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安全事故,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中突然发生的,伤害人身安全和健康,或者损坏设备设施,或者造成经济损失的,导致原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活动)暂时中止或永远终止的意外事件。 分类 第一类: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此类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参见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 第二类: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
第一条 为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严格追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正确适用事故罚款的行政处罚,依照《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以下简称事故发生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等有关责任人员依照《安...[详情]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详情]
现场管理是港口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中最关键的环节,而规范作业则是保障生产有序进行、保护人身安全的重要保证。那么,港口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详情]
生产经营中发生安全事故导致人身伤亡的情况较为多见。事故伤亡赔偿因事故突发、责任追究、秩序压力等因素聚合作用而具有紧迫性,那么生产安全...[详情]
2015年5月27日,中共重庆市纪委27日通报,重庆巫山县政协工作人员孙大贵在担任该县煤管局党组副书记、局长期间,因严重违纪并涉嫌犯罪,已被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公开报道显示,孙大贵曾涉巫山“9·13”瓦斯爆炸事故瞒报被查。2013年9月13日,重庆市巫山县邓家乡官河煤矿在非法开采过程中,因巷道放炮引发瓦斯爆炸,造成8人死亡。事故发生后,矿方和当地主管部门未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上报情况,并瞒报事故发生及人员伤亡情况。在获悉事故涉嫌瞒报等情况后,最高检将此案作为重点案件挂牌督办。经调查取证,检察机关对17人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其中12人涉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渎职犯罪。孙大贵...
原标题:河南睢县:校车事故2名学童死亡 无任何瞒报措施9月23日电 据商丘市睢县县委宣传部官方微博消息,睢县县委宣传部今天通报校车事故救护情况,事故造成13人受伤,其中2人抢救无效不幸罹难,专家医疗团于昨日16时晚些宣布抢救无效。官方还强调,没有任何瞒报的措施,请大家不传谣,不信谣。通报称,睢县中医院接到120指挥中心指令后,立即启动重大交通事故救治预案,以急诊科为平台,开通医...[详情]
一起矿难事故,却牵出当地3名主管官员在内的瞒报事件——2月14日,湖南省涟源市发生了一起煤矿瓦斯爆炸,事发第二天,涟源市委宣传部通报称,事故共造成9人遇难。今天,娄底市政府新闻办对此事故再发消息称,上述矿难实际遇难人数为10人,其中1人确认被瞒报。2月17日晚间,娄底市委对涉瞒报事故的责任人进行处理:涟源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梁小兵,涟源市副市长谭付民和涟源市安监局局长肖笑华在内...[详情]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日发布消息称,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近日通报了山西“8·11”边坡滑坡事故。...[详情]
事故发生后,相关负责人以“对公司会造成巨大损失”为由,不上报事故。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济源市人民政府、河南煤矿安全监察局曾分别接到了有...[详情]