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不足3万元的事故;重大事故,一次造成死亡1-2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财产损失3万元以上不足6万元的事故。特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1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同时重伤8人以上,或...[详情]
昨日,恩施州巴东县安监局等相关部门证实,3月2日下午,该县绿葱坡镇金竹园煤矿发生井下安全事故,造成两名工作人员遇难,其中1人为该矿副矿长。事故发生后,该镇相关负责人及派出所、安监办等部门工作人员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处置、调查,并将事故情况向巴东县委、县政府进行了汇报。巴东县安监局有关负责人闻讯迅速派人前往现场展开调查和处置。目前,事故原因调查和善后处理工作正在进行。
8月28日,扬州大桥东一商品房在建工地,施工人员用塔吊吊预制砖块时,其中一块预制砖从高空坠落,砸伤一名女工;8月30日,高邮一施工队开挖管道时,不慎将天然气管道挖破,导致气体泄漏,所幸未造成人员伤亡。这是上周最近发生的两起安全事故。安全事故,尤其是重大安全事故案件严重危害该市公共安全,应引起高度重视。对此,扬州市检察院对外发布近五年来的重大安全事故情况报告及典型案例。据了解,2...[详情]
近年来,全国连续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了重大损失,引起了国家领导人的高度重视,习近平总书记曾强调:“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必须引起高度重视。然而仍有企业在发生安全事故后依然违法瞒报,造成二次伤害,佰佰安全网专注劳动安全知识的小编为大家盘点了近年的瞒报事件,希望能引起各部门的注意。河北蔚县矿难瞒报事件 2008年7月下旬,河北蔚县发...[详情]
目前平邑玉荣石膏矿发生后,除董事长马丛波于12月27日凌晨乘人不备跳入井下佯井溺亡外,警方已对该矿法人代表、分管生产的副经理、分管安...[详情]
昆山市人民检察院依据调查结论和相关法律,依法对企业责任者提起公诉,指控中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安全生产设施和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